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業藥師過渡政策實施:2020年12月31日前由經確認的從業藥師承擔執業藥師職責的藥店
日期:2015/11/24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11月20日發布關于現有從業藥師使用管理問題的通知(食藥監辦人〔2015〕165號),實施從業藥師過渡政策。通知明確,2020年12月31日前,由經過確認的從業藥師承擔執業藥師職責的藥品經營企業,視為符合執業藥師配備要求。
《國家藥品安全“十二五”規劃》(以下簡稱《規劃》)提出到2015年末零售藥店全部配備執業藥師,但由于執業藥師數量不足,分布不均等原因,目前難以實現《規劃》目標。
2001~2004年期間,國家藥品監管部門實施從業藥師政策。通過考核,認定一批具備一定藥學專業技術職稱、實踐經驗豐富、長期在藥品經營企業工作的人員為從業藥師,一直發揮著重要作用。為彌補執業藥師數量的不足,充分發揮現有藥學服務能力,保障公眾用藥安全,經研究,決定實施從業藥師過渡政策。
有條件地延長現有從業藥師資格期限至2020年。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組織對本行政區域符合條件的從業藥師開展確認工作; 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經確認在冊的從業藥師可有條件地繼續在崗執業;從2021年1月1日起,藥品經營企業必須按照要求配備執業藥師。
1.持有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制的《從業藥師資格證書》,且未獲得執業藥師資格; 2.近三年一直在藥品經營企業藥學服務崗位從業,并連續參加執業藥師繼續教育;
1.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從業藥師確認工作,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2.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須于2016年1月31日前,將經確認并登記造冊的從業藥師名單,按照附件格式填寫并報總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
3.總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負責對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送的名單進行復核,結果及時反饋。
4.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在政務網站將本行政區域通過確認和復核的人員名單及其從業企業等信息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5.上述工作應于2016年2月底前結束。
(一)2020年12月31日前,由經過確認的從業藥師承擔執業藥師職責的藥品經營企業,視為符合執業藥師配備要求。
(二)從業藥師過渡性政策僅限于已有的藥品經營企業,新開辦藥品經營企業必須配備執業藥師。
(三)經確認的從業藥師不得隨意變更從業企業,其所在企業不再具備藥品經營資格時,方可向原確認登記部門申請變更登記,不得跨省登記。未經變更登記自行變更從業企業的,不再具有從業藥師資格。
(四)已配備了執業藥師的經營企業,不得使用從業藥師替換執業藥師。
(五)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做好從業藥師從業登記管理工作,建立專門數據庫,并在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政府網站和總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網站提供數據查詢。
(六)從業藥師應當按照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的相關規定參加繼續教育,不斷提高素質和能力。不按要求參加繼續教育者,取消其資格。
(七)從業藥師考取執業藥師資格或因健康等原因不宜繼續從業的,應主動報請登記部門注銷其從業登記。
(八)藥品監督檢查中發現從業藥師嚴重違反從業規定的,應及時通知省級執業藥師管理部門按規定查處,注銷其從業登記。
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從業藥師使用管理工作要精心組織確認,嚴格審核條件。嚴禁在此期間變相認定新的從業藥師。對在從業藥師確認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個人,取消其參加確認資格;已經通過確認的,撤銷其資格。對弄虛作假的企業,按違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情節嚴重情形予以處罰。
高度重視執業藥師數量與能力發展,在認真總結“十二五”工作基礎上,制定本地區零售藥店配備實施規劃,加大執業藥師宣傳力度,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按時間、分層級完成配備任務,強化執業藥師執業指導與監督,堅決打擊 “掛證”等違法行為。
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準確掌握政策,處理好發展執業藥師和做好從業藥師過渡工作關系。既要充分發揮過渡期內從業藥師彌補執業藥師不足的作用,又要積極推進執業藥師的發展,確保到2020年基本實現執業藥師全配備目標。
信息來源:上海醫藥商業行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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