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嚴“處方令”:嚴查違規銷售處方藥
日期:2016/1/5
隨著藥監部門對藥店GSP飛檢等措施執行,院外銷售在近期不容樂觀。
據國家食藥監局官網昨日(12月29日)發布消息,近日安徽省下發通知,對進一步加強處方藥銷售管理工作進行部署,要求全省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把零售藥店執業藥師在崗和處方藥銷售管理工作列入2016年藥品流通監管重點,與GSP認證跟蹤檢查、日常監督檢查、信用等級評定等工作相結合。
安徽檢查重點
一是藥品零售企業必須守法經營,禁止銷售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終止妊娠藥品、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胰島素除外)、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放射性藥品、疫苗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不得經營的藥品。對限量銷售的品種,必須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二是嚴格執行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規定,注射劑、醫療用毒性藥品、二類精神藥品、精神障礙治療藥、抗病毒藥、腫瘤治療藥、含麻醉藥品的復方口服溶液和曲馬多制劑、未列入非處方藥目錄的抗菌藥和激素,必須嚴格憑執業醫師處方銷售。
藥品零售企業銷售必須憑處方銷售藥品,嚴格按照規定由執業藥師或從業藥師對處方進行審核、簽字后方可調配、銷售,審核后的處方留存備查;執業藥師或經確認的從業藥師不在崗,應當掛牌告知,并暫停憑處方銷售的處方藥。
三是其它允許銷售的處方藥,應盡量索取處方,憑處方銷售。顧客不能提供處方的,可以在執業藥師或經確認的從業藥師指導下,憑購藥者病歷上的醫囑登記銷售,并認真填寫全省統一的“處方藥銷售登記表”,完善銷售處方藥的具體品種、名稱、批號、數量、時間等信息。
四是藥品零售企業必須嚴格執行藥品分類管理規定,不得開架銷售處方藥。處方藥和非處方藥應分柜擺放,并貼有專有標識;不得以搭售、買藥品贈藥品、買商品贈藥品等任何方式向公眾贈送處方藥。
五是藥品零售企業禁止發布處方藥廣告。未經審批或備案的非處方藥廣告不得在店堂內外進行張貼或懸掛。
今年上海市對某知名跨國藥企因違規在藥房推廣處方藥就被沒收了銷售所得,并被罰款10萬。
多地出臺最嚴“處方令”
除了安徽省外,賽柏藍在搜索時發現,關于藥監嚴查處方在藥店銷售新聞不少:
日前,烏魯木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發《關于開展處方藥銷售管理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自12月1日起,以最嚴措施嚴管藥店無處方賣處方藥。《方案》規定,藥店若違反規定,首次將給予口頭警告,二次視情況罰款5000元至20000元,情節嚴重者將強制其關門停業。此《方案》被稱最嚴“處方令”。
近日,成都市多地開展零售藥店違規銷售處方藥專項整治工作,檢查工作的重點為:一是是否憑處方銷售注射劑、粉針劑、生物制品、抗生素類和特殊藥品以及按處方藥管理的含特殊復方制劑等高風險藥品;二是銷售含特殊復方制劑時是否登記購買者身份證等信息;三是是否存在無執業藥師在崗履職仍銷售處方藥的行為;四是營業場所內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是否分柜陳列擺放、處方藥是否開架銷售、張貼專用標識及警示語等。
據湖北武穴網的報道,在近日市食藥監局開展的處方藥銷售專項整治行動中,從檢查處方藥的規范銷售情況、檢查藥師在崗履職情況、健全完善處方藥銷售的相關制度等幾個方面進行檢查。截止目前,出動執法人員50余人次,檢查藥店121家,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120份,其中對存在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未按規定儲存藥品等嚴重違法行為的11家藥店已立案查處。
醫保備案后,檢查將更嚴格
按照國家規定,處方藥銷售必須憑處方,《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應當掛牌告知,并停止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
此外,根據規定,即便是患者手里有醫生開具的處方,到藥店買藥時,也應由藥店的執業藥師審核、簽字并指導患者用藥后,才可以依據處方買到處方藥。
隨著醫保資格認定從審批變成備案制后,藥店期待此帶來的利好之一就是處方藥銷售大漲。當時,國家局表態要加強事后監督,從部分藥監部門的行動來看,這并不只是表態,嚴查藥店違規銷售處方,正是降低進入門檻,但是加強監督、管理的重要舉措。對于藥企來說,隨著國家監管的加強,還有醫院電子處方流出艱難客觀現實,院外銷售可能并不如想象中那么簡單。
信息來源:賽柏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