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常用低價藥采購方案出臺(附全文)
日期:2015/8/7
青海省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青海省公立醫療機構常用低價藥品集中采購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衛藥械〔2015〕9號
各市、自治州衛生計生委,委屬各醫院,省藥品采購中心,行業、系統醫院: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號)和國家衛生計生委等8部委《關于做好常用低價藥品供應保障工作的意見》(國衛藥政發〔2014〕14號)要求,為做好我省常用低價藥品的集中采購工作,我委研究制訂了《青海省公立醫療機構常用低價藥品集中采購工作方案》,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青海省衛生計生委
2015年8月3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青海省公立醫療機構常用低價藥品集中采購工作方案
為建立我省常用低價藥品采購機制,保障常用低價藥品供應,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號)、國家衛生計生委等8部委《關于做好常用低價藥品供應保障工作的意見》(國衛藥政發〔2014〕1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改進低價藥品價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856號)、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做好常用低價藥品采購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辦藥政發〔2014〕36號)、青海省衛生計生委等8部門《關于做好青海省常用低價藥品供應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青衛藥政〔2014〕7號)、青海省衛生計生委《關于做好我省常用低價藥品采購管理工作的通知》(青衛藥政〔2014〕8號)、青海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國家發展改革委和青海省發展改革委低價藥品清單的通知》(青發改價格〔2014〕686號)等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則
堅持以省為單位的網上藥品集中采購,堅持質量優先、價格合理的原則,堅持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則,增強醫療機構在藥品采購中的參與度,引導和調動企業生產供應常用低價藥品的積極性,建立健全常用低價藥品供應保障體系。
二、實施范圍
全省縣級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及行業公立醫療機構,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政府辦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必須參加本次藥品集中采購工作。鼓勵其他醫療機構參加網上集中采購。
三、采購目錄
國家發展改革委及青海省發展改革委低價藥品清單內的品種,且企業接受國家規定的日均費用標準(依據醫療機構采購價加上規定加成后的零售價,按藥品說明書測算的日均費用:西藥不超過3元、中成藥或民族藥不超過5元),清單外的品種和劑型、涉及基本藥物目錄的其他劑型規格暫不納入此次常用低價藥品集中采購目錄。
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和第二類精神藥品、醫療放射藥品、醫療毒性藥品等不在本次網上集中采購范圍,仍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青海省常用低價藥品集中采購目錄詳見附件1。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采購使用常用低價藥品中基本藥物目錄外藥品品種按有關規定執行。
對國家定點生產統一議價的臨床必須但用量小的短缺藥品,以及由國家進行價格談判的專利、獨家藥品,按照國家確定的價格執行。
四、采購方式
公立醫療機構常用低價藥品必須通過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平臺采購,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生產企業(見附件2、3)及藥品品種直接掛網。
全省所有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常用低價藥品,由縣級衛生計生部門組織匯總采購計劃,與省藥品采購中心掛網的藥品生產企業進行議價,在省藥品采購平臺集中采購,以縣為單位集中支付。
公立醫院使用的常用低價藥品,由醫院與省級藥品采購中心掛網的藥品生產企業進行議價,實行網上采購。要優先采購通過新版GMP認證生產企業的藥品,并與藥品生產企業或其委托的藥品經營企業簽訂購銷合同,明確付款程序和時間。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充分發揮組織協調作用,要發揮批量采購優勢,增強醫療機構在藥品采購中的參與度,結合本地實際,探索醫院與基層醫療機構聯動,以市(州)為單位實行區域內所轄醫療機構或醫聯體聯合采購管理,保障供應。
五、采購周期
常用低價藥品暫時不設定采購周期。遇相關政策或清單調整,按有關規定執行。
六、組織實施
省藥品集中采購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全省常用低價藥品網上集中采購工作,省藥品集中采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管理,省藥品集中采購監督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藥品網上集中采購過程進行監督,省藥品采購中心具體實施。
七、公告方式
常用低價藥品采購的有關文件、通知和信息均通過青海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網向社會發布,常用低價藥品采購的公告或通知同時通過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網站向社會發布。
八、常用低價藥品采購
(一)醫療機構常用低價藥品采購要根據臨床用藥需求,遴選常用低價藥品用藥目錄,合理議定采購價格,與掛網生產企業及其委托的配送經營企業在30個工作日內簽訂供貨合同,合同中須明確品種、劑型、規格、數量、價格、回款時間、履約方式、違約責任等。
(二)醫療機構常用低價藥品采購時,與掛網企業通過議定成交的藥品價格,包含所有稅費和藥品配送費用,是常用低價藥品的實際采購價格,零售價格不得超過日使用費用(西藥3元,中成藥或民族藥5元)。議定藥品價格時,避免藥品價格不適當波動。
(三)醫療機構常用低價藥品必須通過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平臺采購,及時填報常用低價藥品實際采購價格。
常用低價藥品采購工作啟動后,青海省常用低價藥品集中采購目錄中的藥品,在省藥品集中采購平臺原采購交易系統中自動終止。
(四)對無企業報名、臨床必需且沒有替代的常用低價藥品,醫療機構要及時上報。
九、常用低價藥品的配送
常用低價藥品的配送工作仍按我省現行藥品配送管理辦法進行。遇有省上藥品配送政策調整,常用低價藥品配送方式也將進行相應調整。
十、常用低價藥品貨款結算
常用低價藥品貨款按照購銷合同及時與掛網藥品生產企業或配送企業結算。貨款結算回款時間不超過30天。在規定時限不能按期付款,承擔違約責任,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十一、監督管理
(一)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全省常用低價藥品集中采購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全省常用低價藥品集中采購執行情況,協調和處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制定我省常用低價藥品清單,監督檢查低價藥品價格執行情況,防止價格不適當波動。
(三)省人事和社會保障廳負責研究制定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內常用低價藥品醫保支付方式,保障醫療機構常用低價藥品醫保費用及時支付。
(四)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檢查常用低價藥品質量,核實并提供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藥品質量的不良記錄等信息。
(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調查處理低價藥品集中采購過程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六)其他部門按相應的職責開展工作。
十二、工作要求
(一)省、市(州)、縣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分工負責,加強對常用低價藥品集中采購的監督管理。加強政策解讀和社會宣傳,營造良好的政策氛圍。
(二)省、市(州)、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不斷完善短缺藥品預警機制,設立短缺藥品監測點,建立健全短缺藥品信息逐級報告制度。
(三)省、市(州)、縣有關部門加強常用低價藥品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實時監控購銷行為,對于不按照《藥品購銷合同》和《醫療衛生機構醫藥產品廉潔購銷合同》履行職責的,按照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不良記錄和市場清退管理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附件:1.青海省常用低價藥品集中采購目錄
2.青海省醫療機構低價藥品集中采購生產企業報名條件
3.青海省醫療機構低價藥品集中采購生產企業資質材料
(注:附件請在青海省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網上下載http://118.213.83.198:8001)
信息來源:醫藥云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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