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關于兒童用藥的政策接踵而來,預示著該類藥品的遴選原則、規范甚至有可能出現的目錄即將一一浮出水面。
今天,國家衛計委官網掛出《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兒童用藥配備使用工作的通知》,該通知分別從配備、采購、處方三個方面加強醫療機構兒童用藥配備使用工作。通知乍一看篇幅不長,沒啥新意,但仔細掂量,完全不那么簡單。
點蒼鶴把通知內容翻譯一下:
1.各地醫療機構在制定采購計劃時可放寬對兒童用藥的配備限制
加強藥品配備,滿足臨床需求。通知在《處方管理辦法》的基礎上,重申了醫療機構應當滿足不同年齡層次患兒需求,屬于因特殊診療需要使用其他劑型和劑量規格藥品的情況,各醫療機構要放寬對兒童適宜品種、劑型、規格的配備限制。
這是在各地推進新一輪藥品集中采購時,特別是醫療機構上報藥品采購計劃時的一個提醒:別忘記了兒童用藥,甚至在情況特殊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放寬對該類藥物在品種、劑型、規格上的配備限制。
《處方管理辦法》的采購原則是「1品2規」,70號文的原則不是說「1品3劑型2規格」嗎?在遴選兒童藥物時,只要理由充分,限制是可以放寬滴!至于如何放寬?尺度如何拿捏?國家衛計委沒說,也不可能說清楚,這等于將權限下放給各地醫療機構。因此,擁有兒童藥物的廠商,應因勢利導,順勢而為。
2.各地在確定本地區兒童用藥范圍時,要參考國家衛計委的指導
完善采購工作,確保藥品供應 。進一步落實公藥品集中采購工作,對婦兒專科非專利藥品等暫不列入招標采購的藥品,各地可參照國家衛生計生委委托行業協會、學術團體公布的婦兒專科非專利藥品遴選原則和示范藥品,合理確定本地區藥品的范圍和具體劑型、規格,直接掛網采購,滿足兒科臨床需求。
以上內容,都是70號文里面的精神和要求,幾乎一字不改。其實這是給各地一個提醒:在制定各自的婦兒專科藥品范圍時,別忘了國家衛計委,別忘了參照遴選原則和示范藥品。
今年5月以來,湖北、遼寧、廣東、上海都相繼出臺關于兒童藥物的相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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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確定了第一批10個品規確定交易參考價直接掛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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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6月23日公示了由896個品種組成的《婦兒專科非專利藥品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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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與8月27日下發通知要求收集兒童專用藥最新中標價格申報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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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8月31日公布部分兒童用藥及限藥店銷售藥品掛網采購。
湖北是由專家遴選確定13個品規(后改為10個品規掛網),遼寧采用自下而上的申報方式,再由專家根據企業上報組織遴選;廣東先從收集最新中標價入手準備;上海則是分批逐步公布部分兒童用藥及限藥店銷售藥品掛網信息。以上各地在推進兒童用藥的采購上方式各異,進度不同,其他省份也伺機而動。
由此,似乎嗅出一個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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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計委委托行業協會、學術團體的婦兒專科非專利藥品遴選原則和示范藥品,或者說類似于兒童用藥目錄(姑且先這怎么稱呼),或將馬上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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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先別輕舉妄動,要參考國家衛計委的相關指導意見后再進行各自的采購。
3.使用環節要規范、從嚴
各醫療機構要參照國家處方集、基本藥物臨床應用指南和處方集,規范處方行為,推進藥品使用管理信息化,提高合理用藥水平。要充分發揮藥師作用,加強抗菌素等重點藥品應用管理和評價,建立用藥處方、醫囑點評制度,將點評結果作為醫師定期考核和績效管理依據,確保兒童用藥科學、規范、安全、合理。
醫療機構兒童用藥配備可以寬松,各省市采購范圍有一定的自主權,但臨床使用務必規范、從嚴。處方集是用藥指導,藥師作用加強,處方點評制度與績效考核掛鉤,對抗菌素等藥品要重點監控。
此次衛計委發文,是提醒、是要求,希望各省包括兒童藥物在內的藥品集采工作能在規定的時限內(11月內)順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