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監督,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公布
日期:2016/1/18
信息來源:國家藥監局
為更好地規范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充分發揮投訴舉報在推動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共治中的重要作用,2016年1月12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畢井泉局長簽署第21號令《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該辦法將于2016年3月1日起實施。
辦法主要有五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進一步推進社會共治的管理模式。該辦法明確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屬地管理、依法行政、社會共治的原則,要求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強宣傳,落實舉報獎勵制度,鼓勵并支持公眾投訴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該辦法堅持方便群眾、服務群眾、對群眾負責、接受群眾監督的立法思想,以此落實社會共治理念下的各項制度,達到社會共治效果。
二是進一步暢通投訴舉報渠道。第一,明確投訴舉報機構職責。該辦法明確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投訴舉報管理的職責,強調了各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的具體職責。第二,重心下沉,明確屬地受理原則。該辦法規定屬于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投訴舉報人應當向涉嫌違法主體所在地或者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進行投訴舉報。以此作為地域管轄的原則,便于基層及時處理大部分投訴舉報,提高解決公眾訴求的效率。同時,考慮到根據監管職責劃分,以及有些省(市)實行統一受理,該辦法規定投訴舉報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進行投訴舉報;對食品藥品投訴舉報實行統一受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投訴舉報人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提出投訴舉報。
三是進一步細化投訴舉報辦理程序。第一,明確轉辦要求。投訴舉報受理后,一般投訴舉報應當3日內轉交有關部門辦理;重要投訴舉報應當2日內轉交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對涉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內部多部門監管職責的投訴舉報,投訴舉報機構應當提出擬辦意見,上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明確辦理意見,組織協調投訴舉報的辦理。第二,明確承辦要求和辦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應當對投訴舉報線索及時調查核實,依法辦理,并在60日內反饋辦理結果;情況復雜的,經批準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特別復雜疑難的投訴舉報,需要繼續延長辦理期限的,應當書面報請投訴舉報承辦部門負責人批準,并及時告知投訴舉報人及投訴舉報機構。對投訴舉報涉及的產品進行 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或論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舉報辦理的時限內。第三,明確跟蹤督辦、信息上報和反饋、審查、回訪、歸檔等事項。第四,合理設置工作時限。該辦法對投訴舉報的受理、不予受理告知、轉辦、辦理、結果告知等時限均作了規定。
四是進一步完善投訴舉報信息管理。辦法第四章專章規定信息管理制度,加強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數據中心建設,要求充分利用投訴舉報信息管理系統規范工作,加強對投訴舉報信息的監測和管控,有效防范安全風險;省級投訴舉報機構應當實時報送帶有傾向性、風險性和群體性食品藥品安全問題等投訴舉報信息,每月報送本行政區域的重要投訴舉報信息和投訴舉報熱點、難點問題分析情況;明確了定期通報的內容。
五是進一步明確投訴舉報工作責任。該辦法規定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渠道及投訴舉報管理工作相關規定,投訴舉報機構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加強工作人員培訓教育,明確了投訴舉報機構和承辦部門工作準則和責任。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要求各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投訴舉報機構認真做好《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的學習宣傳貫徹工作,進一步規范工作,充分發揮投訴舉報管理在引導社會共治、解決群眾訴求、防范系統風險、打擊違法犯罪方面的重要作用。
食品藥品投訴管理辦法無意在食品藥品企業頭上追加一道監督利劍,企業如不重視質量問題,將會被多方舉報。然而,近年來也屢有借舉報為名行敲詐勒索之實的案例。下文中黑龍江某男子在方便面料包中發現異物,就因向華龍面索賠數百萬而被認定敲詐勒索入刑。
黑龍江男子李海峰向今麥郎日清食品有限公司(下稱今麥郎公司) “天價索賠”案近日有了新進展。
河北隆堯縣法院一審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李海峰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法院判決認定,李海峰在食用一包今麥郎方便面后身體不適,向今麥郎公司索要450萬元的巨額賠償,超出了社會觀念容忍的程度,明顯超出其正當利益實現后可能確定的債權范圍,具有非法占有今麥郎公司財物的主觀故意。
法院還稱,李海峰在明知檢測機構無資質、檢測結果無法律效力的情況下,聲稱將向媒體公布檢測結果勢必會對今麥郎公司產生精神強制,“顯然是用威脅方法向今麥郎公司強索財物” 。
1月5日,李海峰母親谷女士向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表示,“準備上訴”。
8日上午,隆堯縣法院政治處主任、新聞發言人田志群告訴澎湃新聞, “他這個不是維權,已經構成敲詐勒索了,性質發生了變化,他跟這個維權是兩回事“。
田志群表示,對李海峰的量刑也是根據法律規定嚴格把關,“雖然他是未遂,但是要多少錢判多少年都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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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書。
消費者向今麥郎索賠450萬元
2014年12月中旬,黑龍江省綏化市明水縣貨車司機李海峰在去長春送貨途中購買了4包今麥郎“誘惑酸辣牛肉面”充饑,食后伴有腹瀉。他在方便面醋包里發現一塊類似“玻璃塊”的物質,打開另一包發現異物更多,并注意到4包方便面的保質期都已過將近一年。
李海峰稱,在發現今麥郎方便面醋包有異物后曾撥打過12315舉報投訴熱線,對方以過期食品不接受投訴為由拒絕了他的維權申請。
根據有關規定,消費者個人無法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送檢。2015年1月,李海峰在網上找到第三方檢測機構——西安國聯質量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方便面醋包進行了檢測,檢測報告顯示醋包內汞含量超標4.6倍(GB2762-2012)。
澎湃新聞曾致電西安國聯質量檢測技術有限公司,該公司的技術人員表示其具有資質認證,檢測結果可作為消費者維權使用。
李海峰隨后將檢測結果寄給今麥郎公司要求索賠。多次協商后,今麥郎公司最終表示賠償李海峰7箱方便面和電話費用。李海峰不接受,表示“今麥郎侵權成本太低”,提出了“懲罰性”的300萬元賠償金,后追加至450萬元。
據今麥郎公司一女性主管介紹,李海峰用過期一年的產品向今麥郎索賠450萬,索賠未果后,李海峰將檢測報告發到微博上,分別點名了央視新聞等八家媒體。
今麥郎公司認為,此舉給公司造成了很大影響,所以才選擇報案,“一直交由公安部門受理”。
2015年7月,李海峰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黑龍江明水縣公安局臨時羈押,兩天后被隆堯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今麥郎公司是隆堯縣的明星企業,該縣公安局局長曾到今麥郎公司調研,“及時了解企業的困難和實際需求”。
“檢測機構無資質、檢測結果無法律效力”
該案2015年12月在隆堯縣法院開庭。
李海峰的辯護律師稱,維權索賠與敲詐勒索的界限應在于李海峰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故意,客觀上是否實施了“威脅或要挾”的行為。
而李海峰自購買今麥郎公司的方便面之日起,即擁有了因方便面的質量問題向生產廠家投訴、索賠的權利,同時也擁有向媒體公開質量問題的社會監督權利。李海峰基于醋包中有“異物”,“貢含量超標”“食用后腹痛腹瀉”的事實基礎向今麥郎投訴、索賠,屬于“事出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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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書。
隆堯縣法院則認為,李海峰在食用一包今麥郎方便面后身體不適,在無證據證明其損失數額及其損失與今麥郎公司有因果關系的情況下,直接向今麥郎公司索要300萬元進而450萬元的巨額賠償,不能認為李海峰是出于真誠的合理相信。
確因缺陷產品造成損害,提出巨額索賠亦應具有合理理由,其主觀確信賠償數額亦應與社會通念相符,索賠數額不能超出社會觀念容忍的程度,但李海峰索要的財物明顯超出其正當利益實現后可能確定的債權范圍,因此應認定具有非法占有今麥郎公司財物的主觀故意。
法院還稱,李海峰在明知檢測機構無資質、檢測結果無法律效力的情況下,仍自行委托檢測機構并以所得檢測結果為據向今麥郎公司索賠,威脅若不滿足其要求即將檢測結果通過媒體公開,有損今麥郎公司聲譽。
“李海峰聲稱將向媒體公布其自行獲得的、雖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明顯不利于今麥郎公司產品聲譽的檢測結果勢必會對今麥郎公司產生精神強制,目的就是使今麥郎公司產生恐懼心理后為避免其商業信譽受損而選擇向其交付財物,被告人顯然是用威脅方法向今麥郎公司強索財物。”
西安國聯副總經理張學向法院提交的證言稱,該公司目前沒有對食品的檢測資質,沒有對“醋”檢測資質,上述檢測只是根據客戶需要對該樣品的數據采集,針對該樣品中的重金屬的含量進行測定,所以報告未加蓋“CMA”資質認證章,檢測不作為任何判定依據,檢測報告不應作為法律依據或者其他依據。
信息來源:藥招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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