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鴻武】2016年藥品集中采購的12個特點和趨勢
日期:2015/12/3
我國藥品集中采購從政策規制的角度可以劃分為四個階段,即:2000年-2004年為第一階段,此階段是我國藥品集中采購機制的建立期;2004年-2009年為第二個階段,此階段為我國藥品集中采購模式的探索期;2009年-2014年為第三個階段,此階段為我國藥品集中采購政策的規范期;2014年-今天為第四階段,此階段為我國藥品集中采購政策的完善期。
2009年新醫改正式啟動,明確了藥品供應保障體系未來的方向,2010年針對縣及縣以上醫療機構非基本藥物集中采購的工作規范64號文出臺,同年針對基層醫療機構基本藥物集中采購的56號文出臺;截止2014年的五年間,各省市按照文件要求均開展了以省為單位的藥品集中采購,陸續出現了安徽縣級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青海非基藥雙信封招標、安徽基本用藥的集中采購、福建八標、上海三品種帶量采購、北京基藥改良雙信封招標、廣西浙江湖南的醫用耗材雙信封招標、廣東藥交所一月一競價等新模式的探索。
2015年2月28日《關于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 (以下簡稱7號文 )頒布, 6月19日《關于落實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70號文 )下發,明確了新一輪藥品集中采購的方向;同期藥價改革的904號文出臺,規定從6月1日起取消藥品的最高限價,藥品價格將由市場進行分類定價。三個文件的實施,標志著我國藥品集中采購進入新的階段, 2015年將成為政策拐點,各地即將藥品招標方向調整。
現階段我國藥品集中采購的“新常態”可以表述為:兩標合一、以省為單位、規范平臺互聯互通、上下聯動、分類采購、招采合一、量價掛鉤、雙信封制低價中標、價格談判、直接掛鉤、定點生產、鼓勵試點創新、省內價格聯動、鼓勵一票制、全程監管、回款時間30天、一品兩規三劑型、統一時間啟動新一輪招標。這十八個關鍵詞代表了現階段新一輪藥品集中采購的方向。
2015年各省將按照“分類采購、分層管理、分步實施” 政策設計思路進行,現階段藥品集中采購的特點和未來趨勢可以概括如下:
1.分類采購成為要求
7號文分類采購將藥品分為五類,每類采用不同的采購方式,因此按照7號文的要求編制產品的分類,制定分類目錄將成為各省市下一步集中采購的一項重要工作。每一個目錄都是一個準入的門檻。
2.雙信封制重新規范
本輪規范的雙信封制集中采購不再區分基藥和非基藥,將適用于所有類型產品的招標(包括醫用耗材等);文件要求對臨床使用量大、有三家以上生產的產品均采用此法。本輪新規要求雙信封不同于56號文規范的基本藥物的雙信封制招標,也不同于09-15年間各地改良后實施的綜合評議式的雙信封。
3、帶量采購、價格談判、打包招標成為常態
帶量采購是本輪招標的顯著特點,對專利和獨家的五大類產品進行談判確定價格;試點地區以地級市為單位或以醫聯體為單位進行價格談判和議價,禁止醫療機構的二次議價。按照各地實踐,選定部分用量大的產品進行單獨的談判和議價,而其他產品則采用打包的方式進行議價談判,如目前的安徽各地、鞍山等地均采用的是此方法,預測未來此種方式將會越來越多。
4. 省內價格聯動,試點城市自行采購
7號文革命性提出“在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城市,允許以市為單位在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上自行采購,試點城市成交價格不得高于省級中標價格。試點城市成交價格明顯低于省級中標價格的,省級中標價格應按試點城市成交價格進行調整。
5、國家統一直接掛網目錄制定規范
直接掛網采購目錄由衛計委指定行業協會制定參考目錄,2015年9月16日示范藥品的遴選原則和示范名單已經由中華醫學會、中國醫師協會頒布。各地市會以此為依據啟動各地直接掛網目錄的編制和制定工作。
6.鼓勵試點創新和聯合采購
2015年5月21日衛計委公布了第三批66個試點城市,使得目前的試點市達到了100個,聯合采購有可能在兒童、婦幼、腫瘤等專業性較強和醫療集團下屬的各個醫院、區域性的醫聯體中率先探索。
7.減少流通環節,鼓勵“一票制”
筆者以為要實施面臨兩個困難。一是沒有那個生產企業或第三方配送公司可以全部覆蓋所有的醫療機構;二是生產企業與配送企業結算配送費用不僅僅是一個結算問題,涉及到整個商業體系的重新構建,涉及到目前的工商、稅務、藥監、財務等多個體系。
8.醫療機構為供應商30天結算貨款
56號文即規定30天回款,執行六年以來,幾乎全部的省份都沒有做到。此次重申此規定,并明確了財政、醫保和銀行三種解決方法,。筆者以為要實現此目標不是方法問而是政府施政決心問題,只要決心足夠大,此問題不是不能解決的。
9.新批準上市產品有了綠色通道
采購周期內新批準上市的藥品在之前的所有關于集中采購的文件中均沒有提及過。7號文創新性地進行了規定,要求各省自行制定方案,相當于為招標采購周期內的新產品開辟了上市使用的新路。
10.招標平臺職能轉變和互聯互通
目前的各省平臺職能從招標服務轉變為服務招標,這意味著責任的下放,7號文明確提出規范省級平臺的建設,并逐漸的實現全國省級平臺的互聯互通。10月30日前全國31個省將實現全部互聯互通。
11.集采執行情況納入對醫療機構考核
醫療機構招而不采,采了不回款等問題,一直被行業詬病,7號文提出將藥品集中采購情況作為醫院及其負責人的重要考核內容。
12.配送的責任主體是生產企業
7號文明確了把配送的責任在與生產企業,但是并沒對各地如何配送提出明確的要求。各省的方案中都會進行明確的細化。在目前各省的實施方案中可見,常見的有三種方式,一是生產企業自由選擇;二是生產企業在省級的備選經銷商目錄中選擇;三是由經營企業打包投標后配送。
信息來源:聯眾醫藥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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