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未受理:養天和為電子監管碼狀告CFDA
日期:2016/2/6
中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在2015年年底前,境內藥品制劑生產企業和進口藥品制藥廠商必須全部納入中國藥品電子監管網,在藥品包裝必須有統一標識的中國藥品電子監管碼。
在法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湖南藥企養天和大藥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簡稱養天和)狀告國家食藥監總局一案是否立案有了結果。
2月5日中午,原告養天和的代理律師王興向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證實,當日上午,他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一中院)的電話通知,告知裁定“不予受理”養天和狀告國家食藥監總局一案。
“還不知道法院為什么不受理,我們還要準備上訴。”王興律師表示,因春節放假,他準備在假期結束后再去法院拿裁定書,以保證充足的上訴期。
2月5日上午,澎湃新聞多次撥打北京一中院辦理此案的胡姓法官辦公室電話,但一直處于無人接聽狀態。
2月5日,專攻行政訴訟領域的浙江五聯律師事務所的徐利平律師向澎湃新聞表示,從行政訴訟法的角度來說,該案立案的可能性本身就不大。“因為李能主要是根據國家食藥監局發布的公告內容進行起訴,法院會把它當作一個規范性文件、抽象性的行政行為而不予受理”。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1月25日,因不滿國家食藥監總局強制推行電子監管碼,養天和一紙訴狀將其告到法院。
訴狀中,該企業負責人李能提出三點訴訟請求,請求確認國家食藥監總局強制推行電子監管碼的行政行為違法;判令國家食藥監總局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對國家食藥監總局制定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中關于藥品電子監管的條款之合法性進行審查。
“我們不反對藥品電子監管,反對的是商業化地搞電子監管碼。”李能在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曾表示,藥品電子監管和電子監管碼是兩回事,藥品電子監管是寫入《國家藥品安全“十二五”規劃》的,而推行藥品電子監管碼只是實現藥品電子監管的一種形式。
李能曾向澎湃新聞表示,如果國家食藥監總局從企業收回了藥品電子監管的運營權,重新考量以何種形式來實現藥品的電子監管,那么他會考慮撤訴。
此前,多個獨立消息源透露,1月27日,國家食藥監總局副局長孫咸澤在一次藥品電子監管座談會上表示,將收回藥品電子監管系統的運營權。而國家食藥監總局主管的《中國醫藥報》隨后披露,總局探討收回藥品電子監管網運營權“已經有一段時間”。
澎湃新聞曾就此致函國家食藥監總局求證,截至發稿時未獲回復。
信息來源:醫藥云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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