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醫保支付標準最晚6月出臺 開啟藥價調整大幕
日期:2016/2/28
醫保支付標準的指導意見會從宏觀方向上確定程序和方法,但具體細節,比如醫保支付標準是按照通用名還是商品名,價格區間如何確定等,都交由地方政府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制定。
文│李靜芝
2月26日,與人社部接近的消息人士告知E藥經理人記者,備受業內關注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支付標準制定規則的指導意見”,各部委已經討論得比較成熟;關于對外公布的時間點,“不會晚于今年6月底出臺”;而關于具體支付標準,將由各地方依據各自的經濟條件、籌資水平等等具體制定。
原本計劃2015年9月出臺的“醫保支付標準制定規則”在半年之后,終于有了具體的時間表;醫保支付標準是這一輪藥價改革的著力點之一,希望通過合理制定醫保藥品支付標準,探索建立引導藥品價格合理形成的機制;而業界對于這一指導意見的關注是比較務實:其一醫保支付標準將決定各家企業品種在醫保中的報銷比例,直接決定市場表現;其二指導意見的出臺將會成為各地具體標準制定的基本準則。
關于這一指導意見,目前最主要的討論焦點在于:指導思想落實到各地方執行力度會如何?支付標準會以通用名為主還是商品名為主?藥價采集以市場銷售價格為基礎還是以招標采購價格為基礎?等等這些問題均有多方意見,我們將持續予以關注。
據這位消息人士透露,關于醫保支付標準的指導意見會從宏觀方向上確定程序和方法,但具體細節,比如醫保支付標準是按照通用名還是商品名,價格區間如何確定等,都交由地方政府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制定。
2015年5月人社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衛生計生委等七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推進藥品價格改革的意見》,提出了“醫保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擬定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制定的程序、依據、方法等規則,探索建立引導藥品價格合理形成的機制”。按照國務院醫改辦的要求,人社部和衛生計生委分別開展了醫保支付標準的相關研究工作,啟動了醫保支付標準管理規則的制定工作。同時文件中提到在2015年9月底前出臺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制定規則。
但至今,除了一些省份出臺了各自的醫保支付標準的通知外,衛計委及人社部都未有關于此文件的正式版發布,只是在2015年年底,有媒體報道稱一份《關于基本醫療保險藥品支付標準制定規則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流傳出來。
其實,在2015年年底,人社部和衛計委分別就醫保支付標準的制定規則,各自出了一套方案,人社部主要針對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衛計委主要針對新農合。但是隨著2016年1月12日《國務院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的發布,兩保合一正式在全國范圍內鋪開,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農合合并為城鄉居民醫保,這是指導意見遲遲未能出臺的背景原因。
不過,據這位消息人士透露,對醫保支付標準制定規則的討論已經非常成熟,“領導說發可能就發了,從理論上講,應該不會晚于今年6月底”。醫保支付標準將基本與兩保合一的推進同步,按照《國務院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的內容,6月正是各省市整合城鄉居民醫保工作明確時間表、路線圖的時候。
從去年開始,已經有省份制定并試行醫保支付標準。目前重慶、福建、浙江、安徽等省市已經通過制定醫保藥品支付標準的方式。
從各省實踐來看,醫保支付標準的價格數據采集來源,不外乎三種:采購平臺采集、醫療機構上報和發改委價格監測。
安徽省
2015年5月21日,安徽省衛生計生委辦公室發布《安徽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限價(醫保支付參考價)目錄的補充通知》,明確了安徽現階段按照2012年縣級醫院藥品中標數據、2014年基本用藥中標價制定醫保支付參考價的思想,規定“限價目錄內的省級招標藥品醫保支付參考價為藥品中標價”。因此,安徽省對于完全競爭產品,醫保支付參考價=省級中標價。
重慶市
重慶市醫保支付標準將根據各廠牌藥品在其他省(區、市)的實際購銷價(無購銷價的藥品采用中標價)和上一年度重慶藥品交易所成交均價情況確定。試點范圍是在重慶藥品交易所交易額前300位的醫保藥品以及與其同通用名、同劑型的藥品。
將同通用名、劑型、規格的所有藥品為一組,采集組內各廠牌藥品在其他省市購銷價,以同組普通質量層次(國產GMP)的藥品在各省市的購銷均價計算平均值。若藥品的購銷均價低于平均值的,以平均值作為醫療保險支付標準;藥品的購銷均價高于平均值的,分廠牌確定醫療保險支付標準:有3個及以上購銷價的,以該藥品購銷價低的后3位的均值作為醫療保險支付標準;有2個購銷價的,以低的購銷價為支付標準;只有1個購銷價的,在購銷價的基礎上,下降一定比例確定醫療保險支付標準。
浙江省
2015年以2014年新一輪基本藥物和其余全品種藥品中標價作為醫保藥品支付標準。自2015年起的每年12月份,浙江省醫保藥品支付標準聯席會議根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產生的藥品加權平均價、中位數等因素制定下一年度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具體操作方法是按產品(商品名)品規計算該藥品實際采購量、價的加權平均值。
福建省
2015年9月份,福建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完善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若干意見》明確,福建省從明年開始執行醫保藥品新的支付標準,新標準將動態調整,每年度更新一次,從次年1月1日起施行。支付標準的原則是根據不同企業生產的藥品名稱,以省藥品集中采購領導小組確定的入圍醫保藥品銷售價格作為醫保藥品支付標準;新一輪省藥品集中采購實施方案規定由醫療機構自行陽光采購的藥品,按國家現行規定采購價格支付。另外,非公立醫療機構采購未入圍醫保藥品的,首先以該藥品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間正式公布的全國省級藥品集中采購本企業最低中標價作為醫保支付限額;未能采集到中標數據的藥品,以該藥品在省內前兩年(2013-2014年)定點醫療機構平均銷售價(扣除加成后)作為醫保支付限額;其他未入圍醫保藥品以及尚未公布醫保支付標準(限額)醫保藥品,由各統籌區醫保經辦機構核定并結算。
信息來源:E藥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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