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 加強藥品市場價格行為監管的通知
日期:2015/7/1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衛生計生委、人力社會資源保障部等部門《關于印發推進藥品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904號)精神,規范藥品市場價格行為,維護藥品市場價格秩序,保障藥品價格改革順利實施,現就加強藥品市場價格行為監管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藥品市場價格行為監管的重要性
藥品價格涉及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藥品價格改革必須堅持放管結合,在取消絕大部分藥品政府定價的同時,進一步強化醫藥費用和價格行為綜合監管,促進建立正常的市場競爭機制,引導藥品價格合理形成。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深刻認識到,在改革后絕大多數藥品價格水平由經營者自主制定的同時,加強藥品市場價格行為監管,是維護藥品市場價格秩序和保障藥品價格改革順利實施的重要措施,也是價格主管部門推進職能轉變、工作重心加快轉向事中事后監管的必然要求,務必高度重視、精心組織、扎實推進。
二、立即組織開展專項檢查,集中整治藥品市場價格秩序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立即組織開展為期半年的藥品價格專項檢查。檢查對象是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血站、藥品集中采購平臺等單位,檢查重點是競爭不充分藥品和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藥價格,檢查內容是上述單位是否存在借藥品價格改革之機實施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以下違法行為。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二)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行為;
(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藥品的行為;
(四)虛構原價、虛假標價、先提價再打折、誤導性價格標示、隱瞞價格附加條件等價格欺詐行為;
(五)集中采購入圍藥品擅自漲價或者變相漲價的行為;
(六)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基層醫療機構和改革試點公立醫院不按規定執行藥品零差率政策的行為;
(七)公立醫療機構銷售藥品不按照規定執行藥品加價率政策的行為;
(八)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及醫療機構不按規定執行低價藥價格管理政策,突破低價藥日均費用標準的行為;
(九)政府定價藥品突破最高零售價格銷售的行為;
(十)不按規定執行明碼標價與收費公示制度的行為。
三、加大執法力度,依法嚴肅處理藥品價格違法行為
藥品市場價格行為專項檢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部署,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制定本省專項檢查實施方案,并根據價格舉報、價格監測、媒體報道以及市場巡查發現的線索開展針對性的重點檢查。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派出督導組赴部分地方督導專項檢查工作,并組織部分省份開展交叉檢查。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采取直接檢查、重點督查、交叉檢查、下查一級等多種方式,加大檢查力度,保障專項檢查工作順利開展。要吸收多年來開展醫藥價格專項檢查的有益經驗和行之有效的做法,結合藥品價格改革后主要由市場競爭形成價格的新情況,綜合采取多種方式方法,確保專項檢查取得實效。
各地要嚴格依法行政,加大對藥品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于哄抬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藥價格等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典型案件,要依法從嚴處罰并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曝光,有效震懾違法經營者。要建立信用獎懲機制,把藥品價格違法行為列入價格誠信記錄,其中涉及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嚴重違法行為,要根據相關規定列入藥品集中采購不良記錄,建議有關部門依法取消相關企業產品入圍資格,兩年內不接受該企業任何產品集中采購申請。
四、加強藥品價格監測,促進藥品市場價格信息透明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健全藥品價格監測體系,探索建立跨部門統一的藥品價格和市場交易信息平臺,加快與醫療衛生、醫療保障、藥品監管等部門的信息共享,完善藥品價格和交易數據采集報告制度,掌握藥品真實交易價格數據,形成監測監管合力。當前的重點是做好競爭不充分藥品出廠(口岸)價格、實際購銷價格的監測和信息發布工作。對價格變動頻繁、變動幅度較大,或者與國際價格、同品種價格以及不同地區間價格存在較大差異的,要及時研究分析,必要時開展成本價格專項調查。
五、健全教育防范和日常監管制度,引導經營者自覺規范藥品市場價格行為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完善提醒告誡制度,有針對性地向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解讀藥品價格改革政策,宣傳價格法律法規,提醒經營者自主定價應當依法合規,指導經營者把握自主定價應當遵循的原則和規范,自覺維護藥品市場價格秩序。要建立與相關行業協會的聯系制度,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作用,引導行業經營者加強價格行為自律,開展公平合法有序的市場競爭。要加強藥品市場價格巡查,充分運用宣傳、抽查、服務等方式,督促經營者按規定落實藥品明碼標價和醫療服務收費公示制度,鼓勵經營者實行明碼實價,幫助經營者規范藥品價格行為。要落實網格化監管制度,明確巡查要求,提高巡查頻次,加大巡查力度,實現巡查常態化。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巡查要覆蓋大部分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血站和社會零售藥店。
六、強化社會監督,建立全方位多層次的監管機制
各地要借助全國12358價格舉報管理信息系統,鼓勵全社會共同參與規范藥品價格行為。要完善舉報工作機制,合理調配執法資源,強化舉報工作力量,保持舉報系統暢通。要熱情接聽投訴舉報和政策咨詢,耐心解釋藥品價格改革政策和加強藥品市場價格行為監管的舉措,努力化解社會疑慮和藥品價格矛盾。要高度重視、快速辦結藥品價格舉報案件,及時退還多收患者的價款,切實維護患者的正當權益。要加強藥品價格投訴舉報數據分析,敏銳捕捉熱點問題和突出矛盾,迅速采取針對性的監管措施。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深入解讀藥品價格改革的意義、內容和預期目標,廣泛宣傳藥品市場價格行為監管措施,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要及時澄清錯誤解讀藥品價格改革政策的虛假新聞或誤導性報道,快速查處新聞媒體反映的藥品價格違法行為,曝光典型的違法案例。要創新宣傳方式,在加強電視、廣播、報紙等主流媒體宣傳的同時,加大在網絡平臺上的宣傳力度,借助政務微博、微信公眾號等工具,拓寬宣傳渠道,提高宣傳效果。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組織人員特別是一線執法干部認真學習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藥品價格改革政策,深刻領會改革的主要內容、政策界限以及加強藥品價格行為監管的重要意義。要認真研究藥品價格改革后價格運行情況、價格違法行為特點趨勢,就如何建立藥品價格行為規則、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構建監管長效機制等問題,提出對策建議,促進政策完善和改革深化。要善于總結藥品市場價格行為監管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切實有效的工作措施和建議。專項檢查情況在2015年12月31日前報告我委(價監局)。
信息來源:上海醫藥商業行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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