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采購市場與管制 兩手都要硬
日期:2015/7/19
6月11日,國家衛計委發布了《關于落實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衛藥政發〔2015〕70號,下稱《通知》)。此次《通知》的目的是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號)。
既然是貫徹落實國辦發〔2015〕7號文,我們就把兩份文件一起拿來,仔細看看能不能找到一些新東西,讓藥品流通企業看清前行的路。
公立醫院的糾結與無奈
據國家衛計委統計,我國公立醫院是醫療機構的主體,盡管新醫改以來民營醫院在數量上已經與公立醫院各占半壁江山,然而公立醫院仍然占據85%以上的業務量,其用藥量也自然是主流。那么,公立醫院藥品采購自然成為一片流通的主戰場。然而仔細閱讀《通知》后,似乎讓公立醫院依然很糾結、很無奈。
一是《通知》規定,要堅持藥品集中采購方向,實行一個平臺、上下聯動、公開透明、分類采購。而在實際運行過程中,常常出現平臺不能滿足醫療機構用藥需要,甚至平臺“癱瘓”的局面。這時,醫療機構用藥怎么辦?對此并沒有做出具體的政策安排。
二是《通知》規定,醫院要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藥品實際使用量的80%制定采購計劃,具體到通用名、劑型和規格,每種藥品采購的劑型原則上不超過3種,每種劑型對應的規格原則上不超過2種。問題是有多少醫療機構可以做到一次做一年計劃,這項又有什么意義?是能夠緩解看病難還是看病貴?
三是《通知》規定,醫院使用的所有藥品(不含中藥飲片)都應在網上采購。問題是網上沒有怎么辦?如果有的病人只能用這種藥,沒有替代品,這樣的病人還能治嗎?比如治療燒傷的藥——磺胺嘧啶鋅,平臺上就沒有怎么辦?而且在實際采購過程中,更多的是廢標和棄標,這樣又怎么辦?另外,還有很多外資企業不參與藥品集中采購,醫療機構臨床需要使用,又怎么辦?既然規定醫院使用的所有藥品(不含中藥飲片)都應在網上采購,難道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也可以在網上采購?
四是《通知》規定,醫院從藥品交貨驗收合格到付款的時間不得超過30天。但對于醫院的藥品周轉金怎么來文件并沒有做出安排。那么,醫院的運營狀況由誰來保證?實際上零差率后政府補償嚴重不足,一些醫院已經步履艱難。如今又鼓勵醫院招銀行,由銀行提供周轉金?
五是《通知》規定,要逐步實現藥占比(不含中藥飲片)總體降到30%以下。誰都知道,單純的藥占比下降其實沒有太大意義。
六是《通知》規定,對通過招標、談判、定點生產等方式形成的采購價格,醫院不得另行組織議價。
綜上,該《通知》主要是強化“政府”這只手,對于“市場”這只手的作用卻并沒有過多地體現?那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按照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總要求”應該怎么體現?“進一步提高醫院在藥品采購中的參與度”又應該怎么體現?
流通企業或迎新沖擊
流通企業從來就是我國藥品供應鏈上重要的一環。在推行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制度之前的幾十年里,我國基本形成了藥品供應的三級批發體制。近幾年來,新醫改逐步推進集中招標采購和集中配送,徹底打斷了原有的鏈條,很多市縣兩級藥品供應企業相繼破產。
這一次,國家進一步對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實行改革,無疑將是對藥品流通體制的再一次沖擊。
《通知》規定,藥品供應配送時,公立醫院藥品配送要兼顧基層供應,特別是向廣大農村地區傾斜。這給流通企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配送實力更強,必要時要通過收購兼并重組一些市縣級藥材公司,或者不進行企業整合,而以吸收一批原有藥材公司員工的方式拓展業務,達到快速提高配送能力的目的。
《通知》還規定,為維護公平競爭環境,形成全國統一市場,各地招標采購藥品的開標時間統一集中在每年11月中下旬。這就對藥品生產企業提出了新要求,因為全國集中時間段開標,企業就需要一大批人去參與政府組織的開標“宴”了。
政府管制還能持續多久?
結合近幾年藥品采購與藥品價格改革的實踐,回顧十幾年來政府不遺余力地進行藥品管制的失敗,筆者有一種直覺,就是《通知》所推行的藥品采購改革仍然難以擺脫遭市場唾棄的老路。
一是政府壓根不可能管好藥品采購和藥品價格。如果能,為什么幾十年的探索、忙忙碌碌的努力,會出現老百姓、醫療機構都不滿意的結局。如果能,政府為什么會把糧油那個比藥品要簡單得多的產品交給市場?政府必須知道,醫院臨床用藥品規很多,政府怎么可能制定一個政策,把采購什么藥、臨床用什么藥、醫院購什么藥、藥廠生產什么藥都用文件安排好?政府必須明白,臨床用藥、特別是救命藥品不能有一時一刻的短缺,就如同做飯的鹽一樣,沒有了就不行,按照政府目前的思路,配送及時率到位率達到80%~90%就覺得很好了,這是完全錯誤的。
二是政府必須明白,自己該干什么、能干什么,筆者認為藥品采購和藥品價格恰恰是政府不擅長的,也不可能管好的,這個必須交給市場。而在藥品問題上,政府恰恰應該把力氣放在藥品質量監管、藥品信息公開、藥品支付價格制定、商業賄賂打擊和藥品采購平臺搭建上。實際上,關于醫療保險支付價改革,國家已經在政策上做了安排,這也許才是衛計委、人社部發力的地方。
三是集中采購,能不能實現四個有利于?《通知》規定,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必須有利于破除以藥補醫機制,加快公立醫院特別是縣級公立醫院改革;有利于降低藥品虛高價格,減輕人民群眾用藥負擔;有利于預防和遏制藥品購銷領域腐敗行為,抵制商業賄賂;有利于推動藥品生產流通企業整合重組、公平競爭,促進醫藥產業健康發展。問題是集中采購這種手段,是不是就能夠實現有利于破除以藥補醫機制、有利于降低藥品虛高價格、有利于預防和遏制藥品購銷領域腐敗行為、有利于推動藥品生產流通企業整合重組、公平競爭,促進醫藥產業健康發展。實際上,似乎并不一定。
總之,想法很好,但怎么實現仍然需要腳踏實地,如果始終抱著自己的利益不放,恐怕實在難以成就“夢想”,藥品再也經不起折騰了。因此,筆者認為給市場以應有的地位,還醫院、企業應有的權力,政府不再“任性”,勇敢地廢除集中采購,也許才是正道。
信息來源:中國藥品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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