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支付標準顯真容,暫按不同企業支付
日期:2015/9/12
近聞,《基本醫療保險藥品支付標準制定規則(試行)》已下發各省人社部門內部征求意見。本版規則和上次的征求意見稿類似。要點主要為
1、暫按不同企業支付,向通用名統一制定為方向
支付標準以按照藥品通用名統一制定為方向,起步階段按照不同企業的藥品制定不同的支付標準,并隨著不同企業生產的相同藥品之間質量和價格差異的縮小以及藥品一致性評價等工作的推進,逐步向通用名制定支付標準方向發展。
飛鳥評注:依照現有的藥品采購政策和分企業支付辦法,不同層次的企業中標價和支付價將會是差距越來越大的情況。如何才能實現不同企業間藥品質量和價格差異的縮小?
2、醫院平均采購價格是重要的參考標準
按不同企業的產品分別制定醫保支付標準的,根據醫療機構實際采購價格和數量,計算相應品規的平均價格,在此基礎上確定支付標準。
3、支付標準適用于醫院,也適用于藥店!
支付標準是指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使用醫保目錄內藥品時,醫保基金結算藥品費用的基準。醫保基金和參保人員根據藥品的支付標準、加成政策以及醫保支付規定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也就是所謂的“定點醫藥機構”,支付藥品費用。
飛鳥注:既然醫保支付標準目前看主要是依據醫院平均采購價格制定的,但是如果藥店也執行同等支付標準,就會出現很大的問題。
目前實際情況是,藥品在醫院是按中標價順價15%或零差率銷售給患者,而在連鎖藥店通常是按最高零售價銷售,于是有一種現象,同樣的藥品,(不同企業產品)在藥店內會比醫院價格還要高。在醫院實現零差率銷售,藥品差價收入的損失有醫保和國家財政補償。而藥店則屬于自主經營自力更生的市場法人,沒有國家補償,只能自己在市場上找食吃。藥店通常對藥品毛利的要求要在30%-40%以上,甚至60%以上的高毛利要求。因此,藥店和醫院是兩種完全不同的經濟體,藥品價格情況和運營模式完全不同。
依照醫院采購價制定藥店的醫保支付價,會怎樣呢?一種情況是,藥店限于醫保支付壓力和醫院藥品價格競爭壓力,被迫降低零售價,而迫于生存壓力再次向上游廠家索取更低的供貨價,整個醫藥市場的運行機制將被徹底打亂。另二種情況是藥店的零售價不降,只是醫保支付標準降低了,老百姓只能自負超過支付標準的部分差價,相當于增加了患者自費比例和用藥負擔。
4、支付標準改革,地市先行
支付標準可以由地市級以上統籌地區組織核定,具備條件的省份也可以根據本地實際,以省為單位統一核定。
飛鳥注:這意味著醫保支付標準是每個地市自己一個支付標準,這下各企業政府事務的同仁有的忙了,跑斷腿也未必跑得過來。而醫保支付標準稍有閃失,將會影響自己企業產品在一個地區的銷售命運……
信息來源:藥招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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