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藥物是指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專利的藥物。相對于仿制藥,創新藥物強調化學結構新穎或新的治療用途,在以前的研究文獻或專利中,均未見報道。隨著我國對知識產權現狀的逐步改善,創新藥物的研究將給企業帶來高額的收益。
目前國家對藥物自主創新的級別和程度沒有明確分類,業內對創新藥有多種稱呼:自主創新藥品、自主知識產權藥品、創制新藥、創新藥物、原創新藥、原創藥品、專利藥品、原研藥品等。
而決定能否單獨定價的具體方法,則是通過專家論證投票來確定。這就意味著,要獲得更高的價格、更多的利潤空間,企業需要為自己的藥品獲得上述的不同認定。
國內一些企業不把精力放在藥品創新上,而是在劑型、規格、包裝等事情上動腦筋,一旦這些小變動得到相關部門的批準認可,在漲價上就有了空間。
“藥品有緩釋片和控釋片,定價不同。后來相關部門又批了緩控釋片,企業以此就能在價格上跟前面兩種區別開來。”該人士說。
這些不同的界定則來自不同的管理部門。誰來決定一種藥品是專利藥、原研藥,還是仿制藥?
有的藥品,最初在國家藥監局注冊審批的時候是四類新藥,但幾年之后該生產廠家得到了國家專利局的專利,成了專利藥,價格有了上調的空間;有的藥品,擁有的國外專利早已過保護期,在進入中國市場時,衛生部門對其的審批也只是三類新藥,在經過幾年的GMP定價后,該藥品卻進入國家發改委的單獨定價目錄;還有一些藥品,在國家藥監局注冊審批時按一類新藥審批,但價格政策上,國家發改委對原研藥的認定并不看藥監局是否批準為一類新藥……
國家藥監局的注冊審批、國家專利局的專利審批,以及國家發改委對原研藥、單獨定價藥品的認定,這些認定彼此并不完全對接。
而有了這些相關部門之間的不同判斷標準和政策引導,企業就有了游走政策空間的機會。
“目前政策在銜接上還有問題。”該人士說,國家藥監局對藥品注冊審批與專利局專利審批沒有銜接,彼此審查的標準不同,時間上也不同步。這就導致一些藥品可能在注冊審批的時候是普通藥品,過了幾年卻拿到了專利局的發明專利。
“在單獨定價政策中,盡管有客觀指標,但也有專家主觀因素。這個政策2001年開始試行,矛盾較多。2005年之后暫停。”該人士說。
該人士表示,國家發改委已經注意到制度銜接上的問題,正在征求意見的《藥品價格管理辦法》中就提出,今后把藥監局對新藥的注冊標準與國家專利局的專利標準放在一起考慮,二者缺一不可。既要真正創新,又要重視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