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DA: 8月1日起所有藥品經營企業,在購銷藥品時必須開具或索取發票
日期:2015/8/3
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知:
從2015年8月1日起,所有藥品經營企業,在購銷藥品時必須開具或索取發票,藥品批發企業或生產企業向零售藥店或診所、衛生室等銷售藥品時,必須開具發票,零售企業和診所、衛生室等在購進藥品時也必須索要發票。對于此前沒有執行此規定的,也須在2015年8月1日前完成整改。 對于藥品經營企業在經營活動不開具或索取發票的,一律按違反GSP,存在嚴重缺陷項目進行處理,收回或撤銷GSP認證證書,有違法行為的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診所或衛生室不索取發票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需衛生部門處理的,按有關規定移交衛生部門進行處理。
信息來源:醫藥新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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