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3月起實施
日期:2016/1/18
1月12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畢井泉局長簽署第21號令《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將于2016年3月1日起實施,旨在更好地規范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充分發揮投訴舉報在推動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共治中的重要作用。
據悉,目前全國所有省(自治區、直轄市)均已實現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電話“12331”的開通運行,全國已有25個省(區、市)開通省級12331網站。2015年,群眾投訴舉報量較2014年上升33%,監管正能量大大增強。
該《辦法》明確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屬地管理、依法行政、社會共治的原則,要求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強宣傳,落實舉報獎勵制度,鼓勵并支持公眾投訴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辦法》堅持方便群眾、服務群眾、對群眾負責、接受群眾監督的立法思想,以此落實社會共治理念下的各項制度,達到社會共治效果。
第一,明確投訴舉報機構職責。《辦法》明確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投訴舉報管理的職責,強調了各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的具體職責。
第二,重心下沉,明確屬地受理原則。《辦法》規定屬于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投訴舉報人應當向涉嫌違法主體所在地或者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進行投訴舉報。以此作為地域管轄的原則,便于基層及時處理大部分投訴舉報,提高解決公眾訴求的效率。同時,考慮到根據監管職責劃分,以及有些省(市)實行統一受理,《辦法》規定投訴舉報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進行投訴舉報;對食品藥品投訴舉報實行統一受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投訴舉報人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提出投訴舉報。
第一,明確轉辦要求。投訴舉報受理后,一般投訴舉報應當3日內轉交有關部門辦理;重要投訴舉報應當2日內轉交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對涉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內部多部門監管職責的投訴舉報,投訴舉報機構應當提出擬辦意見,上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明確辦理意見,組織協調投訴舉報的辦理。
第二,明確承辦要求和辦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應當對投訴舉報線索及時調查核實,依法辦理,并在60日內反饋辦理結果;情況復雜的,經批準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特別復雜疑難的投訴舉報,需要繼續延長辦理期限的,應當書面報請投訴舉報承辦部門負責人批準,并及時告知投訴舉報人及投訴舉報機構。對投訴舉報涉及的產品進行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或論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舉報辦理的時限內。
第三,明確跟蹤督辦、信息上報和反饋、審查、回訪、歸檔等事項。
第四,合理設置工作時限。《辦法》對投訴舉報的受理、不予受理告知、轉辦、辦理、結果告知等時限均作了規定。
《辦法》第四章專章規定信息管理制度,加強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數據中心建設,要求充分利用投訴舉報信息管理系統規范工作,加強對投訴舉報信息的監測和管控,有效防范安全風險;省級投訴舉報機構應當實時報送帶有傾向性、風險性和群體性食品藥品安全問題等投訴舉報信息,每月報送本行政區域的重要投訴舉報信息和投訴舉報熱點、難點問題分析情況;明確了定期通報的內容。
《辦法》規定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渠道及投訴舉報管理工作相關規定,投訴舉報機構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加強工作人員培訓教育,明確了投訴舉報機構和承辦部門工作準則和責任。
信息來源:醫藥經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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