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復治療師在“醫聯體”為病人做關節松動術
日期:2015/8/7
來源:賽柏藍 特約撰稿:青年101
根據國家政策規定,未來公立醫院實行分類采購,其中對部分專利藥品、獨家生產藥品,建立公開透明、多方參與的價格談判機制。
一、衛計委加速推進價格談判工作
蘭亭:藥品價格談判機制是政府在國家層面開展的采購機制的改革和探索。按衛計委工作要求,2015年要啟動藥品價格談判工作。據了解,國家衛生計生委正在組建談判委員會,并已于6月25日前后發函至各藥品企業。
征集專利藥及獨家品種信息,同時,要求企業上報相關藥品資料,進行談判基礎數據的摸底和梳理。《建立藥品價格談判機制試點工作方案》已征求各部委意見。由于藥品價格談判處于摸索階段,估計第一批談判品種較少。
二、中成藥談判品種降價壓力巨大
藥品談判具體方案上,國家衛計委負責專利藥等價格談判,而獨家中成藥委托各省進行談判。中成藥的價格談判與化學藥價格談判相比可能相對簡單,一是中成藥獨家品種較多;二是無國家間藥品價格比較,中藥產品各環節價格數據相對透明且易采集;三是中藥產品市場競爭激烈,存在同質化、替代性強的特點。對于中藥價格談判,在各省談判過程中,應當探索建立一套適用于中藥的價格談判評價體系,避免完全以低價博奕為導向,要通過談判充分調動中藥企業的創新能力機制更為重要。
個人感覺對非醫保目錄中成藥進行談判意義不大,操作性也不強。一是沒有公認的重大創新中成藥,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高值藥品;二是中成藥很少有在某一治療領域獨一無二、不可替代的品種;
三是中成藥“不太貴”,多數患者都能支付,患者自己支付后不會出現“因病致貧”或者“因病返貧”的現象;四是中成藥的適應癥較廣,臨床治療路徑模糊,無法建立量價掛鉤的談判模式。基于以上幾方面的原因,政府部門難有動力和能力進行中成藥的價格談判。
辯證:國家衛計委要求,醫院藥品采購預算一般不得高于醫院業務支出的25%-30%,考慮到很多醫院藥品采購支出在35%左右,達到這個目標并不容易。同時,藥品價格調整被賦予了為醫療服務價格上調爭取空間的重要任務。因此,“降價”是未來一段時間藥價政策的主旋律,對于藥品生產企業來說,可能將面臨一段難熬的時期。
中成藥中獨家品種很多,在以前招標政策下,獨家品種由于沒有競爭企業,價格主動權在自己手中,比起多家品種來降幅小,銷售收入增速較快,可以說中藥獨家品種整體受益于以前的招標制度設計。
國家此次也看到了招標采購機制對于壟斷性較強的藥品難以發揮作用,所以改成了談判的方式。企業需要緊跟各地政策,做好日常功課。在未來價格談判中企業能否占據更多主動權,根本上還是要看藥品本身療效以及在同類藥品中替代程度,中成藥一些日費用較高、同時非臨床必需的品種在談判中將面臨較大的降價壓力。
三、衛計委主導的藥品價格談判落地可能面臨的風險
十八大三中全會提出要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的發揮政府的作用。從宏觀層面來看,由行政部門主導的藥品價格談判與目前政策大環境不太相符,有行政降價的影子,也無法真正實現“以量換價”或“量價掛鉤”,結果可能會強化有關部門的行政權力。另外,本次藥品價格談判是以促使藥品降價為目的,而非藥品準入報銷談判,與醫保是否支付沒有直接聯系,因此政策出臺后的執行力可能面臨挑戰。
具體來看,行政干預色彩較濃,與市場化的機制不符。第二,短期內或將實現部分產品的降價目標,但不能形成長效機制。最后,目前政府談判籌碼有限,企業參與積極性不高。
辯證:由于藥品處方最終是靠醫生一支筆,招標機構與醫生中間還隔著醫療機構,招標部門要想實現招采合一,量價掛鉤難度比較大。另外,行政部門主導的談判工作降價動力能否持續,以及多個部門參與的談判委員會如何協調各方意見,都是未來在實踐中需要解決的問題。
四、合理的藥價談判機制應如何構建
要建立合理的藥品價格談判機制,對于醫保目錄內的藥品,可以通過醫保支付標準的設計,讓醫療機構和制藥企業協商談判藥品價格,政府部門只負責談判過程的監督、實際交易數據的采集等工作,不涉及具體藥品的談判工作。
對于目錄外的高值藥品,談判解決的是準入報銷的問題,國家相關部門可以制定談判規則和談判藥品目錄,具體的談判工作可由各省來開展。
當前需要對現有的醫藥衛生體制進行深入的改革:一是政府部門要從微觀事務中解放出來,加強對醫藥行業的宏觀調控和監督管理;二是要推進公立醫院改革,管辦分開,建立法人治理結構,加強公立醫院的決策主體地位;三是加快推進醫保經辦機構的法人化、專業化、去行政化建設,讓醫保經辦機構擁有更多與醫療機構、藥品供應商的進行談判的自主權。
第一,加強價格談判的頂層設計和統籌協調。首先要引入利益相關方的協商機制,要理順各方利益,協調好相關部門。藥品價格談判政策是國家藥物政策中的一部分,在明確政策目標時,應綜合考慮在藥品審批、生產、準入、流通、報銷、使用等一系列相關環節的政策銜接,使各項政策在執行時能形成一個有機的系統,而不是相互獨立,互相制約。從國家層面協調報銷部門代表參保人參與國家藥品價格談判,一方面能促進患者對新藥的可及性,減輕患者經濟負擔、充分調動企業參與性,另一方面也能滿足政府關注群眾健康需求,從而保證國家藥品價格談判成功,實現多方共贏的局面。第二,建立基于藥物經濟學評價的價值評價體系。藥品價格應該是藥品價值的體現,不同價值的藥品應該被賦予不同的價格,質量的差異也應該在價格上有所體現。國家藥品價格談判應建立一套科學、公開、透明的藥品價值評估體系,通過價格與價值的考量來進行價格談判使價格合理、公正地體現藥品價值。第三,加強談判環節、執行環節的監督。談判過程中,要加強談判信息的及時披露促進公眾的監督,避免權力尋租;談判結果應明確禁止二次議價,防止地方、醫療機構再次價格談判,出現影響國家價格談判權威性、影響企業積極性等行為發生。同時要確保談判品種的使用,要嚴格規定醫生和藥師在遵守診療規范的基礎上,盡可能用執行談判價格的藥品替代不執行談判價格的同類藥品。
辯證:談判機構應當把醫藥企業視作平等的談判對象,注意傾聽醫藥企業的合理訴求,不應該太強勢,如果像有的地方我報個價格你企業不接受就走人,那就不能叫做談判了。
信息來源:賽柏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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