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八類藥品藥店禁售!
日期:2016/3/24
來源:賽柏藍 作者:半夏
作為一名醫藥人,你知道有哪些藥品是零售藥店禁止銷售的嗎?
近日,湖北省十堰市食藥監局公布了《零售藥店禁止銷售的藥品名單》,該名單是依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發布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興奮劑、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目錄整理而得。
1.可卡因
注:上述品種包括其可能存在的鹽和單方制劑
注:上述品種包括其可能存在的鹽和單方制劑(除非另有規定)注:1.目錄所列物質包括其可能存在的鹽及光學異構體;3.目錄所列物質包括其可能存在的鹽、酯、醚及光學異構體;4.麻黃素、偽麻黃素、消旋麻黃素、去甲麻黃素、甲基麻黃素、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等麻黃素類物質。
注: 1. 所列物質可能存在的鹽類也納入管制。
指用于醫學診斷或治療含有放射性核素的藥品和制品, 包括用于制備放射性藥品的放射性核素發生器和非放射性藥盒、永久植入體內的放射性制品及體外放射免疫分析試劑盒。
指為了預防、控制傳染病的發生、流行, 用于人體預防接種的疫苗類預防性生物制品。
明知道是違禁藥品,由于零售藥店的市場競爭日益激烈,在高額的利潤誘惑下,使得部分藥店老板鋌而走險,打著合法經營的牌子,卻干著銷售假劣藥品和違禁藥品的違法行為。
去年7月份,天津某藥店被公安部門查處,原因是違法銷售三唑侖。目前三唑侖已由按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調整為按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該藥店老板在明知購買者是吸毒人員的情況下,向其售賣該國家管制的藥品,涉嫌販毒,目前已被依法批捕,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去年5月份,深圳兩藥店被公安部門查處,原因是違法銷售含可待因的違禁“止咳水”。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安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將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液體制劑(包括口服溶液劑、糖漿劑)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被列入精神藥品管理目錄后,含可待因的“止咳水”屬于毒品的范疇。目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販賣毒品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這種情況已是屢見不鮮,在此筆者就不一一舉例。
一、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若零售藥店違法銷售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依照我國《刑法》、《禁毒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非法銷售國家管制的麻醉、精神藥品屬販毒行為,將按販毒罪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致使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藥品生產、經營和使用許可證明文件。
二、按照超范圍經營進行處罰
若零售藥店違法銷售麻醉、精神、終止妊娠、蛋白同化制劑等管制藥品,將違反《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的規定,該《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許可審批部門查處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違法行為,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若零售藥店違法銷售麻醉、精神、終止妊娠、蛋白同化制劑等管制藥品,該藥店的行為違反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藥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的經營范圍經營藥品”的規定,應依據該《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按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經營藥品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信息來源:賽柏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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