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終于明確了!市衛計委權威解答產假婚假等計生政策
日期:2016/3/9
今天,市衛計委與有關部門發布了關于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后相關計生獎勵和保障政策問答。產假、護理假、婚假、哺乳假有何變化?原先的有關獨生子女家庭獎勵和扶助政策是否可以繼續享受?快來了解↓
2016年1月14日,浙江省修訂公布了《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省條例》),從公布之日起實施。
新修訂的《省條例》關于產假、護理假、婚假、哺乳假有何變化?
產假有什么變化?
新修訂的《省條例》規定,女方法定產假期滿后,享受30天的獎勵假,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這30天獎勵假,只要是在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規生育的都可以享受。
獎勵假是否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據市人力和社會保障局解釋:生育保險執行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98天產假,而這30天獎勵假目前不作為國家法定產假。
護理假有什么新規定?
新修訂的《省條例》規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男方享受15天護理假,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
婚假怎么規定的?
新修訂的《省條例》取消了晚婚給予12天的獎勵假規定。即在2016年1月14日前登記結婚的還未休假的,可以享受3天法定婚假再加12天的晚婚獎勵假共15天。在新修訂《省條例》公布實施之后結婚登記的,只有法定婚假3天。
女方哺乳假怎么算?
每天1小時哺乳時間與哺乳假是兩個概念。
《省條例》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產假期滿后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可以給予6個月的哺乳假,這條規定適用于2016年1月1日之前生育,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對象。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和《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的規定,哺乳(含人工喂養)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日內安排不少于1小時的哺乳時間。
難產、多胞胎還能增加假期嗎?
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和《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的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息15天;
①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②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全面兩孩政策實施以后,原先的有關獨生子女家庭獎勵和扶助政策是否可以繼續享受?
全面兩孩政策實施以后,已享受獨生子女家庭獎勵和扶助政策的,可以繼續享受(除了按規定退出的)。
2016年1月1日之后
只生育一個子女、且自愿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不能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2016年1月1日之前
只生育一個子女、且自愿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仍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可以按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金的,可以享受獎勵扶助金,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可以按規定獲得特別扶助。
再生育子女的,應當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此前已經享受《省條例》規定獎勵的不用退還。
信息來源:寧波發布
浙公網安備 3302120200069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