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列管辦法》
日期:2015/10/8
近年來,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制販、走私和濫用問題日益突出,為加強對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列管工作,防止非法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和進出口,遏制有關違法犯罪活動的發展蔓延,公安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衛生計生委和國家禁毒委員會辦公室聯合制定了《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列管辦法》。
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列管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管理,防止非法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和進出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是指未作為藥品生產和使用,具有成癮性或者成癮潛力且易被濫用的物質。
第三條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按照藥用類和非藥用類分類列管。除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品種目錄已有列管品種外,新增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由本辦法附表列示。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目錄的調整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
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發現醫藥用途,調整列入藥品目錄的,不再列入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目錄。
第四條 對列管的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買賣、運輸、使用、儲存和進出口。因科研、實驗需要使用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在藥品、醫療器械生產、檢測中需要使用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標準品、對照品,以及藥品生產過程中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中間體的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各級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依法加強對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處理。
第五條 各地禁毒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禁毒辦)應當組織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加強對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監測,并將監測情況及時上報國家禁毒辦。國家禁毒辦經匯總、分析后,應當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對國家禁毒辦發布預警的未列管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各地禁毒辦應當進行重點監測。
第六條 國家禁毒辦認為需要對特定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進行列管的,應當交由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進行風險評估和列管論證。
第七條 專家委員會由國務院公安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海關等部門的專業人員以及醫學、藥學、法學、司法鑒定、化工等領域的專家學者組成。
專家委員會應當對擬列管的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進行下列風險評估和列管論證,并提出是否予以列管的建議:
(一)成癮性或者成癮潛力;
(二)對人身心健康的危害性;
(三)非法制造、販運或者走私活動情況;
(四)濫用或者擴散情況;
(五)造成國內、國際危害或者其他社會危害情況。
專家委員會啟動對擬列管的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風險評估和列管論證工作后,應當在3個月內完成。
第八條 對專家委員會評估后提出列管建議的,國家禁毒辦應當建議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予以列管。
第九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國家禁毒辦列管建議后6個月內,完成對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列管工作。
對于情況緊急、不及時列管不利于遏制危害發展蔓延的,風險評估和列管工作應當加快進程。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表
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
信息來源:中國藥品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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