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發現,四川省衛計委在組織實施本省藥品集中采購工作中,實施地方保護行為,損害了相關市場的公平競爭。
一是2013年印發《四川省醫療機構藥品陽光采購管理暫行辦法》,對醫療機構采購本省藥品比例進行考核,對未達到比例要求的采取一定懲罰措施;
二是在2014年藥品掛網采購中,禁止全國均未掛網/中標的外地藥品掛網,而相同條件下的本地藥品可以參與掛網,限制此類外地藥品進入本省市場;
三是在2015年8月份公布的《2015年四川省公立醫院藥品集中分類采購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中,通過經濟技術標評審中給本地企業額外加分、本地企業可以不占指標單獨入圍商務標評審等方式,重點支持本地藥品生產企業參加雙信封招標。
上述做法妨礙了商品在地區間的自由流通,破壞了外地和本地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分別屬于《反壟斷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所列“設置關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本地商品運出”和第三十四條所列“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標投標活動”行為。
浙江省衛計委在2014年度兩批藥品集中采購中,實施地方保護和指定交易,排除和限制了相關市場競爭。
具體包括:
一是在《浙江省2014年藥品集中采購(第一批)實施方案》和《2014年浙江省普通大輸液集中采購方案》的經濟技術標評審項目中,專門針對本地企業設定“浙江省應急儲備定點品種”、“浙商返鄉投資新建藥品生產企業”,“省級政府技術創新綜合試點企業”等加分項目,外地企業無法獲得此類加分,使外省企業無法獲得與本省企業平等的加分機會,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省企業同本省企業的公平競爭。
二是第二批采購將招標范圍限定為在藥品集中采購平臺上有歷史交易記錄的產品,即2010-2011年的中標企業和中標產品,導致之前未中標企業及其他藥品生產企業和新產品無法參與此次采購。上述做法限制了相關市場的公平競爭,分別屬于《反壟斷法》第三十四條所列“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標投標活動”和第三十二條所列“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行為。
在我委調查后,四川、浙江省衛計委高度重視,對有關問題進行了認真研究,認識到相關做法違反了《反壟斷法》,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四川省衛計委重新發布了2015年藥品集中分類采購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取消涉及地方保護的規定;允許2014年未掛網的藥品生產企業,參加2015年藥品招標采購,并將在2015年實施方案公布執行后,立即對2013年藥品陽光采購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刪除采購本省藥品占比的考核要求。
浙江省衛計委將在本輪招標標期結束后(2016年5月20日),開展新一輪藥品集中采購,糾正限制投標企業和投標產品以及對外省企業設置歧視性指標的做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督促兩省落實整改措施,保障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藥品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開展藥品集中采購的主要目的,是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通過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促進藥品市場價格合理形成和優勝劣汰,保證藥品質量、控制虛高價格、整頓購銷秩序,切實減輕人民群眾醫藥費用負擔。建立全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是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基礎。國家發展改革委將繼續密切關注醫藥領域的公平競爭問題,保障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得到充分發揮,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