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藥配方顆粒管理辦法及細則的意見
日期:2016/1/6
1. 應進行臨床比研究和比對。
如果將藥品在病患使用之前加工過程視為藥品生產過程的話,我認為中藥原來經典湯劑是多味藥材共煎,在共煎過程中肯定不只是混合那么簡單吧,有無助溶、吸附、沉淀等物理作用和化學作用(絡合、水解、氧化、還原等),而中藥配方顆粒單味中藥飲片經水提、濃縮、干燥、制粒而成,在中醫臨床配方后,供患者沖服使用,經典湯劑的共煎過程和中藥配方顆粒的組方后用水溶解是否都可視為藥品的生產過程呢?如果是,從經典湯劑到中藥配方顆粒是否相當于變更了生產工藝,而且我覺得這個生產工藝的變更應該屬于需要經過系統研究來確認是否對最終產品的質量產生不良影響(即這種處理方式可能影響到臨床療效),按照藥品生產監管要求,應該履行變更手續吧,也就是說,我認為一個經典湯劑要改為中藥配方顆粒組方,應該進行臨床研究,比較經典湯劑和中藥配方顆粒組方兩種不同方式的臨床療效的數據結果去確定一種經典湯劑是否能用中藥配方顆粒來替代。
反觀目前進行的仿制藥與原研藥一致性評價工作和臨床數據核查工作,就是從藥品設計環節來嚴格要求,也就是“從源頭保障藥品安全性和有效性”,那對中藥變更生產工藝也應該做這方面的工作吧,對于這塊內容管理辦法也提出了相應要求,比如第四章 藥品標準里面,但我的感覺是這里面所說的標準只是針對配方顆粒的標準,第十四條所說的標準湯劑也應該是針對單一藥材的湯劑,而不是某一配方的經典湯劑。
中藥配方顆粒說白了,只能算是,中藥制劑變相的中間產品,從這個中間產品,到組方,到用水溶解混合得到湯劑才算完成了中藥湯劑的生產,判定一個藥品(成品湯劑)是否合格,療效是否能與經典湯劑一致,不能簡單通過判定參與組方的各中藥配方顆粒合格來說話,應以最終的成品湯劑與經典湯劑進行臨床療效比較,在目前大力進行臨床數據核查保證臨床研究數據準確基礎上,得出可否替換的結論。
建議,應先由中醫院牽頭組織中藥配方顆粒應用于臨床的臨床研究工作,不宜大面積鋪開,中醫院提出擬進行中藥配方顆粒替代的湯劑組方,由藥企生產相應的中藥配方顆粒(中試產品)供試,按照三期臨床研究的要求,進行配方顆粒沖配的湯劑與經典湯劑的臨床療效對比,通過臨床研究數據的結果決定是否能夠替代。
2. 如何建立農殘、重金屬等限量標準?
關于藥品質量標準,我翻閱了《中國藥典》2015,發現關于藥材和飲片里,規定了農藥殘留、重金屬檢查項目的屈指可數(人參、西洋參、甘草規定了農殘,甘草、丹參、西洋參、阿膠等規定了重金屬),規定了真菌毒素及內源性有毒有害成份的限量或含量的藥材和飲片也很少,絕大部分藥材和飲片都沒有規定農藥殘留、重金屬與有害元素、真菌毒素及內源性有毒有害成份的限量或含量,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應制定農藥殘留、重金屬與有害元素、真菌毒素及內源性有毒有害成份的限量或含量。”是否要求所有要做配方顆粒的藥材和飲片都要做,都要做的話,藥典又沒有規定,如何處理,如何建立標準?還是藥典中不規定農殘、重金屬等要求的,配方顆粒也不用做?
3. 關于中藥配方顆粒生產,是否參照GMP應該規定每批用于制作中藥配方顆粒的中藥材和飲片要留樣,并規定留樣時間要求,是否應該規定中藥配方顆粒穩定性考察和有效期的相關要求。
信息來源:蒲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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