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最低價+GPO,北京誓將藥價推向新低
日期:2016/3/3
兩個階段分步推進,集分結合采購
北京在去年推出《陽光采購工作實施方案》后一直處于數據庫維護、價格相互質疑(舉報)的階段,對于后續的藥品采購方向,令業界感到疑惑,直至今天(3月1日),該市公布陽光采購細則,才在一定程度上感覺到陽光照進現實。
而現實往往是殘酷的:第一階段,22家市屬醫院在全國最低價下采購;第二階段(今年下半年),將統一對臨床用量大、采購金額高的抗菌藥物、心血管藥物、抗腫瘤藥物等品種進行雙信封或議價談判等方式進行集團帶量采購,“進一步使藥品采購價格趨于合理。”
可以看出,北京將通過第一階段的限價(全國最低價)消除各個廠商的價格幻想,在此基礎上進入第二階段,將“民憤極大”的三類藥物單獨拎出來集團采購。兩個階段運行下來,可以預見全國各省市在最低價格的“相互攀比”之路上一路狂奔,藥價沒有最低,只有更低。
維護醫院歷史在用品種繼續使用的“待遇”
以上便是《北京市屬醫院藥品陽光采購實施細則》的基本交易結構。第二階段的集團采購實施細則靜待下發,不好猜測,但目前即將進行的第一階段采購大概是這樣運行的:
【報低價進入候選目錄】在《北京市藥品基礎數據庫》中,企業按不高于全國最低中標價的藥品+短缺藥品目錄內藥品,匯總形成《陽光采購候選品種目錄》(低價藥品除外)
【保留原有在用品種繼續使用的待遇】各個醫院在2014 年 8 月 1 日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期間的在用藥品,如果在《陽光采購候選品種目錄》和試點區縣低價藥品談判結果范圍內的品種,基本上獲得保留醫院繼續使用的“待遇”。這和7號文中醫院上一年度在用藥品匯總進入省級采購目錄的精神是一致的
【價格確認:談判】沒有全國最低參考價格的,由醫院與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進行談判議價,確定本院成交價格;2 家及以上醫院使用的,由陽光采購領導小組匯總數據后,組織醫院形成采購談判小組與生產經營企業進行價格談判,確定統一的成交價格。成交價格應由醫院在采購平臺填報確認并公示。
【價格聯動】如出現格低于市屬醫院成交價格時,應于下個自然月立即共享其他醫療機構談判成果。
【重點監測】在采購過程中,同一通用名不同企業的藥品,醫院成交價高于全市同類參照醫院使用的藥品價格20%以上時,應進行重點監測,必要時予以更換。
【低價藥部分】朝陽區、延慶區作為第一批,同時發布低價藥采購實施細則,本階段先行試點常用低價藥品議價采購,同時跟標醫管局競價談判結果,初步建立陽光采購運行機制。
那么,之前沒進入北京醫院的品種有什么辦法進院?
既然保留了醫院歷史在用品種繼續采購的“待遇”,這同時也意味著,之前沒進入醫院的藥品,想進入幾乎是不可能了,此處用“幾乎”這個詞,是實施細則為你留了一條縫隙,看你能否鉆進去:
【在全國沒中標價格的品種(新藥/沒投標的/剛剛上市(進口)的....?】對于無全國各省級中標價格作參考,但臨床必需的藥品,醫院應對涉及的藥品進行評估,開展價格談判,藥品遴選工作專業委員會集體決策后可以列入醫院采購目錄。醫院應將此類藥品列入本院重點監控范圍,并在采購平臺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急(搶)救、臨床必需等特殊情況的藥品】醫院需采購非《北京市藥品基礎數據庫》產品的,通過采購平臺進行登記,企業掛網。每季度公式一次。
全國新一輪藥品采購大局基本成型
此次北京公布的采購細則,大體上遵循了市級平臺通過藥品基礎數據庫及全國最低價格控制了質量及價格門檻,在此基礎上將采購權限下放給醫院或者醫聯體,先限價、后談判、再進行集團采購(GPO)。
與同樣即將展開GPO的上海橫向對比,有類似的地方,既市級平臺把好質量、價格準入關,之后由采購主體或(區縣)進行集團采購。
在于醫改試點省份江蘇、安徽、福建對比,無一例外,同樣是省級產生入圍價(限價),但真正產生最終交易價格仍是后續的各地市帶量采購。
至此,我們不難發現,新一輪的藥品采購進展到2016年3月份,全國各地的采購大局基本已經成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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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都做好藥品采購的準入關,醫院在用品種獲得了變相“保護”,新進入藥品的難上加難,機會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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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平臺發揮第一輪價格限制作用,采購權逐步轉移到采購主體,帶量采購將成為未來藥品交易的主要采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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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O也將在北京上海推行,上海閔行模式獲得了推行,但北京具體細則還要看后續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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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重慶兩個藥交所的交易模式也在發生調整,前者交易結構基本不變,但交易頻率和質量層次劃分發生變化;后者引入帶量采購+醫保支付改革,值得關注。
信息來源:醫藥新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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