醒醒!就算發改委藥品價格放開,又能怎樣
日期:2014/11/20
近日有媒體爆料,10月27日,全國物價局局長會議召開:發改委有意全面放開藥品價格。這一消息迅速引發熱議,一時之間,醫藥企業期待的市場定價機制似乎就在眼前。
熱議過后還需冷靜。藥品價格管制變化或許不是短期內能夠完成的,讓人揪心的藥品費用問題同樣如此。
政府部門發布文件總有一個程序,很多時候需要跨部門協商,最終沒有發出來的文件也不少見。而且,發改委部門的藥品定價權都有相關法律條文依據,包括《價格法》、《藥品管理法》、《藥品價格管理條例》。
當然,文件和法律都是形式,想改或許可以提速。不過,有些涉及利益格局的問題可能沒法提速。
“市場都沒有,何談市場定價”
如果發改委真的放棄藥品定價權,一個關鍵問題就是替代方案是什么?
其實,國家發改委一直也在想辦法。最近被調查的國家發改委價格司巡視員郭劍英過去透露出的信息就是,“將現行政府控制最高零售限價的做法,逐步向以政府管理支付價格為核心的管理方式轉變。”
他的這一設想,業界也稱之為“藥品基準價格”。根據國家發改委官員在各種會議上透露的消息,所謂“藥品基準價格”就是參考藥品的成本、以往招標價格和社保的支付能力確定的一個價格。確定“藥品基準價格”后,藥企可以自主定價,患者也可以自行選擇,但醫保只按這個基準價格埋單。
簡單說,無論患者花多少,醫保都只會支付一個最基本的價格。據稱,德國醫保就是按照這樣思路來支付藥品。2014年上半年,國家發改委就曾經請德國專家來交流經驗。
不過,國家衛生計生委衛生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傅鴻鵬曾經提醒過健康界,“藥品基準價格”還是回避不了過去的老問題,到底如何確定藥品價格?
峰回路轉,如今發改委價格司的主政者紛紛被調查,甚至有媒體報道連國家發改委價格司醫藥處都有可能取消,那么“藥品基準價格”是否會擱淺不得而知。同步受到影響的還有中成藥價格調整等問題。
另外一個替代方案就是所謂“市場定價”,也正是部分人士熱議的主張。主導藥品價格管制的發改委也沒否認過市場配置資源,市場定價也的確是改革的光明前途,但是眼下的現實恐怕依然曲折。
在紛紛擾擾的熱議中,財經媒體人田鵬評論更讓人深省:市場都沒有,如何定價?在他看來,中國的醫療、醫藥本來就沒有形成真正的市場。自然,真正市場定價的機制短期內也難以形成。
藥價管制涉多環節,單個環節難突破
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朱恒鵬于2011年在《中國經濟周刊》撰文批評,14道管制讓中國的醫藥費越“管”越貴。這14道管制具體涉及管制醫療服務價格、管制藥品最高零售價、管制醫療機構的購銷加價率、禁止折扣、管制單處方開藥量和均次費用、管制藥占比、政府集中招標采購、零差價、禁止“二次議價”、單一貨源承諾、收支兩條線等。
簡單一點,朱恒鵬2007年在《中國社會科學》撰文將現行的藥品價格管制機制分解為兩大關鍵環節:一個就是發改委的“直接價格控制”,另一個則是“藥品集中采購”。
健康界發現,除少部分改革探索地區之外,藥品價格管制直接涉及到發改、衛生、醫保、紀委等不同部門。一般來說,發改委拿出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衛生部門在發改委價格下招標,各地招標文件都提到,中標價是不能高于發改委的價格;最后醫保部門按照衛生部門招標的價格“買單”。紀委則在其中起到監督作用。
今后,就算發改委放開藥品定價權,甚至取消發改委藥品價格處,涉及藥品價格管制的其他部門依然在執行既定政策。很有可能的情況就是,良性市場機制短期內難以形成,牽涉藥品價格管制的多個政府部門也不會很快退場。
因此,當下就算修法成功,發改委也徹底不再管理藥品定價事務,藥品價格形成需要一個機制,甚至也需要一個部門出來做決策拍板。
藥品價格反腐風頭正勁,定價權歸任何部門恐怕都像是一個燙手山芋。到底歸誰,反倒值得長期觀察。
價格問題不是關鍵,醫療體制才是
“醫療體制決定醫生的處方行為。醫生的處方行為決定了藥品的銷售模式,藥品的銷售模式則影響藥品的流通與生產。”朱恒鵬曾告訴健康界。
患者從來都是根據醫生的囑咐服用藥物。醫藥與醫療具有天然的聯系,可以說“醫”、“藥”永遠都是分而難開。這也就導致醫藥行業對醫療行業存在的天然附屬性。
如今,中國醫院的景象就是,患者拖著買菜的小拖車在醫院拿藥。看病貴很多時候已經不再是單一品種的價格高企,更多表現為處方量大和藥品濫用。這跟醫生的行為有密切關系。
在以藥養醫機制下,企業長期以來給開藥積極的醫生發“績效”,彌補醫生收入不足。這導致了醫生行為扭曲。醫改取得關鍵性突破需要時間,醫生的開藥行為改變需要時間,解決藥品費用問題同樣需要時間。
換句話說,如果醫改依然停滯不前,即使頂層的藥品定價發生了改變,患者用藥費用高企的難題恐怕依然難解,以藥養醫難題依然難解。
鏈接:發改委憑什么管理藥品價格
20世紀80年代后期以前,中國的醫藥價格都是由政府直接制定,這是計劃經濟體制的典型特征。
1992年~1996年,國家曾經嘗試過放開藥品價格,結果藥價飛漲。于是1997年國家又把藥品價格重新納入控制范圍。
2000年是中國藥品價格改革史上的一個分水嶺。國家計委2000年7月發布《關于改革藥品價格管理的意見》,基本建立起政府藥品價格管理體制。《價格法》、《藥品管理法》、《藥品價格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都明確提出政府管制藥品價格的原則。
2000年11月,原國家計委于發布《關于單獨定價藥品價格制定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制藥企業可以對政府定價的藥品申請單獨定價。這一政策的最初目的是為了鼓勵藥品創新。
2001年,新版《藥品管理法》和《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發布。《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明確提出,“國家對藥品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或者市場調節價。列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藥品以及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以外具有壟斷性生產、經營的藥品,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對其他藥品,實行市場調節價。”
2004年,國家發改委(原國家計委)主導價格管制的機制逐漸定型。同年,醫保目錄改版,政府實行價格管制的藥品約為2400余種。國家發改委負責醫保目錄中處方藥的定價,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非處方藥的定價;各省還可以根據國家醫保目錄增減15%藥品,由省里來定價。
2005年,國家發改委印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定價藥品目錄》(發改價格【2005】1205號),進一步明確劃分中央和地方的藥品定價權限。
2009年~2010年,新醫改啟動后,藥品價格管制經歷了一次重要調整。發改委聯合三部委于2009年發出《改革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提出“政府管理藥品價格的重點是國家基本藥物、國家基本醫療保障用藥及生產經營具有壟斷性的特殊藥品”。2010年,國家發改委再次修訂《國家發展改革委定價藥品目錄》。
信息來源:健康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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