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食品安全法》10月1日起實施
日期:2015/10/8
來源: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21號主席令予以公布。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將于10月1日起施行。
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就加強食品安全工作提出許多新思想、新論斷,要求進一步改革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將食品安全監管納入公共安全體系,著力建立覆蓋全過程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積極推進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用“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確保人民群眾飲食安全。為鞏固和深化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改革成果,以法治方式解決當前食品安全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決定對2009年頒布實施的《食品安全法》進行修訂。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共154條,比原來增加50條,對原有許多條文進行了實質性修改。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鞏固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改革成果。明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統一監管。同時,明確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在鄉鎮或者特定區域設立食品藥品監管派出機構。
二是突出食品安全風險治理。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等基礎制度;增設食品安全風險交流制度,要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及其技術機構開展風險交流,防患未然,消除隱患;明確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等,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三是實施最嚴格的全程監管。明確食品生產、銷售、貯存、運輸以及餐飲服務、食用農產品銷售等各環節食品安全過程控制的管理制度和要求,增設網絡食品交易管理、食品安全全程追溯等制度,進一步強化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地方政府和監管部門的責任。
四是強化食品安全源頭控制。加強農業投入品使用管理,對農藥使用實行嚴格的監管,強調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葉、中草藥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將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納入新《食品安全法》的調整范圍,對進入批發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五是突出對特殊食品的嚴格監管。將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確定為特殊食品,并從原料、配方、生產工藝、標簽、說明書、廣告等方面嚴格把關,嚴格準入,嚴格監管。同時,要求生產特殊食品的企業應當按照良好生產規范的要求建立與所生產的食品相適應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
六是強化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明確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對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建立食品安全貢獻褒獎制度,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增加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明確對查證屬實的舉報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規范食品安全信息發布,鼓勵新聞媒體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七是嚴懲重處違法違規行為。強化食品安全刑事責任追究;提高財產罰額度,罰款最高可達到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30倍;強化資格罰力度,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強化食品安全連帶責任;明確消費者賠償首負責任制;完善懲罰性的賠償制度,增設消費者可以要求生產經營者支付損失3倍賠償金的懲罰性賠償。
為配合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的貫徹實施,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正在按照國務院的要求,抓緊起草《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制定相關的配套規章。同時,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和司法部聯合下發了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宣傳普及工作通知,要求深入開展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宣貫,努力提升全社會的食品安全法治意識。
信息來源:當代醫藥市場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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