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印發藥品招標新方案:將公開醫院采購信息
日期:2016/2/24
關于印發上海市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滬人社醫〔2016〕37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號)和《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落實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衛藥政發〔2015〕70號),結合上海工作實際,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療保險辦公室)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衛生計生委、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財政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實施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醫療保險辦公室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財政局
2016年1月15日
上海市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實施意見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號)和《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落實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衛藥政發〔2015〕70號)要求,結合上海工作實際,制定本市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實施意見。
一、總體思路
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機制是本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和關鍵環節,對加快公立醫院改革、規范藥品流通秩序、推進醫保支付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義。本市按照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總要求,借鑒國際藥品采購的通行做法,兼顧藥品生產流通使用現狀,堅持藥品集中采購方向,實行一個平臺、上下聯動、公開透明、分類采購、循序漸進、動態調整,努力構建藥品集中采購新機制,切實保障藥品質量和供應,降低藥品虛高價格,遏制藥品購銷領域腐敗行為,推動醫藥產業健康發展。
二、組織機構和職責分工
(一)領導機構。本市藥品集中采購工作領導機構由市政府分管市長牽頭,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療保險辦公室)、市發展改革委、市衛生計生委、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科委、市工商局等部門組成,負責審定本市藥品集中采購工作實施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項的決策,協調各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采購相關工作。
(二)管理機構。本市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管理機構設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療保險辦公室),負責制定本市藥品集中采購相關規則、組織管理和監督檢查。
(三)工作機構。市醫藥集中招標采購事務管理所是本市藥品集中采購的工作機構,負責本市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具體實施,其主要職責包括具體操作、提供服務和維護平臺等。
三、實施藥品分類采購辦法
本市對公立醫院使用的所有藥品實行分類采購。本市公立醫院使用的所有藥品必須通過上海市醫藥采購服務與監管信息系統(簡稱“陽光平臺”)進行網上采購,鼓勵其他醫院積極參與陽光平臺采購。
(一)帶量采購藥品。對臨床用量大、采購金額高(占比排序累計不低于80%)、多家企業生產的基本藥物和非專利藥品,實施帶量采購。發揮市級集中批量采購優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機構通過公開招標采購,明確采購品種和采購數量,制定質量綜合評價指標體系,優選品質上乘的藥品入圍,落實招采合一、量價掛鉤、全程監控等措施,切實保障藥品質量,合理降低藥品價格。暫時未帶量采購的品種,在參考外省市中標價的基礎上進行限價采購,并根據外省市中標結果變化等情況實行動態調整。堅持大包裝、簡包裝藥品采購方向,鼓勵企業簡化包裝,降低生產成本,進一步方便患者配藥。
(二)談判采購藥品。積極支持與參與國家對專利藥品和獨家生產藥品的談判采購工作,研究配套醫保支付政策,醫院按照國家談判結果采購和使用藥品。
(三)直接掛網采購藥品。包括緊缺藥品、急搶救藥品、常用低價藥、婦兒專科非專利藥、基礎輸液以及暫不列入招標采購的藥品。參照國家衛生計生委委托行業協會、學術團體公布的婦兒專科非專利藥品、急(搶)救藥品遴選原則和示范藥品,合理確定本市相關藥品的范圍。直接掛網采購藥品,由醫院和企業直接議價,醫院應考慮市場供應情況、實際生產成本和利潤等因素,合理確定采購價格。
(四)國家定點生產藥品。按照全國統一采購價格直接網上采購,醫院不再議價。
(五)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防治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的免費用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計劃生育藥品及中藥飲片,按國家和本市規定采購,確保公開透明。
(六)備案和應急采購藥品。為保證臨床用藥,對急(搶)救必須的個別非中標、非掛網藥品或其他治療必須的特殊用藥,允許醫院通過陽光平臺實行備案和應急采購。
鼓勵醫院以隸屬關系、區域合作、醫聯體等形式開展醫院集團采購(GPO),發揮批量采購優勢,實現量價掛鉤,切實降低采購成本。醫院集團采購的信息發布和結果執行通過陽光平臺及時對外公開,形成的成交價不得高于陽光平臺中標價和掛網價,并按藥品加成政策銷售,其藥品實際采購價格將作為全市集中招標采購、中標價格動態調整或醫院議價的重要參考。對已開展醫保帶量采購的藥品、談判采購的藥品以及定點生產藥品,不納入醫院集團采購范圍。
四、改進醫院藥款結算和供應配送管理
(一)醫院從藥品交貨驗收合格到付款的時間不得超過30天。積極推動醫院集中開設銀行賬戶,通過互惠互利,由銀行提供相應藥品周轉金服務,加快醫院付款時間,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和藥品生產流通成本。糾正和防止醫院以承兌匯票等形式變相拖延付款時間的現象和行為。將藥品支出納入預算管理和年度考核,定期向社會公布。逐步實現藥占比(不含中藥飲片)總體降到30%以下。
(二)藥品生產企業是保障藥品質量和供應的第一責任人。藥品可由中標生產企業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藥品經營企業配送到指定醫院。藥品生產企業委托的藥品經營企業應在陽光平臺備案,備案情況向社會公開。藥品集中采購工作機構應及時公布每家醫院的配送企業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三)加強短缺藥品監測和預警,按區域選擇若干醫院作為短缺藥品監測點,并由藥品集中采購工作機構建立藥品生產企業供貨短缺預報機制,及時掌握分析短缺原因,理順供需銜接,探索多種方式,保障患者用藥需求。
五、完善陽光平臺建設
(一)規范平臺建設和使用。陽光平臺是本市藥品集中采購平臺,本市公立醫院所使用的藥品必須通過陽光平臺采購。陽光平臺直聯醫院、藥企和政府行政管理部門,支撐多種采購模式,適應現代化醫藥商務模式和物流管理,覆蓋醫藥招標、采購、配送、使用全過程,政府相關部門共享共用陽光平臺信息。醫院和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嚴格按照藥品統編字典、業務規范、技術標準要求實現與陽光平臺的自動化互聯。
(二)建立藥品統編字典規則庫。為保證全市藥品采購相關信息的規范和統一,本市醫保、衛生計生、食品藥品監管、價格監管等部門共同努力,協同建立統一的藥品統編字典規則庫,按照職責分工,形成及時維護、統一發布的工作機制。
(三)發揮信息共享和整合作用。陽光平臺與國家藥品供應保障綜合管理信息平臺實行對接聯通,并與本市醫保、衛生計生、食品藥品監管、價格監管等部門的相關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
(四)公開藥品采購信息。本市通過陽光平臺向相關各方和社會公開藥品集中采購信息,提升為各級醫院和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服務水平,提高居民用藥知情權。
六、規范醫院藥品使用管理
(一)本市衛生計生部門落實責任,繼續推動公立醫院優先配備使用基本藥物,并達到一定使用比例。建立處方點評和醫師約談制度,重點跟蹤監測輔助用藥、醫院超常使用藥品,明確醫師處方權限,處方涉及貴重藥品時,應主動與患者溝通,規范用量,努力減輕急性、長期用藥患者藥品費用負擔。全面提升藥師的總體數量和業務素質,充分發揮藥師的用藥指導作用,探索臨床藥學服務與社會藥房的工作聯動,提升本市臨床藥學服務的整體水平。
(二)加快推進以基本藥物為重點的臨床用藥(耗材)綜合評價體系建設。選擇部分醫療、教學、科研等綜合實力較強的醫療衛生機構,對藥品(耗材)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依從性、經濟性等進行成本效益評估,為規范藥品采購和配備使用,推進藥品劑型、規格、包裝標準化提供臨床技術支持。
(三)本市藥品集中采購工作機構要不斷提高藥品招標采購、配送管理、評價、統計分析、動態監管等的能力,定期公布醫院藥品采購價格、數量、付款時間及配送到位率、不良記錄等情況,并及時做好網上交易數據匯總和監測分析工作,合理運用差比價規則,測算各類藥品市場平均價格,采集不同階段藥品采購價格以及周邊國家和地區藥品價格等信息,為各類藥品采購提供支持。探索通過陽光平臺或第三方機構公布藥品和生產經營企業的相關要素指標評價信息,為醫院藥品具體采購行為提供參考,引導和規范醫療機構合理采購藥品。
七、加強綜合監管
(一)嚴肅查處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弄虛作假、圍標串標、哄抬價格等行為,嚴格執行誠信記錄和市場清退制度。對列入不良記錄名單的企業,醫院兩年內不得購入其藥品。
(二)嚴肅查處醫院違反采購合同、違規網下采購等行為。對通過帶量采購、談判、定點生產等方式形成的采購價格,醫院不得另行組織議價;對醫院直接掛網采購藥品的價格,要加強市場監測和跟蹤,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和秩序。規范和凈化藥品在醫院內部的流通渠道,定期向社會公布在醫院設立結算戶頭的藥品經營企業名單,接受社會監督。將藥品集中采購情況作為醫院及其負責人的重要考核內容,納入目標管理及醫院評審評價工作。
(三)加強對藥品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強化市場購銷價格監測,規范價格行為,保護患者合法權益。依法嚴肅查處價格違法和壟斷行為,以及偽造或虛開發票、掛靠經營、走票等違法行為。強化重點藥品質量追蹤和全程質量監管,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藥品行為。
(四)堅決遏制藥品購銷領域腐敗行為、抵制商業賄賂。加強藥品采購機構內部制約和外部監督機制,增強廉潔自律意識,防范和杜絕各種廉政風險。
八、精心組織實施
(一)落實部門責任。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療保險辦公室)牽頭組織實施藥品集中采購工作,制定集中采購實施方案,負責陽光平臺的運營管理,對醫院執行集中采購結果和履行采購合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衛生計生委負責規范醫院藥品使用,督促醫院落實集中采購結果,共同做好醫院執行集中采購結果和履行采購合同的監督檢查工作,加強醫院藥品采配過程中的廉政風險管理。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參與制定帶量采購藥品質量評價標準,提供藥品質量和生產經營企業不良記錄等信息,加強藥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對帶量采購藥品進行全程質量監管。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加強對藥品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強化購銷價格監測,規范價格行為,保護患者合法權益。
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協調組織生產企業保證藥品供應。
市商務委負責加強藥品流通領域的行業管理。
市工商局負責對藥品采配過程中的不正當競爭進行調查處理。
市財政局負責安排藥品集中采購工作所需的工作經費。
市科委負責推動本市醫藥企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二)加大宣傳培訓。要充分運用廣播、報刊、電視等傳統媒介和微信、微博等新媒體方式,充分宣傳國家和本市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政策方向、意義、措施和成效,妥善回應社會關切,為構建藥品采購新機制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九、其他
(一)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的社會辦醫療機構和內設醫療機構參照上述規定參與藥品分類采購,并通過陽光平臺采購所有藥品。
(二)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的零售藥房參考公立醫院藥品分類采購價格,根據市場供需關系,合理確定藥品銷售價格,及時向陽光平臺報送藥品采購、銷售、庫存等信息。
信息來源:醫藥精英俱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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