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全產業整頓促肝細胞生長素
日期:2016/3/17
CFDA(2016年第55號)
近期,根據群眾舉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遼寧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分別對其行政區域內注射用促肝細胞生長素的藥品生產企業進行了飛行檢查,發現部分企業存在嚴重的違法違規生產行為。現通告如下:
一、遼寧玉皇藥業有限公司存在的違法違規生產行為:
1.編造批生產記錄和物料出入庫臺賬等。該企業促肝細胞生長素溶液實際提取收率超出批準工藝收率40%左右,每次多出的產品混入其他批次中,采用編造采購記錄、進廠記錄、批生產記錄,虛開發票等方式進行平賬。
2.主要原料供應商審計不全,存在質量隱患。主要原料乳豬肝臟供應商為江蘇省東臺市四之海冷凍食品廠,檔案資料顯示該企業對上述食品廠進行了書面審計和現場審計,但實際上未進行現場審計。經對江蘇省東臺市四之海冷凍食品廠延伸檢查,發現其提供給該企業的乳豬肝臟并非全部由其屠宰所得,存在向周邊企業收購的情況。
3.存在修改檢驗儀器工作站系統時間等數據完整性問題。該企業用于檢驗的高效液相色譜儀和紫外可見分光光度計未設置使用權限,并修改工作站系統時間;電子實驗數據也未進行備份。
二、哈高科白天鵝藥業集團有限公司存在的違法違規生產行為:
1.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生產工藝。該企業促肝細胞生長素溶液批準的提取工藝為非酶解工藝,企業為提高產品收率,降低生產成本,其提取過程采用胃蛋白酶水解,與企業應執行的提取工藝不一致。
2.紙質數據和電子數據不真實、有缺失。
(1)編造促肝細胞生長素溶液的批生產記錄、倉庫物料分類進出賬。由于使用的起始物料乳牛肝的個體差異較大,導致生產的溶液結果不穩定,為了體現產品的穩定性,編造了促肝細胞生長素溶液批生產記錄(2014年4批,140701、140901、141201、141202;2015年1批,150201)、倉庫相關物料的分類進出賬、檢驗記錄等。
(2)未如實記錄批生產記錄等。該企業2014年至2015年生產23批的促肝細胞生長素溶液,均無法提供相應的批生產、批檢驗等原始記錄。
(3)篡改電子數據。檢查發現,紫外分光光度計(UV1700)中促肝細胞生長素溶液多肽含量檢測的141202批的電子數據系在140701批的電子數據基礎上修改而得。
(4)計算機管理無法保證數據完整性。現場檢查發現,企業化驗室的計算機化系統僅通過windows系統的用戶名和密碼進行管理,工作站未設置用戶和密碼;系統時間存在修改痕跡;設備編號HY-YXSP-01和設備編號HY-YXSP-03的兩臺高效液相缺少審計追蹤功能。
3.企業雖建立有乳牛肝臟供應商審計檔案,檔案顯示供應商為黑龍江賓西牛業有限公司和齊齊哈爾綠泉集團鶴泉食品有限公司,但其采購實際來源于臟器收購人員(系自然人),且企業未與供應商、收購人員簽訂購銷質量協議,無法控制乳牛肝臟的來源;同時,企業乳牛肝臟質量標準中僅有感官檢測指標,其質量無法得到保證。
三、注射用促肝細胞生長素等多組分生化藥品的原料多來源于新鮮的動物臟器,需要通過嚴格的原料質量控制和生產過程控制來保證產品質量。上述兩家企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有關規定,遼寧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對遼寧玉皇藥業有限公司立案調查,并收回其藥品GMP證書(編號:CN20140142);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也正在對哈高科白天鵝藥業集團有限公司違法違規生產情況進行調查。調查處理結果另行向社會通告。
四、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要求所有經營、使用單位立即停止銷售、使用上述兩家企業生產的注射用促肝細胞生長素。遼寧、黑龍江兩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監督企業召回全部在售產品。要查清產品流向,公開召回信息,加大召回力度,確保召回到位。其他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相關藥品經營、使用單位配合做好召回工作。相關情況應于2016年3月30日前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五、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要求其他促肝細胞生長素生產企業要進行全面自查。凡存在未按批準的工藝和標準生產、主要原料來源不清或供應商審計不全以及存在嚴重數據完整性缺陷等情形的,必須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召回上市產品。企業自查報告于2016年3月25日前報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北京、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山東、廣東、海南等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在企業自查的基礎上,對促肝細胞生長素生產企業開展專項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嚴肅處理。檢查情況于2016年4月5日前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將繼續組織對市場銷售的此類藥品進行檢查和檢驗,一旦發現藥品生產企業存在違法生產行為,將依法嚴肅查處。
信息來源:醫藥精英俱樂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