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從今天起15種高價藥納入杭州大病保險支付范圍
日期:2015/9/17
杭州市人社局、財政局聯合發布《關于開展主城區特殊藥品大病保險工作的通知》,從9月15日起,將格列衛等15種高價藥品納入杭州市主城區特殊藥品大病保險支付范圍。
納入大病保險支付范圍的15中特殊藥品
(一)參加主城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職工醫保)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醫保)的人員。
(二)參加主城區(含區級)子女統籌醫療的人員。
(三)參加主城區(含區級)醫療保障的離休干部無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遺孀)。
大病保險的年籌資標準為每人15元,其中基金承擔10.5元,個人承擔4.5元。同一醫保結算年度內大病保險繳費標準不變。今后根據大病保險基金運行情況,適時調整籌資標準。
(一)職工醫保參保人員應由基金承擔的部分,從職工醫保重大疾病醫療補助資金中一次性劃撥;應由個人承擔的部分,從其個人繳納的重大疾病醫療補助費中一次性劃轉。
(二)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員應由基金承擔的部分,從城鄉居民醫保重大疾病醫療補助資金中一次性劃撥;應由個人承擔的部分,從其個人繳納的城鄉居民醫保費中一次性劃轉。
(三)子女統籌醫療人員應由基金承擔的部分,一次性從子女統籌資金中劃撥;應由個人承擔的部分,從子女統籌的個人繳費中一次性劃轉。
(四)離休干部無固定收入配偶所需的大病保險資金,從離休干部醫藥費保障經費中一次性劃撥。
大病保險按醫保結算年度進行結算。一個年度內,參保人員在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符合大病保險支付范圍的特殊藥品費用,按以下規定結算:
(一)承擔一個起付標準,具體為:
1、持有有效期內《杭州市困難家庭救助證》、《杭州市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證》、二級及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低收入農戶證》的參保人員為5000元,其他參保人員為2萬元;
2、年度零售價格累計金額低于2萬元(含)的特殊藥品,起付標準為8000元。
(二)年度支付最高限額為45萬元。
(三)起付標準以上最高限額以下部分藥品費用,基金承擔比例為:5000元以上至2萬元(含),基金承擔50%;2萬元以上至20萬元(含),基金承擔60%;20萬元以上至45萬元(含),基金承擔70%;大病保險最高限額以上部分的藥品費用,由參保人員個人承擔。大病保險基金支付后,應由個人承擔的特殊藥品費用不列入《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障辦法主城區實施細則》規定的醫療困難救助范圍。
年度中參加大病保險的,其大病保險待遇起始時間與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起始時間一致。
(一)建立大病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和財政專戶管理,單獨建賬,專款專用。
(二)區級子女統籌醫療人員和區級離休干部無固定收入的配偶,應由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大病保險費,由各區醫保部門負責征收并按規定上交至大病保險基金專戶。
(三)大病保險市級統籌前,大病保險基金赤字時,除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在杭大學生、子女統籌醫療人員和離休干部無固定收入配偶,按單位或人員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承擔外,其他參保單位按單位稅務登記地、參保個人按個人戶籍所在地確定,由市、區兩級財政各承擔50%。
信息來源:醫藥新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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