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少法律規范使執業藥師走入窮途
日期:2015/12/3
11月20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發出“關于現有從業藥師使用管理問題的通知”(食藥監辦人〔2015〕165號)。這個文件篇幅不長,內容也不復雜,但卻在業內掀起軒然大波,其影響力并不亞于在此期間連續出臺的有關藥品注冊方面的幾個規定、公告。注冊方面的新舉措直接效應是藥品研發及生產企業的震蕩甚至洗牌,而執業藥師制度的重大變化,則可能帶來藥品流通領域尤其是藥品零售業發展局勢的變故。
國家藥品安全“十二五”規劃----癡人說夢
2012年初,國務院印發《國家藥品安全“十二五”規劃》,提出到“十二五”末(2015年底),所有零售藥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須具備執業藥師資格,所有零售藥店和醫院藥房營業時有執業藥師指導合理用藥,逾期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售藥資格。
當時提出這個“偉大目標”時,上下一片嘩然,感覺這個指標有些過于“高大上”,過于理想化,基本是不可能實現的。因為當時全國執業藥師數量與藥品零售企業的需求差距太大,全國藥店執業藥師平均配備率才達到10%左右。三年多時間,實現執業藥師在藥店與醫療機構的全覆蓋,幾乎是癡人說夢。
衛生部門不認可執業藥師制度
更何況,要求醫院藥房配備執業藥師的規定,與醫療機構藥事管理的現實嚴重脫節。明確地說, 國家衛生行政部門并不認同現行執業藥師制度,相應在其醫院系統是沒有執業藥師“空間”的。沒有執業藥師“空間”的。不知道《國家藥品安全“十二五”規劃》在發布前征求部門意見階段,當時的衛生部為何未就醫院執業藥師配備問題提出異議。
也許,誰都清楚,這個“規劃”的許多條款都是“空中樓閣”,比如仿制藥一致性評價問題、監管機構與隊伍建設問題、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問題等等,有些不但未能實現預期目標,甚至還在原來基礎上大踏步后退。看來,“規劃”的嚴謹性真的是一個重要問題,“規劃”中的每一個指標體系都是需要經過反復的科學論證才對。
執業藥師只與藥師關聯,其它地方“可有可無”
這次執業藥師配備相關要求的流產,作為監管部門需要反思的地方很多。我國的執業藥師制度,存在著諸多先天不足的問題。
自1994年國家人事部、國家醫藥管理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組織實施執業藥師資格制度,至今已經20多年了。
1998年國家藥監局成立以后,國家中醫藥局退出執業藥師管理工作。這些年來,每年國家藥監、人事兩個部門都要組織一次執業藥師的資格考試,但考試大綱內容卻并不穩定,考試組織方面也因為有的地區總是存在舞弊行為而受到社會詬病。
執業藥師注冊、履職與繼續教育等方面的問題,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其社會美譽度。衛生部門對執業藥師制度的“排斥”以及藥品生產、研發企業對執業藥師的“可有可無”,使得執業藥師實際上就只與開藥店有些關聯。在這樣的制度體系之下,執業藥師的作用很難得到發揮,社會地位也就無從體現。
落后于執業醫師、執業護士制度
1999年,國家藥監局與人事部發布的《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在報考執業藥師人員資格方面也與人事部門實施的技術職稱制度脫節。國家相關部門曾明確,執業藥師相當于中級技術職務,但其報考資格要求又不符合中級職稱相關條件。比如,相關專業本科學歷者從事專業工作滿三年,可以報考執業藥師,但本科畢業3年是不具有中級技術職務申報資格的。盡管執業資格與技術職稱之間可以不存在對應關系,但當時弄出一個1、3、5、7年的專業工作年限,還真的沒有任何依據,也不知參照的哪方面規定。相比較而言,衛生系統的執業醫師與執業護士制度,其實施時間均在執業藥師之后,但《執業醫師法》與《護士條例》,早已經深入人心,在法治軌道上得到規范的運行。執業藥師制度與醫藥發展和藥學服務的社會需求相比,顯得太滯后了。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
只要有一天不納入法治化軌道,執業藥師制度就不可能得到有效的實施。早日制定與頒布《執業藥師法》,才是當務之急。20多年過去了,居然硬是沒有將執業藥師的法律規范制定出臺,不知道其咎在誰?但愿不要再無限期拖下去了。在這個問題上,與世界先進相比,我們已經遠遠的落伍了,不知道決策者們以為然否?
信息來源:蒲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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