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基藥新10條:配送及使用管理
日期:2015/10/30
整理 | 點蒼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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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山西公布該省基藥供應配送及使用管理的意見,核心內容整理為以下10條,方便您閱讀,供參考:
1.【配送責任】基藥生產企業是保障藥品供應配送的第一責任人,配送企業是保障醫療機構基藥配送的直接責任人;
2.【配送名額】每市至少選擇2家配送企業負責中標基本藥物的配送;
3.【鼓勵實行“兩票制”】即中標基本藥物生產企業直接向配送企業供貨并開具發票,配送企業直接向醫療衛生機構配送藥品并開具發票;
4.【配送要求及責任】對供貨品種單月供貨率低于90%的企業進行約談,多家企業生產的品種供貨率連續兩個月不達80%的取消該企業該品種供貨資格,由備選企業備選品種替補供貨。獨家生產和獨家投標的品種連續兩個月供貨率不達80%的,取消該企業其他藥品的供貨資格。
對于不按合同規定供貨,造成嚴重后果的供貨生產企業,依照合同法追究法律責任。取消供貨資格的生產企業列入“黑名單”,兩年內不允許該企業參與我省的任何藥品招標采購工作。
5.【配送資質遴選】凡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愿意承擔基藥配送的藥品經營企業,均可向省衛生計生委申請,經資格審查合格后,列入《山西省基本藥物配送備選企業名單》,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從《山西省基本藥物配送備選企業名單》中遴選確定5-10家企業承擔轄區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的配送。
6.【基藥配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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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醫療機構:基藥使用量和銷售額都應不低于其藥品總使用量和銷售額的90%(含省增補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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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要優先配備使用基本藥物,其中二級綜合醫院(含中醫院)基本藥物使用量和銷售額都應不低于其藥品總使用量和銷售額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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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乙等綜合醫院(含中醫院)基本藥物銷售額應不低于其藥品總銷售額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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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甲等綜合醫院(含中醫院)基本藥物銷售額應不低于其藥品總銷售額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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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專科醫院使用比例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根據其具體業務測算制定。
7.【基低藥采購主體】低價基本藥物實行以市為單位議價,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縣級以上公立醫院執行轄區市級議價結果;
8.【結算】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采購的藥品實行以縣為單位統一結算。收貨后后須在3日內完成驗收確認,并于每月15日前將上月采購藥品的貨款上交縣級基本藥物結算專戶。
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在每月25日前與配送企業結算上月貨款,其他醫療衛生機構的貨款應在確認收貨后30日內與供貨企業按照雙方購銷合同約定的結算方式自行結算。
9.【監管措施】對不按合同供貨的企業和不按時結算貨款的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進行約談,責令其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嚴重影響基層用藥的企業和縣(市、區),及時報省藥械采購領導組辦公室。
10.【文件效力】本意見從下發之日開始執行,意見中與《山西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配送管理辦法》和《山西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結算辦法》相關規定不一致的地方,按本意見執行。
以下是文件全文:
2015年山西省衛生計生委關于加強基本藥物供應配送和使用管理的意見(晉衛藥政發〔2015〕3號)
各市衛生計生委,委直屬各醫療機構,省藥械采購中心,各有關藥品生產、經營企業: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號)和山西省醫療機構藥械集中網上競價采購領導組辦公室《關于印發山西省基本藥物集中招標采購工作方案和山西省醫療衛生機構低價藥品采購工作方案的通知》(晉藥采辦〔2015〕1號)文件精神,為保障基層和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臨床用藥,滿足人民群眾看病就醫用藥需求,現就加強基本藥物供應配送和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 加強基本藥物供貨生產企業管理
基本藥物供貨生產企業是保障藥品供應配送的第一責任人。生產企業不能自行配送藥品的,要在我省11個市選定的基本藥物配送企業中,每市至少選擇2家配送企業負責中標基本藥物的配送,與配送企業簽訂藥品購銷合同并監督配送企業及時足量配送藥品。
鼓勵實行“兩票制”,即中標基本藥物生產企業直接向配送企業供貨并開具發票,配送企業直接向醫療衛生機構配送藥品并開具發票。
省藥械采購中心要根據藥品采購平臺提供的數據信息,對供貨生產企業進行定期考核,對 供貨品種單月供貨率低于90%的企業進行約談,多家企業生產的品種供貨率連續兩個月不達80%的取消該企業該品種供貨資格,由備選企業備選品種替補供貨。
獨家生產和獨家投標的品種連續兩個月供貨率不達80%的,取消該企業其他藥品的供貨資格。對于不按合同規定供貨,造成嚴重后果的供貨生產企業,依照合同法追究法律責任。取消供貨資格的生產企業列入“黑名單”,兩年內不允許該企業參與我省的任何藥品招標采購工作。
二、加強基本藥物配送企業管理
(一)基本藥物配送企業是保障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配送的直接責任人。凡符合原山西省衛生廳、山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山西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配送管理辦法的通知》(晉衛〔2011〕36號)中規定的資質條件,愿意承擔基本藥物配送的藥品經營企業,均可向省衛生計生委申請,經資格審查合格后,列入《山西省基本藥物配送備選企業名單》并在“山西省藥械集中競價采購網”上予以公布。省衛生計生委將定期通報基本藥物備選企業基本情況及配送業績。
(二)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 “擇優、相對集中”的原則,參照省衛生計生委公布的基本藥物備選企業基本情況及配送業績,結合企業在轄區的配送能力及服務質量考核情況,重點考核配送覆蓋地市及縣(市、區)數、配送品規數、覆蓋基層醫療機構數、配送金額、配送率等指標,從《山西省基本藥物配送備選企業名單》中遴選確定5-10家企業承擔轄區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的配送。
各市遴選配送企業結果報省衛生計生委備案后在省藥品采購平臺掛網。鼓勵在市縣設立分(子)公司的藥品經營企業依托分公司就近開展藥品配送業務。鼓勵以市或縣為單位對轄區縣、鄉、村醫療衛生機構藥品實行一體化配送。
實行一體化配送的縣(市、區),可在市級遴選的范圍內進一步遴選配送企業。縣級以上公立醫療機構須從《山西省基本藥物配送備選企業名單》中選擇企業承擔其基本藥物的配送,鼓勵選擇轄區市級確定的配送企業。
(三)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基本藥物配送企業的日常考核并實行動態管理。考核內容除服務質量和態度外,還應包括是否按中標生產企業和中標價格配送供應藥品,是否及時足量保障臨床用藥需求,是否有伙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藥品串換、網下倒賣等違規行為,是否有帶金銷售、商業賄賂等違法犯罪行為。對存在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和配送到貨率連續兩個月低于80%的配送企業,一律取消配送資格。取消資格的企業一律列入“黑名單”,兩年內不得參與我省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配送。
(四)從2016年開始,省衛生計生委將對基本藥物配送企業實行動態分級管理,依據企業配送覆蓋面、配送到貨率、配送品種數、配送量、滿意度等指標對配送企業進行綜合考核,按配送能力由高到低分為A、B、C三個級別等次,作為各市和醫療衛生機構選擇調整配送企業的參考依據。
三、加強基本藥物采購使用及結算管理
(一)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實行零差率銷售,基本藥物使用量和銷售額都應不低于其藥品總使用量和銷售額的90%(含省增補藥品)。
縣級以上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要優先配備使用基本藥物,其中二級綜合醫院(含中醫院)基本藥物使用量和銷售額都應不低于其藥品總使用量和銷售額的40%;三級乙等綜合醫院(含中醫院)基本藥物銷售額應不低于其藥品總銷售額的30%;三級甲等綜合醫院(含中醫院)基本藥物銷售額應不低于其藥品總銷售額的25%;其他專科醫院使用比例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根據其具體業務測算制定。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將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的使用比例列入醫療衛生機構等級評審、績效考核內容,并對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使用情況加強檢查指導,定期通報考核結果。各級醫療衛生機構要建立醫務人員處方點評制度,強化對醫務人員基本藥物政策和合理用藥的培訓,提高合理用藥水平。
(二)低價基本藥物實行以市為單位議價,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縣級以上公立醫院執行轄區市級議價結果,具體辦法由各市制定并報省衛生計生委備案,議價結果報省藥械采購中心在省藥品采購平臺掛網。
(三)各級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基本藥物必須從中標或掛網的生產企業中選擇,并通過省藥品采購平臺“藥品網上采購系統”進行網上采購。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的采購以鄉鎮、社區或機構為單位制定采購計劃(村衛生室和社區衛生服務站藥品由所屬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代購),通過網上向供貨配送企業下達采購訂單,每月的采購訂單次數原則上不超過2次。對采購不到的短缺藥品要通過“省基本藥物網上短缺藥品登記平臺”及時向省藥械采購中心反饋。
(四)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采購的藥品實行以縣為單位統一結算。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組織轄區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統一與配送企業簽訂供貨結算合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到配送藥品后必須在3日內完成驗收并在網上點擊確認,并于每月15日前將上月采購藥品的貨款上交縣級基本藥物結算專戶。
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在每月25日前與配送企業結算上月貨款,其他醫療衛生機構的貨款應在確認收貨后30日內與供貨企業按照雙方購銷合同約定的結算方式自行結算,結算情況實時在網上平臺體現。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將各縣(市、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藥款結算情況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范圍,并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補助經費撥付掛鉤。
四、加強藥械管理服務隊伍建設
(一)省藥械采購中心要不斷擴展省級平臺服務和監督功能,進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務能力,加強對基本藥物采購、供貨、配送、結算和斷貨、缺貨等情況的監測匯總、通報;對不按合同供貨的企業和不按時結算貨款的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進行約談,責令其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嚴重影響基層用藥的企業和縣(市、區),及時報省藥械采購領導組辦公室。
(二)市、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整合衛生計生藥具(械)管理服務資源,在不增加人員編制的情況下,確保市、縣兩級有專業機構和人員負責轄區醫療衛生機構藥品、器械(具)的采購、配送、使用管理和貨款結算的具體工作。
要加強對基本藥物配送企業配送能力和合同執行情況的監管,定期組織開展專項監督檢查,全面掌握轄區基本藥物采購配送和使用情況,及時發現問題并協調解決,推進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制度和藥械集中采購工作的健康發展。
五、其他
本意見從下發之日開始執行,意見中與《山西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配送管理辦法》和《山西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結算辦法》相關規定不一致的地方,按本意見執行。
山西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5年10月10
信息來源:醫藥云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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