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對844個基藥品種做出使用管理規定
日期:2015/8/17
近日,上海市衛計委和上海市醫保辦聯合發出《上海市關于本市促進基本藥物配備使用加強社區藥品供應保障的通知》,通知再次強調了基藥的基本地位,對基層醫療機構及等級醫院的藥品使用作出了規定。
優先配備基藥,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一些簡稱社區)除配備使用國家基藥和上海增補藥物外,可在本市醫保藥品目錄范圍內選擇配備使用一定數量的藥品(以下簡稱自選藥品)。自選藥品應鼓勵從列入低價藥清單(國家發改委+上海低價藥)的藥品中選用,并優先滿足簽約居民的用藥需求。
1.社區自選藥品種類原則上不超過所配備基本藥物種類數的20%,且使用金額比例應控制在規定范圍以內;
2.社區基藥使用金額占全部藥品使用總金額比例應不低于85%。自選藥品配備可根據所在社區居民疾病譜變化和慢性病特點等基本情況自行選定,但使用金額占全部藥品使用總金額比例應低于15%(對社區轉診患者延續上級醫院用藥醫囑所發生的相關藥品費用金額不計入其中)。
3.二級醫療機構和中醫醫療機構基藥配備使用金額占全部藥品使用總金額比例不低于45%。三級醫療機構和中醫醫療機構基藥配備使用金額占全部藥品使用總金額比例不低于30%(專科醫療機構基藥配備使用金額比例可適當降低)。
4.醫療機構從交貨驗收到付款不得超過30天。
以下為通知全文
上海市關于本市促進基本藥物配備使用加強社區藥品供應保障的通知
各區縣衛生計生委、醫保辦,申康醫院發展中心、有關大學、中福會,各市級醫療機構:
自2011年2月本市全面實施基本藥物制度以來,全市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認真做好基本藥物制度的平穩實施工作,使廣大市民群眾從基本藥物制度實施過程中切實感受到本輪醫改帶來的實惠,為患者就醫下沉社區發揮了重要作用,總體上取得了較好的實施效果。
為進一步深化本市醫改,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更好地滿足市民群眾實際用藥需求,促進藥品規范合理使用,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配備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衛藥政發〔2014〕50號)精神,現就本市進一步促進基本藥物配備使用、加強社區藥品供應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鞏固基本藥物制度實施成果,加強社區藥品供應保障
本市各級醫療機構應根據自身功能定位、機構規模、服務區域、服務人群和能力水平等,從2012年版《國家基本藥物目錄》(520個品種,以及頒布國家標準的中藥飲片)和上海市增補藥物目錄(324個品種)共計844個品種中合理選擇配備和使用,并逐步提高使用金額比例,切實做到優先配備使用基本藥物。
為更好地支持與配合下一步社區衛生服務綜合改革、促進患者就醫下沉社區、加強社區藥品供應保障等工作,本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藥品配備使用應與家庭醫生制度、社區慢性病管理等緊密、有機結合。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可根據轄區內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首先針對簽約居民,除配備使用國家基本藥物和上海增補藥物外,可在本市醫保藥品目錄范圍內選擇配備使用一定數量的藥品(以下簡稱“自選藥品”),并實施零差率銷售(中藥飲片的基本藥物管理暫按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中藥飲片定價、采購、配送、使用和基本醫療保險給付等規定執行)。
自選藥品應鼓勵從列入國家發展改革委低價藥品清單以及本市低價藥品清單的藥品中選用,并優先滿足簽約居民的用藥需求。將《關于調整本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配備使用藥品范圍的通知》(滬衛醫政〔2012〕122號)中規定的自選藥品種類不超過30種,調整為社區自選藥品種類原則上不超過所配備基本藥物種類數的20%,且使用金額比例應控制在規定范圍以內(見下述第二點)。
為支持并加強社區藥品供應保障、推動建立分級診療制度,特別是支持并鼓勵患者就醫下沉社區等工作,本市醫保部門將在醫保支付額度方面加大對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政策傾斜力度。
二、明確基本藥物配備使用比例,強化考核評價機制
(一)強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基本藥物的主導地位
為確保基本藥物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主導地位,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基本藥物配備數量原則上要能夠滿足本社區居民用藥種類的基本需求,并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具體調整和優化配置。同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基本藥物使用金額占全部藥品使用總金額比例應不低于85%。自選藥品配備可根據所在社區居民疾病譜變化和慢性病特點等基本情況自行選定,但使用金額占全部藥品使用總金額比例應低于15%(對社區轉診患者延續上級醫院用藥醫囑所發生的相關藥品費用金額不計入其中)。
(二)推動二、三級醫療機構優先配備使用基本藥物
為促進雙向轉診、建立分級診療制度、方便慢性病患者就醫下沉社區,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的醫師對慢性病患者開具處方時,原則上首選844種基本藥物范圍內藥品(含中藥飲片),以方便患者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后續配藥治療。二級醫療機構和中醫醫療機構基本藥物配備使用金額占全部藥品使用總金額比例不低于45%。三級醫療機構和中醫醫療機構基本藥物配備使用金額占全部藥品使用總金額比例不低于30%(專科醫療機構基本藥物配備使用金額比例可適當降低)。
(三)加強醫療機構藥品采購管理
本市醫療機構配備使用的基本藥物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配備使用的自選藥品均應通過“陽光平臺”(即市醫藥采購服務與監管信息系統)采購,嚴禁跳過“陽光平臺”要求藥品銷售和配送企業直接響應醫院采購訂單、將采購信息處理后“打包”上傳等各類規避使用“陽光平臺”的行為。同時,各醫療機構應規范所采購藥品的貨款支付,嚴格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貨款,從交貨驗收到付款不得超過30天。
(四)與相關考核評價聯動,切實做到優先配備使用
本市將把醫療機構優先配備使用基本藥物情況等藥事管理工作與相關考核評價工作聯動,并逐步加大相關考核指標所占權重,適時內部公示考核指標的結果,直至達到規定要求。對二、三級醫療機構,將結合醫院等級(復)評審、公立醫院綜合評價、“三好一滿意”活動、年度藥事質控督查等工作加以考評;對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將結合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績效考核、示范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創建等工作加以考評。本市有關部門對醫療機構基本藥物使用金額比例不達標、違規使用“陽光平臺”、拖延貨款支付等情況將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限期整改等處理。
三、加強宣傳和培訓工作,促進醫療機構合理用藥
各辦醫主體、醫療機構要鞏固基本藥物臨床應用指南和處方集培訓基層全覆蓋的成果,并根據工作需要,繼續開展對基層新進相關醫務人員的培訓;同時對二、三級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廣泛開展基本藥物相關業務培訓。要以推廣基本藥物應用為重點,利用多種形式持續深入宣傳普及基本藥物及其合理使用理念,引導群眾養成科學理性的用藥習慣,增強社會對基本藥物的認知和信任,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各級醫療機構要建立健全藥事管理機構,充分發揮藥學部門和臨床藥師等的作用,采取處方(醫囑)點評、動態監測、預警干預、費用控制等措施,提升包括基本藥物在內的醫院全品種臨床合理用藥水平。
請各區縣衛生計生委將本通知精神及時傳達至轄區內各醫療機構(市級醫療機構除外)。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生效,請各級醫療機構積極支持、配合執行相關工作。
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上海市醫療保險辦公室
2015年7月21日
信息來源:醫藥新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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