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立醫療機構、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及《上海市定價目錄》等相關規定,現就本市醫療器械價格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銷售的醫療器械繼續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各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信等原則,根據成本、市場供求等情況,科學合理地制定和調整醫療器械價格,提供不同品種規格及價格的產品供市場選擇。
二、各醫療器械銷售單位(包括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等)要進一步規范經營行為,做好明碼標價,在顯著位置公示產品信息,要列明名稱、規格、型號、注冊證號、品牌、生產企業、經銷企業、計價單位、價格等內容。
三、各公立醫療機構要規范醫療器械價格行為,按照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規定,對于不可另行收費的醫療器械,不得向患者收費;對于可另行收費的醫療器械,屬于2015年7月1日以前進入醫療機構銷售的,醫療機構要加強管理,逐步降低進銷差價,不得突破原有實際進銷差價水平。屬于2015年7月1日及以后進入醫療機構銷售的或已在銷產品名稱、注冊證號、價格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應以醫療器械實際購進價(指扣除各種折扣后的價格)為基礎,順加不超過5%的加價率銷售(實際購進價4000元以上的順加不超過200元的加價額)。
四、醫保編碼管理、醫保支付政策等應當按照本市醫保部門規定執行。
五、各級價格、衛生計生、醫保部門要密切監測醫療器械市場價格變化情況,并加強對相關單位的醫療服務和價格行為、醫保支付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依法嚴肅查處。
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上海市物價局
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上海市醫療保險辦公室
2015年6月9日
信息來源:上海醫藥商業行業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