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藥品交易規則核心內容匯編
日期:2016/2/19
今天(2月17日),廣東藥品交易規則(修訂稿)附帶5個文件正式下發并征求意見,要求在2016年2月26日17:00前將反饋意見遞交廣東省醫藥采購中心。縱觀整個交易結構,之前的月月交易改為一季度交易一次,并結合了7號文及70號分類采購的辦法進行了修改,將非基藥醫保品種劃分為四個質量層次。
由于之間點蒼鶴對交易結構第一時間進行了解讀,此次不再贅述。你可點擊一張表格秒懂廣東最新藥品交易結構 作為參考。
以下僅將方案的核心部分做匯總歸納:
藥品分類及其入市價計算規則
1、競價品種:同生產企業同一品規取全國(不含廣東省)最低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中標價的平均值與廣東省上一年度最新入市價兩者之間低值作為入市價。
2、議價品種(獨家藥品含報價后獨家、非醫保目錄藥品及無入市價藥品):取全國(不含廣東省)最低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中標價的平均值與廣東省上一年度最新入市價兩者之間低值作為入市價。
3、掛網品種:
1)低價藥品根據日均費用標準(西藥≤3元、中成藥≤5元,國家另有標準從其標準)和說明書計算入市價。
2)婦兒專科非專利藥品、急(搶)救藥品、基礎輸液取全國(不含廣東省)最低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中標價的平均值與廣東省上一年度最新入市價兩者之間低值作為入市價。
3)國家定點生產品種按照國家規定的采購價格作為入市價。
4)談判品種按照統一談判的價格作為入市價。
5)管制藥品(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藥品、第一、二類精神藥品、醫療用放射藥品及醫療用毒性藥品等)以國家最高零售價格倒扣順加差率作為入市價。
6)臨床必需且采購困難藥品(具體目錄由省衛生計生主管部門另行公布)不設入市價。
競價交易規則
競價品種交易按以下程序實施:
1.【之選品種,不選廠牌】醫療機構在基本藥物和醫保目錄競價交易藥品遴選時只能選擇擬使用品種、劑型、規格和競價層次,不能直接選擇生產企業;
2.三種采購方式:團購、聯合體、試點城市為單位采購
交易有三種方式,分別是1)交易平臺按品規匯總進行團購;2)醫療機構自主聯合進行團購;3)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城市,可以市為單位在交易平臺自行采購。
前兩種方式的區別在于平臺匯總后團購還是醫院聯合采購,采購量可為月、季、年度使用量,采購期限不超過一年。交易平臺每季度自動按品規或醫院聯合體匯總全省醫療機構擬采購量,并向企業公布。
交易平臺于每季度最后1個工作日在網上公布全省醫療機構的遴選品規和各品規匯總的采購量,各相關生產企業按照公布匯總的采購量在系統上進行報價
采用“雙信封”評審制度
1、經濟技術標評審
經濟技術標得分按《“雙信封”評審比例表》由高至低篩選出商務標評審候選品種,總分相同的品種按《經濟技術標評審表》中評價指標順位及得分高低排序;如各指標得分均相同的,由交易機構組織相關生產企業現場抽簽確定,由相關職能部門現場監督。
“雙信封”評審比例表
序號
|
報名有效同組產品數(個)
|
商務標評審
候選產品數(個)
|
成交產品數(個)
|
候選產品數(個)
|
1
|
2-5
|
不淘汰
|
1
|
1
|
2
|
6-8
|
5
|
1
|
1
|
3
|
9-12
|
6
|
1
|
1
|
4
|
13-39
|
50%
|
1
|
1
|
5
|
40及以上
|
20
|
1
|
1
|
過期專利藥競價、議價調整系數表
(此件征求意見,不作為辦法附件,另行發布)
過期專利藥入市價/出口藥、仿制藥入市價
比值區間
|
過期專利藥
競價調整系數
|
過期專利藥
議價調整系數
|
1.10以下(含)
|
1
|
0.95
|
1.10-1.50(含)
|
0.97
|
0.92
|
1.50-2.0(含)
|
0.93
|
0.86
|
2.00-2.5(含)
|
0.9
|
0.83
|
2.5-3.00(含)
|
0.87
|
0.81
|
3.00以上
|
0.85
|
0.8
|
2.商務標評審。進入商務標評審的品種報價后,選擇報價最低的為交易品種,次低的為候選品種;如出現相同價格的按經濟技術標分數由高至低的順序選擇中標;如經濟技術標分數相同的由交易機構組織相關生產企業現場抽簽確定,由相關職能部門現場監督。
醫保目錄藥品第三層次藥品交易規則
報價后,出口藥(具體解釋見附件1)與仿制藥(具體解釋見附件1)選報價低者(如出現相同價格的按經濟技術標分數由高至低的順序選擇),與過期專利藥按競價調整系數競價交易。
過期專利藥同組沒有出口藥或仿制藥的,則以第四層次相同品種組中已報價的經濟技術標(×0.9)與商務標(=10×同組最低報價/該品種報價)的綜合最高分品種(以下簡稱最高分品種,總分相同的,參照經濟技術標評審方法)作參照品種,按競價調整系數比價交易。
1競價調整系數確定依據:根據過期專利藥入市價與出口藥、仿制藥或最高分品種入市價的比值,確定競價調整系數;
2.成交條件:過期專利藥報價≤過期專利藥入市價÷出口藥、仿制藥或最高分品種入市價×競價調整系數×出口藥、仿制藥或最高分品種報價,則過期專利藥成交;反之則出口藥或仿制藥成交。最高分品種只作比價參照。
3.議價條件:未成交的過期專利藥,以不超過本次交易報價及過期專利藥入市價×議價調整系數,轉入議價交易。
4.競價、議價調整系數表另行公布。
5.無出口藥、仿制藥、最高分品種,或以上品種均不報價的,過期專利藥以不高于自身入市價95%的價格及本次交易報價轉入議價。
6.同組無過期專利藥或過期專利藥不報價,出口藥、仿制藥屬多家品種的按競價流程交易,屬獨家品種的則以不高于自身入市價95%的價格轉入議價。
7.過期專利藥不報價或不接受議價條件的,均視為放棄當期競價或議價交易。出口藥、仿制藥不報價的視為放棄本輪競價交易。
議價及其他交易規則
1、 獨家藥品(含報價后獨家)、非醫保目錄藥品、婦兒專科非專利藥品、急(搶)救藥品、基礎輸液及無入市價藥品在入市價之下由醫療機構自行遴選品規和生產企業,可采用交易雙方、區域集中或委托交易機構方式,通過交易平臺議價交易。
2、低價藥品由生產企業在日均費用標準下自主報價直接掛網,醫療機構自行遴選品規和生產企業,可采用交易雙方、區域集中或委托交易機構方式(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僅可通過委托交易機構集中議價),通過交易平臺議價交易。
3、臨床必需且采購困難目錄藥品、管制藥品由醫療機構自行遴選品規和生產企業,可采用交易雙方、區域集中或委托交易機構方式,通過交易平臺議價交易。
4、定點生產藥品、談判品種直接掛網,由醫療機構按照確定的價格通過交易平臺交易。
信息來源:醫藥云端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