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定價目錄發布,兩類藥品和血液由政府定價
日期:2015/10/22
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發改委今日對外公布重新修訂的《中央定價目錄》,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與2001年公布的《國家計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價目錄》相比,修訂后的中央定價種類由13種(類)減少到7種(類),包括天然氣、水利工程供水、電力、特殊藥品及血液、重要交通運輸服務、重要郵政業務和重要專業服務。
在特殊藥品及血液定價項目中,包含“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最高出廠價格和最高零售價格”和“公民臨床用血的血站供應價格”兩項。其中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最高出廠價格和最高零售價格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定價;公民臨床用血的血站供應價格由國務院衛生計生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定價。
而在《國家計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價目錄》中關于藥品的定價項目為“部分重要藥品”,其中由國家計委定價的項目“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國家統一收購的預防免疫藥品和避孕紅具的出廠價格(口岸價格),其他藥品的零售價格”,定價范圍為列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藥品及其它生產經營具有壟斷性的少量特殊藥品 。
可以看出,藥品定價項目大大減少,僅保留了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最高出廠價格和最高零售價格,并新增了公民臨床用血的血站供應價格。
其余大部分藥品的零售價格已從今年6月起取消政府定價,由市場決定。
據國家發改委副主任胡祖才介紹,《中央定價目錄》修訂的力度非常大,主要體現在三方面:
第一,大幅度縮減了定價范圍。由以前的13種類減少到7種類,定價具體項目由以前的約100種減少為20種,約減少了80%,最大幅度進行了精簡。定價目錄清單化,以清單的形式向社會公布。把改革的成果用制度固定下來,保留下來的定價項目都是用清單的形式列明具體項目和內容,這樣便于社會監督。
第二,修改了目錄名稱,以前叫“國家計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價目錄”,根據《價格法》19、20條的規定,修改為《中央定價目錄》,即中央政府管的價格。
第三,地方各省的地方定價目錄。這次中央定價目錄修訂以后,把能夠保留的政府定價項目完全用目錄形式公布,目錄之外中央政府就沒有定價權了。這樣就制度化了,也便于社會監督,也體現了新一屆政府簡政放權的要求。
據其介紹,地方定價目錄修訂也取得了重大進展。到現在為止,國家發展改革委已經批復了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定價目錄,就差1個省了,近期也將完成。地方定價目錄平均縮減的范圍達到55%,幅度還是很大的。截至9月底,已經有1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對外公布修訂后的地方定價目錄,其他省份近期也陸續公布。
信息來源:醫藥手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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