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企告CFDA最新進展:法院不立案
日期:2016/2/17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一中院)作出的行政裁定書顯示,該院對湖南藥企養天和大藥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簡稱養天和)起訴國家食藥監總局一案不予立案的理由是:訴訟請求不在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2月14日下午,春節法定節假日結束后上班第一天,養天和的代理律師王興從北京一中院拿到了行政裁定書。他表示,目前他們正在著手準備提起上訴。
此前報道,1月25日,因不滿國家食藥監總局強制推行電子監管碼,養天和一紙訴狀將其告到北京一中院。
訴狀中,養天和負責人李能提出三點訴訟請求,請求確認國家食藥監總局強制推行電子監管碼的行政行為違法;判令國家食藥監總局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對國家食藥監總局制定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中關于藥品電子監管的條款之合法性進行審查。
2月5日上午,王興律師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電話通知,告知裁定“不予受理”養天和狀告國家食藥監總局一案。考慮到春節放假,為保證充足的上訴期,王興決定在假期結束后再去法院拿裁定書,當時還不知道法院為何不予立案。
前述行政裁定書顯示,按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提起的訴訟。北京一中院審查認為,國家食藥監總局修訂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屬于規章,推行電子監管碼的行為是該規章規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故李能要求確認國家食藥監總局推行電子監管碼的行政行為違法并停止該行為的請求,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北京一中院還認為,《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并請求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前款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含規章。”故李能要求對國家食藥監總局制定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中關于藥品電子監管的條款之合法性進行審查,亦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北京一中院由此裁定,“對湖南養天和大藥房企業集團有限公司的起訴,本院不予立案”。
“法院不予受理令人十分遺憾。”王興表示,如果法院的駁回理由成立,根據《立法法》規定,只有國務院才有權力改變或撤銷部門規章,但公民或企業卻沒有渠道或法律明示的途徑去要求國務院啟動審查。這也就意味著,司法救濟的大門如果堵上,對于藥監總局通過濫用所謂制定規章或行政命令的方式違法行政的侵害,當事企業是沒有救濟渠道的。“大家都知道‘無救濟則無權利’的法治原則,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2月14日,專攻行政訴訟領域的浙江五聯律師事務所律師徐利平接受采訪時認為,原告養天和提的訴訟請求是要求審查推行電子監管碼這個行為,而不是撤銷《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或者規范的某個條款,所以原告要求對國家食藥監總局推行的這個行為要求進行審查,不能簡單等同為規章本身,北京一中院沒有把原告的訴訟請求進行一個澄清和鑒定。
信息來源:醫藥手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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