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公布藥品二次議價方案:12月18日執行,嚴控輔助藥抗生素
日期:2015/12/4
杭州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杭州市改革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機制工作方案(試行)的通知(杭政辦函〔2015〕153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改革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機制工作方案(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1月17日
杭州市改革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機制工作方案(試行)
為完善杭州市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機制,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城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38號)、《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落實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衛藥政發〔2015〕70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機制的意見》(浙政辦發〔2015〕57號)等文件的規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思路
堅持藥品集中采購方向,推進分級診療體系構建,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提高公立醫療機構在藥品采購中的參與度,實行一個平臺、上下聯動、公開透明、分類采購,加強全程監管,建立以市為單位、集中采購監管和醫療機構自主采購有機結合的藥品集中采購新機制。
二、具體內容
(一)實施藥品分類采購管理。
1.對浙江省中標目錄內藥品,由采購主體與藥品生產企業通過談判確定采購價格。對達不到談判要求、價格虛高不下的藥品,經省藥品集中采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同意,可采購省衛生計生委編制的采購清單以外的同類產品予以替代。
2.對實行國家和省級談判確定價格的藥品,各公立醫療機構按談判結果進行采購。
3.對國家、省實行定點生產的藥品,各公立醫療機構按統一采購價格采購。
4.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防治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的免費治療藥品、國家免疫規劃疫苗、計劃生育藥品及中藥飲片,按國家有關規定采購。
全市各級公立醫療機構所使用的藥品,必須通過省藥械采購平臺進行網上集中采購,禁止網下采購及各種名目的利益輸送。
(二)建立藥品價格談判機制。
1.市級醫保統籌區范圍內成立藥品采購共同體(以下簡稱采購共同體),對臨床用量大、采購金額高或多家醫療機構使用的藥品開展價格談判工作,各級公立醫療機構按照自愿原則加入,牽頭單位由醫療機構推薦產生。具體實施方案由采購共同體另行制定。
2.全市各級公立醫療機構或采購共同體要按照有利于降低藥品虛高價格、滿足臨床需求、保證藥品正常供應的要求,與藥品生產企業進行價格談判,合理確定成交藥品清單。
3.為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加快構建市級醫保統籌區范圍內分級診療體系,有效保障市級醫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醫聯體開展慢性病診療等各項工作,確保慢性病人治療的連續性,按照醫聯體內統一配備慢性病治療藥品的要求,采購共同體先期可組織慢性病治療藥品價格談判工作。
4.市級醫保統籌區范圍外的區、縣(市)應自行組織開展藥品價格談判相關工作。具體實施方案由各地另行制定。
5.全市各級公立醫療機構和采購共同體應成立相應組織,建立完善相關管理制度,確保價格談判工作公開、公正、公平開展。各級衛生計生部門的相關處(科)室和紀檢部門要加強對所轄公立醫療機構和采購共同體藥品價格談判工作的指導、協調,實行全程監督。各公立醫療機構和采購共同體成立的各類組織、制定的各類文件均需報同級衛生計生部門備案。
(三)明確藥品銷售價格政策。
對醫保目錄內的藥品,醫保經辦機構按統一的支付標準結算,公立醫療機構按醫保支付標準銷售;對醫保目錄外的藥品,公立醫療機構按不高于政府管理部門公布的參考價格銷售。
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實際采購價格低于藥品醫保支付標準或參考銷售價格的差額部分每年上繳同級財政,由財政、衛生計生、人力社保等部門組成聯合考核組,對醫療機構的藥品和醫用耗材等成本控制及基本藥物使用情況進行考核,年底依據考核情況對醫療機構實施獎勵。醫療機構所獲獎勵資金實行專項核算和管理,由醫療機構統籌,主要用于探索建立適應行業特點的人事薪酬制度、提高醫務人員薪酬待遇等。同級財政部門對衛生事業的投入不得減少。鼓勵各級公立醫療機構適當讓利給患者。
(四)建立醫保費用預付機制。
全市各級醫保經辦機構應在次月足額向定點醫療機構撥付上月的醫保費用,對醫保藥品支付額大、資金周轉困難、分級管理和協議評價情況良好的定點醫療機構,可以預付上一年度2個月平均額度以內的醫療費用作為周轉金。
(五)加強藥品集中采購監管。
1.各級衛生計生部門和公立醫療機構要加強藥品集中采購的組織管理,實行省、市、縣三級聯動的藥品采購服務監管機制。
2.加強公立醫療機構管理。
(1)強化監督管理。加強對公立醫療機構的監管,將藥品集中采購情況作為考核公立醫療機構及其負責人的重要內容,納入目標管理。對違規實行網下采購、拖延貨款的醫療機構,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等處理。對違反相關規定的工作人員,要嚴肅處理并追究責任。
(2)推進“陽光用藥工程”。全面實施信息公開,確保藥品采購使用各環節在陽光下運行。堅持合理用藥,對價格高、用量大、非治療輔助性等重點藥品建立監控制度,從嚴控制抗菌藥物和營養類、輔助用藥的使用;建立健全以基本藥物為重點的臨床用藥綜合評價體系,強化短缺藥品監測和預警。加強內部監督,建立處方點評和醫師約談制度,加強對醫務人員合理用藥的培訓和考核評估,發揮臨床藥師促進合理用藥的作用。
(3)嚴厲打擊商業賄賂。嚴肅查處醫生收受藥品回扣的行為。對商業賄賂案件多發、醫生收受藥品回扣現象嚴重的醫療機構負責人,要嚴肅問責。
三、工作要求
(一)切實落實各方責任。
各級政府對當地藥品集中采購機制改革任務的落實負總責。各級衛生計生部門要加強對藥品集中采購各方行為的監管;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藥品實際采購價格低于藥品醫保支付標準或參考銷售價格的差額部分進行統籌管理;人力社保部門要積極推進公立醫療機構薪酬制度改革;物價部門要加強對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依法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藥品采購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加強對藥品質量的監督檢查,確保臨床用藥安全;公安、監察機關要加大對藥品集中采購中違規違紀行為的打擊和查處力度。
(二)加強廉政風險防范。
強化對藥品采購主體及價格談判人員的監管,完善相關制度,健全內部制約和外部監督機制,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加強廉潔從業教育,不斷提高相關人員的業務能力和廉潔意識。建立權力運行監控機制,堅持公開、公正、公平,自覺接受社會和輿論的監督。實行重要崗位人員定期輪崗制度。
本方案自2015年12月18日起施行,由市衛生計生委負責牽頭組織實施。
《杭州市關于改革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機制工作方案(試行)》的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機制的意見》(浙政辦發〔2015〕57號)文件精神,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城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38號)、《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落實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衛藥政發〔2015〕70號)等,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制定出臺的政策措施
(一)主要內容
明確了我市改革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機制的工作思路、具體內容和工作要求。
1、工作思路:堅持藥品集中采購方向,推進分級診療體系構建,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提高公立醫療機構在藥品采購中的參與度,實行一個平臺、上下聯動、公開透明、分類采購,加強全程監管,建立以市為單位的集中采購監管和醫療機構自主采購有機結合的藥品集中采購新機制。
2、具體內容:
(1)實施藥品分類采購管理。對浙江省中標目錄內藥品,由采購主體與藥品生產企業通過談判確定采購價格。對實行國家和省級談判確定價格的藥品,各公立醫療機構按談判結果進行采購。對國家、省實行定點生產的藥品,各公立醫療機構按統一采購價格采購。
(2)建立藥品價格談判機制。市級醫保統籌區范圍內成立藥品集中采購共同體,對臨床用量大、采購金額高或多家醫療機構使用的藥品開展價格談判工作。市級醫保統籌區范圍外的縣(市、區)應自行組織開展藥品價格談判相關工作。
(3)明確藥品銷售價格政策。對醫保目錄內的藥品,醫保經辦機構按統一的支付標準結算,公立醫療機構按醫保支付標準銷售;對非醫保目錄內的藥品,公立醫療機構按不高于政府管理部門公布的參考價格銷售。差額部分每年上繳同級財政,經考核后對醫療機構實施獎勵,主要用于探索建立適應行業特點的人事薪酬制度、提高醫務人員薪酬待遇等。
(4)建立醫保費用預付機制。全市各級醫保經辦機構應在次月足額向定點醫療機構撥付上月的醫保費用,對醫保藥品支付額大、資金周轉困難、分級管理和協議評價情況良好的定點醫療機構,可以預付上一年度2個月平均額度以內的醫療費用作為周轉金。
(5)加強藥品集中采購監管。要加強藥品集中采購的組織管理,實行省市縣三級聯動的藥品采購服務監管機制。加強醫療機構管理。
3、工作要求:各級政府對當地藥品集中采購機制改革任務的落實負總責,各相關部門要切實落實各自管理責任。加強廉政風險防范。
(二)適用范圍:全市各級公立醫療機構。
三、解讀機關、解讀人及聯系方式
解讀機關:杭州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解讀人:蔣農,聯系電話:87034408
信息來源:醫藥精英俱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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