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二次議價或向更多城市蔓延
日期:2015/12/30
醫藥經濟報
二次議價”指的是在政府招投標的中標價之后,公立醫療機構可直接與藥品生產企業進行第二次價格談判。此政策出自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下發的《關于改革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機制的意見》(下稱《意見》),文件一出,“二次議價”就成為了業內的爭論點。隨著各地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啟動,“二次議價”的消息再度成為業內的關注點。
作為全國首個以省政府名義下發《關于改革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機制的意見》文件的省份,浙江的藥品集中采購一直備受業內關注。日前,業內再度傳出風聲,稱原本僅在杭州、寧波、溫州和紹興4個試點城市進行的“二次議價”有向其他部分非試點區域蔓延的趨勢,有資深業內人士更稱曾接觸過浙江某省級醫院內部制訂的“二次議價”方案。
議價沖動
根據當時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下發的《關于改革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機制的意見》(下稱《意見》),鼓勵公立醫療機構直接與藥品生產企業進行價格談判,并對不同級別和等次的醫療機構作出具體規定:對于省級以下公立醫院(不含省級醫院),可以醫聯體、醫療集團等組成采購共同體,發揮批量采購優勢,參加藥品采購的價格談判;對于省級公立醫院,可參加所在城市的藥品采購;對于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原則上以縣(市、區)組成采購共同體進行價格談判。
據浙江的相關制藥企業反映,在實操中,試點城市紹興市要求中標企業在省級中標價基礎上強行普降6%,且一旦其他試點城市形成更低價格時直接聯動改變;寧波市對抗菌素一刀切降價;溫州市藥品采購聯合體采購實施細則基本上按降幅考慮,未提“帶量采購”;而樂清市要求一次性下降15%,而且無量的承諾。
結合不久前傳出的寧波與福建三明實行藥品耗材跨地區聯合限價采購的消息,相關企業愈發憂慮。
“藥品質量與價格間的矛盾必然存在,也不是所有藥品都具備一刀切的讓利空間。”華中科技大學藥品政策與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員陳昊博士強調,優質的藥品實物質量和服務質量必然具備一定的剛性成本,從實踐中也能測知這個成本并不低廉,藥品不能簡單理解為過專利期后僅有工業成本。正大青春寶銷售總經理許正宇也指出,新版GMP改造、環保成本等因素使企業難以承受繼續降價的壓力。“就此趨勢發展下去,企業全品種都將受到影響。”
“由醫療機構組成采購共同體進行價格談判其實質就是否定政府招投標的中標價,為‘二次議價’。”浙江省醫藥行業協會會長郭泰鴻重申,在招投標之后再進行“二次議價”很可能會損傷法律和政府的公信力,使醫院預算變得混亂,同時也破壞醫藥市場的規范秩序,侵犯中標企業的合法權益。
返回爭議
更令人矚目的是浙江當時在《意見》中明確,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藥品實際采購價格低于藥品醫保支付標準或參考銷售價格的差額部分上繳同級財政,由財政、衛生計生、人力社保等部門組成聯合考核組,在對醫療衛生機構的藥品和醫用耗材等成本控制及基本藥物使用情況進行考核后,依據考核情況對醫療衛生機構實施獎勵。
“‘二次議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回扣賄賂問題。”一位浙江的省級醫院院長向記者表示,在他看來,藥品尚有降價的空間。多位醫療機構負責人也透露出類似的態度。
與醫療界人士觀點相異,制藥行業普遍對此持反對態度。
“由于浙江試點城市采取‘帶量采購’形式下的議價將空間30%讓利于民,剩下空間幾乎全部以獎勵形式給予醫院,其刺激性不言而喻。”陳昊指出,相比于醫療服務價格調整用于補償醫療機構的復雜性與艱巨性,藥品“二次議價”讓利空間的獲取可以說是輕而易舉,醫療機構當然樂此不疲。
郭泰鴻也表示,由于浙江“二次議價”的差價采取的是上繳財政再返還醫院的流程,因此醫院積極性很高。但他也提醒,在醫保支付機制改革下,返回的差價將在半年或一年內抵消。根據《意見》規定,“自2015年起的每年12月份,省醫保藥品支付標準聯席會議根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產生的藥品加權平均價等因素制定下一年度醫保藥品支付標準,次年1月1日起執行。”
陳昊表示,在浙江愈演愈烈的議價風潮下,必然有一部分優質藥品不得不退出市場,最終將損害群眾利益。同時,在“二次議價”的行動中還有一個非常危險的邏輯存在:能夠給得出高幅度讓利的品種,相當數量是特定時期虛高定價的品種,而未進行虛高定價的優質企業未必能給出同樣的降幅。由于在7號文和70號文指導下,通過限定醫療機構使用藥品品規總數的做法能夠在客觀上實現贏家通吃的效果,“二次議價”在某種程度上無疑相當于保護了部分存在虛高定價原罪的偽創新品種,并成功實現“劣幣驅除良幣”。“讓利全部或部分歸醫院的做法,其實質是隱形化的‘以藥補醫’,更具欺騙性,且帶上了改革的名義,它的實現是以嚴重損害醫藥產業的合理利益為代價的。”
多位制藥行業人士呼吁,能維護省級藥品招投標形成的中標價,不論采取公開競價招標,還是掛網、談判等形式,只進行一次招標采購。
浙江藥品集中采購出新政
健康報
從浙江省衛生計生委近日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根據浙江省政府最近公布的《關于改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機制的意見》,該省從7月1日起實行以“三個新機制一個新平臺”為核心的藥品集中采購改革新政,力求解決醫院藥品招標與采購脫節,部分藥品價格虛高不下,藥品回扣、商業賄賂案件頻發等問題。自7月1日起,先在杭州市、寧波市、溫州市、紹興市先行先試,明年年初在省內全面鋪開。
浙江省衛生計生委藥政處處長吳朝暉介紹,該省建立了全省藥品分類采購新機制。以臨床需求為導向,分類列明招標采購藥品、談判采購藥品、掛網直接采購藥品、定點生產藥品等,合理確定每個競價分組的藥品采購數量,落實帶量采購,并向社會公布。
建立省醫保藥品支付標準聯席會議制度,制定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建立醫保支付新機制。自2015年起,每年12月,根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產生的藥品加權平均價等因素,制定下一年度醫保藥品支付標準,于次年1月1日起執行。
建立藥品集中采購監管新機制。對違規網下采購、拖延貨款的醫療衛生機構,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責令支付違約金、降低級別或等次等處理。
建立省級“三流合一”藥品集中采購新平臺。該平臺實現與國家藥品供應保障綜合管理信息平臺、省醫保信息系統、公立醫院等對接,及時收集分析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采購價格、數量、回款時間及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配送到位率、不良記錄等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該平臺將逐步實現信息流、商流、資金流的合一。
浙江省為新政策的全面落實提出了一系列有針對性的保障舉措:
一是把“雙信封”的經濟技術標和商務標分拆,省級藥品采購機構負責經濟技術標評審和價格控制,地市及相關醫療衛生機構通過商務標落實“以量換價、量價掛鉤、成交確認”。
二是建立藥品采購“以量換價、成交確認”的談判機制。允許以設區市為單位在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上自行采購。鼓勵醫療衛生機構直接與藥品生產企業進行價格談判。
三是建立醫療機構激勵約束考核機制。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藥品實際采購價格低于藥品醫保支付標準和參考銷售價格的差額部分上繳同級財政,依據考核情況獎勵醫療機構,主要用于探索建立適應行業特點的人事薪酬制度、提高醫院醫務人員薪酬待遇等。
四是建立醫保費用預付機制與規范的貨款結算機制。
信息來源:醫藥精英俱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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