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藥優審 | 首批10品種,優先審評到底怎么評
日期:2015/12/26
12月21日CDE官網掛網的《臨床急需兒童用藥申請優先審評審批品種評定的基本原則》(下稱《原則》),開列了首批實行優先審評審批的兒童用藥注冊申請名單,公示至12月28日。《原則》的根本出發點就是要在政策上引導藥品研發“滿足臨床未滿足需求”的價值取向。與《原則》一并公示具體的優先審評審批品種,應該是監管層在向社會、向行業釋放一種信號:藥品注冊法規的改革一定要、一定會落實到有可操作評價標準的、具體的層面。
筆者留意到,首次只公示了10個品種(作為制劑產品實際上只有9個,另一個是與制劑關聯的原料藥“氯法拉濱”。),算是政策改革的投石問路。公示的做法更多是希望讓全社會、全行業有機會共同參與當前的改革。
10個公示的品種,有申報臨床的,也有申報生產的;有原料藥,也有制劑。且涉及到“優先審評審批”三大基本原則。
如入選理由為“國內首家用于治療難治和復發性兒童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處于申報生產階段的氯法拉濱注射液只涉及1家企業,包括制劑和原料2個注冊受理號,按照目前《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的注冊分類應屬于“已在國外上市銷售但尚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藥品”的3.1類,符合本原則的第一大條“新藥申請”的其中一條或全部兩條的要求。本品首先由美國FDA于2004年12月批準Genzyme公司生產,未來,藥品注冊管理辦法修訂,這樣的品種也只能算是仿制藥了。所以,研究中是否有與原研產品在多個層面進行充分的質量一致性對比,對于審評至關重要。
而入選理由為“首個國產用于早產兒呼吸暫停綜合征”的,處于申報生產階段的枸櫞酸咖啡因注射液,只涉及1家企業,2個受理號。由于國內已經有意大利ChiesiFarmaceuticiS.P.A公司的進口產品(注冊證號 H20130109,商品名稱:倍優諾),所以,其應屬于本原則第三大條:對于目前市場短缺的兒童用藥,實行優先審評的“仿制藥申請”。按原則規定,公示的這家企業應是注冊申請排隊在最前列的,而最終能否獲得審評通過,就看其與原研產品的質量一致性評價結果是否經得起審評的推敲。
由于早產兒呼吸暫停是一種可能致殘和致命的疾病,而我國既往的醫療實踐缺乏有效的治療藥物。枸櫞酸咖啡因注射液(包括口服溶液,于1997年12月31日在法國獲準用于治療早產新生兒呼吸暫停。1998年9月獲得美國孤兒藥資格,并于1999年9月21日獲得美國FDA上市許可),作為國際上唯一被批準的治療早產兒呼吸暫停的藥物,CDE在全面考量全球臨床數據后,采用豁免注冊臨床的審評策略,進行快速審批,為此類患兒的生命搶救及時提供了新的治療手段。這些對于本原則的真正落實和推進,將提供寶貴的經驗借鑒。
另外6個受理號,涉及品種有鹽酸克林霉素棕櫚酸酯顆粒(2個)、左乙拉西坦口服液(1個)、鹽酸普萘洛爾口服液(2個)、兒童用法羅培南鈉干糖漿(1個),其入選的理由為“兒童專用劑型”。這樣,應該是屬于本原則第二大條“改劑型或新增規格的申請”。對于這類申請,原則明確規定要同時滿足全部兩個條件,即“現有產品用于兒童已有明確的用法用量,并體現在說明書中;且產品目前已有的所有劑型或所有規格均不適用于兒童,而新增的劑型或規格適合于兒童。”體現的是“改”既要有兒童用藥的基礎,也要夠“優”。
左乙拉西坦有口服液和片劑兩種劑型,CFDA官網查詢,口服液只有比利時UCB Pharma S.A.公司進口或進口分包裝的商品名為“開浦蘭”的產品,濃度規格為10%,包裝規格有150ml和300ml/瓶兩種,有兒童使用說明。片劑方面,國內5家企業有生產批文,也有兒童使用說明。對于公示的“左乙拉西坦口服液”,從其入選理由來分析,推測應屬“改劑型”的注冊申報,否則,應屬于本原則中的“第三大類”申報。不管怎樣,符合第一小條肯定沒有問題,但是否符合第二小條,從文字上解讀,操作起來會有一定難度。就看是按照改劑型來與片劑比,還是按照現行的“劑型或規格均不適用于兒童……”與目前上市的所有產品來比,包括“開浦蘭”。
個人認為,雖然本原則在文字描述上與具體操作的理解上還有一些模糊地帶,但鑒于市場只有1家企業生產口服液,若申報單位提交的研究資料能夠體現“改要優”(與國產片劑比)、“仿要同”(與開浦蘭比),甚至“仿更優”的要求,不妨也應給予批準。
鹽酸普萘洛爾口服液,《中國藥典》未見收載,CFDA網站查詢,也沒有相關注冊信息,但片劑的注冊信息有75條,應該屬于“改劑型”的臨床注冊申報。
法羅培南鈉,CFDA網站有片劑、膠囊、顆粒的生產批文信息,沒有“兒童用干糖漿”的注冊,公示的品種應該也是屬于“改劑型”的臨床注冊申報,按照原則要求,需要同時滿足2個條件,才能獲得臨床批件,相關單位可以先對照要求,判斷是否存在審評風險。
鹽酸克林霉素棕櫚酸酯顆粒,該品種已收載入2015版《中國藥典》,有37. 5mg 、75mg、0.9g三種規格。CFDA網站查詢,其注冊信息分別有1條、3條和1條,總共5條。該產品的使用說明書有“體重10kg以下幼兒每次服藥應不少于37.5mg,一日3次”的提示。應該說,目前的規格可以滿足臨床的需求,公示的信息申報階段為“補充申報”,推測應該是增加規格的申報,按照原則規定,個人理解要批準有“難度”,但鑒于同一規格生產的廠家比較少,因此建議只要研究資料符合審評的要求,可以考慮批準。為此,對于本原則的第二大條的第二小條,建議修改為“現行的劑型或規格均不適用于兒童,新增的劑型或規格適合于兒童;或現有規格批準單位少于3家,不能很好滿足兒童臨床用藥的需求,適當增加同規格申報企業可很好滿足需求的申請”。
信息來源:醫藥經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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