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浙江省物價局關于做好藥品價格改革后基本醫療保險藥品政策銜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5/11/5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計生委(局)、物價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于印發推進藥品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904號)精神,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和藥品價格改革的銜接工作,保障藥品價格改革順利實施。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和省低價藥目錄內藥品的生產企業,可在省參照價的基礎上,按規定的控制幅度對目錄內藥品自行調整價格,日均費用標準西藥不超過3元、中藥不超過5元。每季度最后一個月10日前,生產企業可向省衛生計生委提交價格變動申請,省衛生計生委核準后在當月20日前遞交省人力社保廳、省物價局備案,新價格從次月開始執行。醫保支付標準規則實施后,低價藥的價格按醫保支付標準的政策執行。價格主管部門將對低價藥的價格變動進行重點監測。
二、復合西藥以集中采購中標價作為醫保支付標準,不再受各組成成份藥品價格的限制。
三、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內未中標藥品(急救藥品除外),如需長期備案采購,由醫療機構根據《浙江省網上藥品集中采購備案采購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向省衛生計生委提出申請,經省衛生計生委和省人力社保廳審核,由省藥品集中采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布后實施。
四、在人社部等相關部門出臺醫保藥品支付標準規則前,非公立醫院及零售藥店藥品的醫保支付標準按現行政策執行。
五、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在更換進口藥品注冊證或生產批件再注冊過程中,對部分藥品生產廠家及藥品名稱作了變更,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目錄中相應品種將一并予以變更,變更內容詳見附件。
六、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執行。此前凡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附件:藥品信息變更情況一覽表(請點擊左下“閱讀原文”進入公司官網查看)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浙 江 省 物 價 局
2015年10月10日
信息來源:浙藥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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