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議價模式匯編(二)——制度化的演變
日期:2015/3/31
從2005年閔行模式到2013年間出現的各種方式的二次議價,可以看做是個別城市在降低藥品價格上進行的探索。對于此,江蘇明令禁止,國家層面上,也對違反64號文的相關規定作出了表態,但“一個說法,表達各異”,其中傳遞的態度曖昧不清,甚至自相矛盾。
2013年11月21日,國家發改委的醫藥價格座談會上,明確表態支持“二次議價”。發改委提出將改革藥品招標方式,應實現帶量采購,如不能實現帶量采購,應允許醫院與企業自行談判,即允許二次議價。
早在2013年初全國衛生工作會議上,時任衛生部部長陳竺提出,“可探索由公立醫院管理部門代表轄區內所有公立醫院在省級集中招標采購的基礎上,進行成交確認,實現帶量采購、量價掛鉤,最大限度降低藥品價格。”醫藥行業分析人士認為,陳竺此番表態正是“二次議價”將被放開的信號。
2013年11月25日,國務院醫改辦通報全國基層醫改政策落實情況督查結果。通報指出,個別地區未嚴格執行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制度或采購集中度不夠,存在“二次議價”、線下采購或者以一個品規多個廠家中標的辦法采購藥品等現象。
通報用“個別地區”來描述彼時的狀況,顯得有點脫離實際,因為透過前文的梳理,我們當然不會相信這僅僅是“個別地區”。而是星星之火,大有燎原之勢。
進入2014年,二次議價出現的方式就不簡單是一個點上的探索了,當年開啟的二次議價模式,從過去遮遮掩掩,逐步過渡到地方政府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下發,從點狀探索試圖發展為大面積推廣,以期制度化、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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