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中醫藥法草案,僅應用傳統工藝配制的中藥制劑將由許可改為備案管理
日期:2015/12/23
今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開始首次審議《中醫藥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這意味著歷時三十多年的中醫藥法終于進入正式立法程序,國內首部中醫藥法出臺指日可待。受益于這一消息,今日A股中藥概念上市公司普漲,部分公司直接漲停。
據悉,草案對中醫藥發展的方針和基本原則、中醫藥服務、中藥發展、人才培養、繼承創新與文化傳播、保障措施等進行了規定。堅持扶持與規范并重,在推動中醫藥事業發展的同時,注意預防和控制風險,保障醫療安全。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中醫藥事業的發展,制定了一系列保護、扶持、發展中醫藥的方針政策,為中醫藥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中醫藥事業取得了長足發展。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中醫藥發展還面臨諸多困難和問題。主要是:中醫藥服務能力不足,中醫藥資源總量、服務體系與人民群眾的要求不相適應;中醫醫院的特色優勢發揮不夠,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面繼承不足、創新不夠等。尤其是作為國粹,中醫藥還缺乏一部體現其特點和規律的專門法律來保障,這極大的影響了中醫藥事業健康、持續、穩定發展。
國家衛生計生委副主任、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局長王國強在今日所做的關于中醫藥法草案的說明時表示:落實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要求,保護、扶持、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充分發揮中醫藥在醫藥衛生事業的作用。立足提升中醫藥服務能力,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優勢,滿足人民群眾對中醫藥服務的需求。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充分體現中醫藥特點,注重制度創新,力求有所突破。突出重點,統籌兼顧,促進中醫藥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記者了解到,針對當前影響中藥發展的主要問題,草案進一步完善了中藥管理制度,部分規定將與現行有較大的不同。比如,為提高中藥材質量,草案規定,鼓勵中藥材規范化種植養殖;建立道地中藥材評價體系,扶持道地中藥材生產基地建設;規范中藥材采集、貯存以及初加工;定期組織中藥材質量監測,公布監測結果。
同時,為完善中藥飲片管理制度和促進中藥制劑發展,草案規定,醫療機構可以根據臨床需要,憑處方炮制市場上沒有供應的中藥飲片,或者對中藥飲片進行再加工。鼓勵醫療機構配制和使用中藥制劑,支持應用傳統工藝配制中藥制劑;對僅應用傳統工藝配制的中藥制劑品種和委托配制中藥制劑,由現行的許可管理改為備案管理,同時加強對備案中藥制劑品種的不良反應監測和監督檢查。
另外一項將改為備案管理的重大的變化是:草案對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和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開辟了通過實踐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獲得中醫醫師資格的途徑。
草案規定:為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和發展需要的中醫醫師、診所準入管理制度,根據中醫服務人員存在師承、家傳等培養方式的實際,對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和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可以經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根據中醫藥技術方法的安全風險組織開展分類考核,考核合格即獲得醫師資格,并可以以個人開業的方式從事醫療活動,并將中醫診所由現行的許可管理改為備案管理。
不過,以這種考核方式取得醫師資格的,只可在考核、注冊的執業范圍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中醫診所也只能開展備案的診療范圍內的醫療活動。
此外,在加強中醫藥服務體系和能力建設,發展中醫藥服務方面,草案規定,政府應當加強中醫藥服務體系建設,合理規劃和配置服務資源,提升服務能力。支持社會力量舉辦中醫醫療機構,平等對待民營和公立中醫醫療機構。發展中醫藥預防、保健服務,并將其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發揮中醫藥在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疾病防控中的作用。
為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優勢,草案規定,中醫醫療機構要以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為主,主要提供中醫藥服務。中醫藥服務要以中醫藥理論為指導,運用中醫藥技術方法,遵守中醫藥服務基本要求。
為加大扶持力度,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草案強化了政策支持和保障,規定政府為中醫藥事業發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條件保障;制定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政策等醫藥衛生政策,要有利于發揮中醫藥優勢,支持中醫藥發展,將符合條件的服務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制定有關政策要有中醫藥主管部門參加。
據悉,草案還規定了支持中醫藥繼承創新、推動和規范中醫藥文化傳播以及法律責任等內容,并與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作了銜接。
信息來源:醫藥經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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