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震!89藥企聯名反對湖北藥房托管
日期:2015/1/15
近日,賽柏藍接到湖北省醫藥商業協會《關于對省衛計委等六部門《關于加強全省公立醫院藥房托管工作管理的指導意見(試行)》的幾點建議》,以及89家藥企聯名簽署的意見書。89家藥企在聯名書中表達了對湖北推行“藥房托管”的不滿,并且表示強烈反對“藥房托管”文件的執行。
注:以上文件由湖北省醫藥商業協會提供
2014年11月14日,湖北衛計委聯合工商局、物價局、食藥監局等部門印發《關于加強全省公立醫院藥房托管工作管理的指導意見(試行)》,其中的核心條款是規定醫療衛生機構的藥房可以通過招標的方式,委托給藥品經營企業管理。
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委托方可向受托方收取保證金,無論合同多少年,保證金最高限額不得超過委托方上年度的藥品銷售總額的10%。對藥房托管產生的藥品利潤,由托管雙方在合同中明確分成比例。
湖北醫藥商業協會表示,該《指導意見》將對中小企業帶來毀滅性的打擊,建議省政府暫緩執行該《指導意見》,建議刪除該《指導意見》中關于托管中產生利潤由托管雙方按比例分成的表述,同時建議省政府就醫院藥房托管問題盡快召開專題座談會,邀請托管所涉及各方參加座談,全方位多維度地聽取各種不同意見和建議,根據絕大多數的意見制定符合我省實際的新醫改頂層設計。
在89家中小企業在聯名簽署的意見書中,藥企們表示他們反對湖北全省推行藥房托管有三大理由:
一、該文件規定“對藥房托管產生的藥品利潤,由托管雙方在合同中明確分成比例”。此條規定嚴重違背中央關于新醫改的文件精神,國務院要求醫院藥品供應實行零差率,不得任意加成或在中標價的基礎上實行二次議價,把虛高的藥品價格堅決降下來,讓人民群眾從醫改中獲得實惠。但此條明文規定藥房托管產生利潤,還要由托管雙方明確分成比例。實際上就是將原來藥房托管試點階段的各種暗中讓利回扣明朗化了,將不合法的行為變為合法行為了。它將產生嚴重的后果:
1、托管后醫院或者配送企業必然產生逐利行為,他們會對藥品生產企業提出高額的扣率要求,(一般在25%—38%之間)將其中產生的利潤由托管雙方按比例分成,這樣勢必造成生產企業不堪重負,只好提高出廠價,重新形成藥價虛高,新醫改的核心成果將毀于一旦。
2、配送企業會追求利益最大化,迫于利潤的壓力,會選擇供應利潤高、差價大的藥品,而不會把人民群眾的用藥需要放在第一位考慮。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是新醫改的重點,目錄里的藥物基本都是空間小毛利低的公益性質(眾所周知,我國基藥目錄所含藥品,無論是原來的307個品種還是新一輪的520個品種,平均毛利率僅8-10個點),國家明文規定基本藥物實行零加成。
而按照湖北省衛計委這個文件,一旦托管,很多基本藥物會因為沒有利潤空間而無法進入醫院使用,目前正在推行的低價藥工作也完全不可能實施。這將直接癱瘓湖北省剛剛建立起來的基藥供應體制,使湖北的新醫改陷入徹底的崩潰與混亂。(湖北省現有已執行托管政策的醫院收取保證金及藥品配送扣率情況見表格)我省人民群眾看病貴的問題不能從根本上得到解決。
注:以上三張表格由湖北省醫藥商業協會提供
3、極易產生藥品質量管理方面的混亂,由于追求利潤,大批低質低價的藥品有可能乘虛而入,進入醫院后再套中標價,給人民群眾用藥安全帶來隱患。
4、極易誘使托管企業產生壟斷行為,有違國家倡導的市場經濟公平競爭原則。一旦托管形成氣候,少數具有實力的托管企業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極有可能結成價格壟斷同盟,對上游藥品生產企業和下游藥品使用單位形成壟斷威脅,直接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將廣大中小藥品配送企業排斥于藥品配送市場之外,逼其休克死亡。其結果是我省醫藥中小企業所關聯人員300多萬人的吃飯問題,就業問題將直接交給政府處理,增加政府的維穩成本。
二、該文件規定:“委托方在簽訂托管合同(協議)時” 可以向受托方暫收履約(質量,下同)保證金,無論合同(協議)多少年,保證金最高限額不得超過委托方上年度藥品銷售總金額的10%;我們認為這是為某些大企業順利實現托管做的鋪墊。公立醫院是國家設立的公共服務平臺,公共資源理所當然應該為全體人民所有,不應當被某些大企業壟斷,成為他們的獨家平臺。收取高額保證金就是想讓廣大中小企業望而生畏,自動退出藥品配送行業,直接破壞了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
三、這個文件是違背中央新醫改精神的,藥房托管絕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醫藥分開,藥房托管也是醫院和藥品配送企業兩個市場主體之間的市場行為,完全應該由市場主體通過市場競爭而配置資源,政府部門沒有必要出臺文件強行干涉市場行為,何況該文件出臺之前絲毫沒有聽取廣大中小醫藥企業的意見,也沒有把中小企業的利益放在優先考慮的地位,勢必遭到廣大中小企業的強烈反對。
針對該文件,藥企們提出以下訴求:
1、暫緩執行該文件,以免造成醫藥行業不必要的亂局。
2、請省政府協調組織召開分區域、分層次的醫藥企業座談會,充分聽取廣大中小企業的意見,使改革惠及廣大人民群眾而不是照顧少數企業的利益。
3、在改革方案出臺之前應該進行充分的調查研究,考慮各方尤其是中小企業的需求和承受能力,使改革措施落到實處。
4、如果中小企業的合理訴求得不到有效回應和重視,我們將使用一切合法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免受侵害。
信息來源:賽柏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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