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臺醫保支付標準:招標目錄外全國最低價支付
日期:2015/12/30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省醫改辦、人社廳、衛計委、財政廳、物價局、審計廳等部門聯合制定的《2016年福建省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實施辦法》已經省政府領導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2月18日
2016年福建省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實施辦法
省醫改辦省人社廳省衛計委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省審計廳(2015年12月)
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若干意見》(閩政辦〔2015〕124 號)的精神,現就2016年福建省醫保藥品支付標準提出如下實施辦法:
一、實施范圍
(一)醫保藥品支付標準是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參保人員根據醫保支付規定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結算藥品費用的標準。
(二)醫保藥品支付標準統一適用于省內各級各類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含民營醫療機構)。
(三)入圍2015年省級藥品集中采購目錄的醫保藥品(以下簡稱入圍醫保藥品)執行醫保藥品支付標準;未入圍2015年省級藥品集中采購目錄的醫保藥品(以下簡稱未入圍醫保藥品)執行醫保支付限額。
(四)各醫保統籌地區原則上統一執行2016年省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個別地方確因醫保基金平衡困難等因素,也可適當調低醫保藥品支付標準。
二、支付標準和限額的確定
(一)根據不同企業生產的藥品名稱,以省藥品集中采購領導小組確定的入圍醫保藥品銷售價格作為醫保藥品支付標準。
(二)根據新一輪省藥品集中采購實施方案規定由醫療機構自行陽光采購的藥品,按國家現行規定采購價格支付。
(三)非公立醫療機構采購未入圍醫保藥品的,首先以該藥品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間正式公布的全國省級藥品集中采購本企業最低中標價(以下簡稱中標數據)作為醫保支付限額;未能采集到中標數據的藥品,以該藥品在省內前兩年(2013-2014年)定點醫療機構平均銷售價(扣除加成后)作為醫保支付限額;其他未入圍醫保藥品以及尚未公布醫保支付標準(限額)醫保藥品,由各統籌區醫保經辦機構核定并結算。
三、支付標準和限額的公布
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和限額由省醫改辦會同省人社、衛計、物價部門測算并于2016年1月1日前公布,對公布之后新增未入圍醫保藥品的支付標準(限額)于2016年7月1日前補充公布。
四、醫療保險藥品費用結算
(一)醫保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醫保經辦機構按醫療保險藥品支付標準(限額)和規定報銷比例結算藥品費用。定點醫療機構醫保藥品銷售價格低于醫保藥品支付標準(限額)的,按實際銷售價格結算藥品費用。
(二)參保人員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參保人員按定點醫療機構醫保藥品實際銷售價格和規定個人承擔的比例結算藥品費用。
(三)公立定點醫療機構銷售醫保藥品價格高于帶量采購價格的差價收入,上繳同級財政部門作為獎勵基金,具體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五、保障措施
(一)省藥品集中采購中心負責提供福建省入圍醫保藥品集中采購中標價格和未入圍醫保藥品在全國省級藥品集中采購最低中標價格數據;各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負責提供統籌區內未入圍醫保藥品平均銷售價格數據和定點醫療機構新增使用醫保藥品信息。
(二)各級藥品集中采購管理部門應配合做好醫保藥品支付標準銜接相關工作。
(三)各定點醫療機構要按規定做好醫保藥品編碼對應傳輸工作。
(四)各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要及時將2016年福建省醫保藥品支付標準維護進入醫保信息系統,按規定做好與定點醫療機構的費用結算工作。
六、實施時間
本實施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一年。
信息來源:醫藥精英俱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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