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立醫院醫藥集中采購工作中幾個問題的補充通知
(征求意見稿)
近期,國務院醫改辦對各省(區、市)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號,以下簡稱《意見》和《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落實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衛藥政發〔2015〕70號,以下簡稱《通知》)進行了督導檢查。從督導檢查情況看,各地高度重視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加強組織領導,認真研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但也存在認識不統一、進度不平衡、重點不太突出、對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城市藥品采購指導不力等問題。為確保今年全面實施新一輪藥品集中采購工作,及時糾正和避免在實際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現通知如下:
一、深刻領會構建公立醫院藥品采購新機制的精神實質。
各地要進一步加強藥品集中采購工作領導,明確部門職責,落實任務分工,強化政策學習培訓,將思想行動、政策措施統一到《意見》和《通知》上來,堅持藥品集中采購方向,實行一個平臺、上下聯動、公開透明、分類采購,堅持用“四個有利于”檢驗改革和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采購工作的成效,把實現藥品供應保障安全和藥品質量安全作為主要目標,統一認識、統一部署、統一要求、統一行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省(區、市)藥品集中采購實施方案,細化、實化相關措施,自覺維護政令統一,堅定信心,攻堅破難,著力構建公立醫院藥品采購新機制。
二、嚴格分類采購,確保藥品供應。
要積極創造條件,克服困難,按照統一規范和時限要求,扎實推進藥品分類采購工作。招標采購的藥品,要在今年11月中下旬完成商務標開標,直接掛網采購的藥品,要在11月底前全部掛網,由醫院參考以往采購價格信息,按照量價掛鉤等原則與掛網企業議定成交價格。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干預和限制通過資質審核的企業在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上掛出價格(常用低價藥品仍然執行日均費用西藥不超過3元,中成藥不超過5元的規定)。
國家定點生產藥品,要嚴格執行議定的統一采購價格,從指定供貨區域的企業采購、配送,各地可結合地方實際開展以省(區、市)為單位的定點生產工作,同時,穩步推進藥品談判采購工作。
三、加強平臺規范化建設,加快平臺互聯互通。
各地要按照《關于印發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基本功能(試行)的通知》(國衛辦藥政發〔2015〕26號)要求,加快推進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升級改造,各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要在10月底前與國家藥管平臺實現聯通,并制定數據上傳、平臺運行維護等管理制度,確保相關數據完整準確及時上傳至國家藥管平臺。從新一輪藥品集中采購開始,全面啟用國家衛生計生委編制的統一分類編碼和藥品基本數據庫(1.0版),并及時升級版本。
省級藥品采購機構要進一步轉變觀念和工作職能,重點做好藥品集中采購服務和監管工作,并配合物價、工商等部門做好藥品價格監測、公平交易等監督管理工作,要加強部門協調,理順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過程中的機制體制,做到權責統一、運行順暢。
四、加強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城市藥品采購工作指導。
允許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城市以市為單位,在統籌推進醫療、醫保、醫藥三醫聯動改革基礎上,通過省級藥品采購平臺自行采購。試點城市藥品采購重在創新,不能走回頭路,在制定具體實施辦法過程中,要與省級采購時間同步、價格聯動、并同時研究制定醫保支付、醫療服務價格、薪酬制度等綜合改革相關配套措施,形成政策合力。試點城市不另建藥品采購平臺,對省級新一輪招標采購中標企業的價格不另行組織議價。
五、加強綜合監管。
要著力構建全國統一市場,促進公平競爭,禁止各種形式的地方保護和壟斷行為,每年年底前,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和醫院網站都要向社會公布在醫院設立結算戶頭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名單及其配送情況,接受社會監督。要加強對各級醫療衛生機構采購行為的監督管理,定期進行督導檢查,杜絕糾正醫院違規網下采購和以各種名目要求企業返點、返款、建立“賬外賬”等形式的二次議價,對違規醫院及其主要負責人要建立約談、問責制度,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其限期改正、降級撤職等處理。各級衛生計生部門要配合物價部門嚴厲打擊哄抬價格、圍標串標等行為,配合工商等部門嚴肅查處企業弄虛作假、醫院或企業違反采購合同等行為,維護規范的市場流通秩序。要切實加強行風建設,預防和遏制商業賄賂等腐敗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