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藥品集采方案今天由該省政府辦公廳名義下發,此為一個框架性文件,與國務院辦公廳7號文銜接,后續應該還會有衛生計生部門更為細化的執行方案出臺(與70號文對接)。方案特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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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采購方式獨特,并非按7號文規定的招標、談判、直接掛網、定點生產、麻精藥品等5類,而是結合河北采購平臺的分類,對應分為基藥、醫保(新農合)藥品(不含基藥)、非醫保(新農合)藥品等幾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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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此前基藥已經招過正處于采購狀態,因此,采購方案里雖然將基藥進行了分類,但并未提及基藥如何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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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基藥部分后,重頭戲在于醫保(新農合)部分,該部分里面進行了細化,按照7號文的分類辦法劃分實施相應的分類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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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醫保(新農合)直接進行掛網議價,咋一看不可思議,其實和全國藥品招標采購趨勢是一致的,在招標/醫保二元定價模式及醫保支付標準改革的背景下,非醫保品種逐漸被邊緣化,在福建、浙江等省,幾乎無緣進入主流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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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藥品集中采購工作協同發展是一個亮點。屬于直接掛網范圍的藥品,北京或天津市已審核通過的,可直接納入掛網交易,不再重復進行資質審核,實現京津冀資質審核結果互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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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未提及如何進行分組競價及雙信封規則,后續會有進一步方案出臺。
河北省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實施方案
為推進全省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范藥品流通秩序,做好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工作,切實保障藥品質量和供應,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總要求,堅持以省為單位的網上藥品集中采購,實行一個平臺、上下聯動、公開透明、分類采購。
藥品集中采購要有利于破除以藥補醫機制,加快公立醫院特別是縣級公立醫院改革;有利于降低藥品虛高價格,減輕人民群眾用藥負擔;有利于預防和遏制藥品購銷領域腐敗行為,抵制商業賄賂;有利于推動藥品生產流通企業整合重組、公平競爭,促進醫藥產業健康發展。
二、實施范圍
全省所有公立醫療機構須全部參加藥品集中采購,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參加。每一家醫院為一單獨采購用戶,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集中管理,每個縣(市、區)為一采購用戶,其中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也可以設區市為一采購用戶。采購用戶的開戶按隸屬關系逐級申報,由省藥品采購機構統一發放用戶名。
三、藥品采購方式
(一)藥品集中采購平臺設置。河北省醫藥集中采購交易平臺(以下簡稱省藥品集中采購平臺)為全省統一的藥品采購平臺,分為基本藥物采購平臺、醫保(新農合)藥品(不含基本藥物)采購平臺和非醫保(新農合)藥品采購平臺。各采購用戶所有藥品(不含中藥飲片)按照規定在相應平臺進行網上采購,不得網下采購。
(二)醫保(新農合)目錄藥品采購方式。在我省醫療機構年采購總金額中藥品品規金額占比排序累計80%以上,且有3家及以上生產企業生產、具備充分競價條件的藥品(屬直接掛網的品種除外),原則上均采取“雙信封”評標方式進行招標,每組中標企業數量原則上不超過2家。采購用戶按中標價格采購藥品。
屬于國家組織或委托談判的專利藥品、獨家生產藥品,按照國家制定的談判方案執行,各采購用戶按照談判結果進行采購。
婦兒專科藥品、急(搶)救藥品、基礎輸液、常用低價藥品、不足3家企業生產和臨床用量小的藥品以及招標、談判暫無結果的藥品,均實行直接掛網交易,由采購用戶根據藥品的質量、價格和供應能力等因素擇優自主議價采購。同等質量藥品應按價格就低原則采購。
屬于國家定點生產的藥品,由國家統一確定的生產企業按照國家統一確定的價格和各采購用戶的需求數量自行選擇配送企業配送。通用名相同而非國家定點生產的藥品,采購用戶可根據臨床需求,通過省藥品集中采購平臺自行采購。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按國家現行規定,通過省藥品集中采購平臺自行采購。防治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的免費用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計劃生育藥品及中藥飲片,按國家現行規定采購。
(三)非醫保(新農合)目錄藥品采購方式。除國家組織談判議價的藥品外,均采用直接掛網方式采購,由采購用戶根據臨床需求,與相關企業自行議價采購,并嚴格執行自費藥品使用的有關規定。
(四)合理確認各類藥品目錄范圍。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部門確定的醫保(新農合)、基本藥物、常用低價藥品、婦兒專科藥品、急(搶)救藥品等目錄范圍。醫保目錄中劃分不明確的藥品由省級醫保部門確認后列入。其他有關目錄劃分不明確的藥品,參照多數省份的認定結果。
(五)積極探索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城市藥品采購辦法。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城市可以設區市為單位制定與綜合改革配套的自行采購具體辦法,報省醫改辦和國務院醫改辦備案后執行。試點城市醫療機構所有藥品(不含中藥飲片)須在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上進行采購。國家組織談判、定點生產藥品應執行國家統一定價,其他藥品成交價不得高于省中標價。成交價明顯低于省中標價的,省中標價則按試點城市成交價進行調整。
(六)積極推進京津冀藥品集中采購工作協同發展。屬于直接掛網范圍的藥品,北京或天津市已審核通過的,可直接納入我省數據信息庫實現掛網交易,不再重復進行資質審核。積極推動統一藥品資質審核標準,實現京津冀資質審核結果互認。
四、加強藥品配送管理
(一)藥品配送企業選擇方法。藥品生產企業是保障藥品質量和供應的第一責任人。藥品可由生產企業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藥品經營企業配送,其中,基本藥物配送須達到全省所有采購用戶全覆蓋,每個生產企業在每個采購用戶只能委托1家配送企業,全省范圍內最多不得超過55家;非基本藥物由生產企業按藥品選擇一定數量的配送企業配送。
(二)藥品配送時限要求。急救用藥原則上須在4小時內配送到位,一般藥品須在3個工作日內配送到位。配送企業應在接到采購用戶網上采購訂單后,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藥品配送,凡在實際配送過程中不能完成配送工作的,生產企業可自行變更配送企業,每月只能變更一次。
(三)加強中標藥品配送監管。中標藥品連續兩個月或累計3個月配送率達不到80%時,備選藥品可依次增補;連續兩個月或累計3個月配送率達不到70%的,取消其中標資格,備選藥品可依次替補。被取消中標資格的藥品,不得參加我省下一輪藥品集中采購投標。
(四)直接掛網藥品實行動態管理。省藥品采購機構根據生產企業的申請,定期進行掛網藥品增補,凡經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審核合格的藥品即可掛網交易。直接掛網藥品連續兩個月或累計3個月配送率達不到70%或6個月內無交易的,終止其掛網資格。被終止掛網資格的藥品,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掛網。
五、規范藥品采購行為
(一)中標藥品實行帶量采購。采購用戶采購評標藥品時,應按所申報的需求量在中標藥品范圍內選定藥品,并與生產企業簽訂藥品采購合同,采購合同應明確采購品種、劑型、規格、價格、數量、配送批量和時限、結算方式和結算時間等內容。
(二)合理制定采購計劃。醫療機構要按照有關政策要求,參考上年度藥品實際使用情況制定采購計劃,每種藥品采購的劑型原則上不超過3種,每種劑型對應的規格原則上不超過2種。藥品采購預算一般不得高于醫療機構業務支出的30%。
(三)規范采購用戶采購程序。各采購用戶應建立健全藥事管理委員會和藥品采購監督管理組織,嚴格按照藥事管理委員會集體審定的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滿足臨床需要的原則,以票決制方式合理確定藥品采購使用目錄。
(四)加強藥品網上采購運行管理。各采購用戶按“每周1次”的原則,自行確定上網采購的固定日期。各采購用戶要按照網上訂單及時辦理藥品驗收入庫,不得接收與網上訂單通用名、劑型、規格或生產企業等不符的藥品。要實時網上操作,確保藥品采購的各個環節全封閉網上規范運行。
(五)規范藥款支付時限和方式。各采購用戶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貨款,從交貨驗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過30天,也不得以承兌匯票等形式變相拖延付款時間。鼓勵采購用戶與藥品生產企業直接結算藥品貨款、藥品生產企業與配送企業結算配送費用。鼓勵采購用戶按照互惠互利原則,由銀行提供相應藥品周轉金服務,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和藥品生產流通成本。醫療機構要將藥品支出納入預算管理和年度考核,定期向社會公布。
六、規范采購平臺建設
(一)加強省藥品集中采購平臺規范化建設。省藥品集中采購平臺要堅持政府主導,維護非營利性的公益性質,省有關部門要保障平臺規范化建設所需的人力、財力、物力,按照國家規范化建設標準完善藥品集中采購平臺建設,實現國家藥品供應保障綜合管理信息平臺、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醫院、醫保經辦機構、價格主管部門等信息數據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
(二)規范省藥品集中采購平臺數據庫信息管理。省藥品采購機構要建立平臺信息實時調整機制,根據企業的申請,對資質信息的變化情況隨時進行審核和修正。
七、強化綜合監督管理
(一)加強藥品采購全過程的綜合監管。將藥品集中采購情況作為各市、縣(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院及其負責人的重要考核內容,納入目標管理及醫院評審評價體系。加快推進全省醫療機構服務監控系統,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切實降低患者醫藥費用。
對違規網下采購、拖延貨款的采購用戶,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凍結網上采購資格、責令支付違約金、降低等級等處理。涉及商業賄賂等腐敗行為的,依法嚴肅查處。嚴肅查處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弄虛作假、圍標串標、哄抬價格等行為。對直接掛網采購藥品的價格,要加強市場監測和跟蹤,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和秩序。
(二)加強藥品使用監測。選擇若干醫院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作為短缺藥品監測點,及時收集分析藥品供求信息,強化短缺藥品監測和預警。
(三)嚴格執行誠信記錄和市場清退制度。加強對醫療機構、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履行《醫療衛生機構醫藥產品廉潔購銷合同》情況的監督。建立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誠信記錄并及時向社會公布。省級將加強對高回扣藥品品規重點跟蹤監控,并建立“黑名單”制度,切實預防和遏制腐敗行為。對列入不良記錄名單的企業,醫療機構兩年內不得購入其藥品。
(四)規范醫務人員合理用藥。醫療機構要制定相關制度,明確醫師處方權限,規范醫生診療用藥行為,強化藥師監督指導作用,進一步健全系統化、標準化和持續改進的處方點評制度,控制“大處方”和過度醫療,促進醫務人員合理用藥,降低患者用藥負擔。
(五)加強對藥品的監督檢查。加強對藥品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強化藥品成本調查,規范價格行為,保護患者合法權益。依法嚴肅查處價格違法、壟斷行為和商業賄賂行為,以及偽造或虛開發票、掛靠經營、“走票”等違法行為。強化重點藥品質量追蹤和全程質量監管,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藥品行為。建立健全舉報投訴機制,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六)建立健全藥品價格監測機制。價格主管部門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加快建立藥品價格重點監測體系,科學確定監測品種,重點監測藥品出廠價格、集中采購價格、醫院和零售藥店的采購價格和零售價格,以及藥品市場供應變化等情況。切實加強低價藥品監測,及時匯總分析藥品價格重點監測的相關信息,及時應對藥品價格異常波動,采取有效措施維護藥品價格秩序。
八、落實保障措施
(一)全面推行信息陽光公開制度。省藥品集中采購平臺要面向各級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提供服務,提高藥品招標采購、配送管理、評價、統計分析和動態監管等能力。定期公布醫療機構藥品采購價格、數量、回款時間和各醫療機構的配送企業名單,以及生產企業、配送企業配送率、不良記錄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確保藥品采購各環節在陽光下運行。
(二)加強相關部門間的溝通協作。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商務、工業和信息化、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物價、保險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做好藥品采購中質量安全、價格監測、配送使用和醫保(新農合)支付等政策措施的有效銜接,向醫保部門開放網上招標采購平臺的運行情況,增強藥品集中采購的監管與惠民實效。醫保(新農合)經辦機構、商業保險機構要按規定與醫療機構及時、足額結算醫療費用。
(三)加強設區市的監督管理職能。各設區市要建立健全管理機構,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強化對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的監管責任和指導作用。加強對醫療機構藥品網上采購、按時回款、優先使用基本藥物等重點環節和藥品采購全過程的監管,及時通過約談、問責等方式切實落實監管責任,并通過制定藥品采購指導目錄等方式指導醫療機構合理選購藥品,減少醫療機構藥品采購的盲目性。
(四)健全省藥品采購機構內部制約和外部監督機制。建立權力運行監控機制,加強藥品采購機構廉政制度建設,增強廉潔意識,堅決遏制藥品購銷領域腐敗行為、抵制商業賄賂,防范和杜絕各種廉政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