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價快訊 ||浙江紹興上虞基層議價意見稿
日期:2015/4/6
維吉導語:所謂藥品定價機制其實就是二次議價,換個馬甲以為大家都不認識。縱觀意見稿內容,感覺越是層次高的高價格品種降價少,本已經競爭激烈拼殺的第三層次反而降價越多。高價的降的少,低價的降的多,這是啥邏輯?
〉》《紹興市上虞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第一輪創新藥品集中采購與定價機制實施方案》(意見征求稿)(1)
函
各聯合體成員單位:
《紹興市上虞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第一輪創新藥品集中采購與定價機制實施方案》(意見征求稿)業經紹興市上虞區衛生局黨委、紹興市上虞區藥品集中采購監督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討論,原則通過。現發給你們,請你們于4月2日下班前將修改意見書面(蓋章)報送至聯合體工作小組辦公室(百官街道衛生院樓文雅處15068513500),無修改意見可以不報。
紹興市上虞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藥品集中采購聯合體工作小組
2015年3月31日
》》紹興市上虞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第一輪創新藥品集中采購與定價機制實施方案(意見征求稿)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新機制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3]142號)、《浙江省衛生計生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配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衛發[2014]90號)、《關于下發2014年浙江省藥品集中采購(第一批、第二批)中標結果的通知》(浙藥采辦發[2015]7號)以及紹興市上虞區藥品集中采購監督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紹興市上虞區創新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集中采購與定價機制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虞衛[2015]12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及原則
(一)工作目標
進一步完善藥品集中采購工作機制,保證質量,控制價格,規范購銷行為,為人民群眾提供安全有效、性價比適宜的藥品。
(二)工作原則
公開、公平、公正;臨床必需、質量優先、價格合理、性價比適宜;招采合一、集中支付;上下銜接、左右聯動;滿足需求、保障供應。
二、實施范圍、時間和組織形式
(一)實施范圍
上虞區所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二)實施時間
2015年3月20日至2015年6月30日。
(三)組織形式
本次上虞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創新藥品集中采購與定價機制工作由上虞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集中采購聯合體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負責實施。
三、品種、劑型、規格的確定
(一)確定藥品品種范圍
本次遴選范圍:
1.2014年浙江省藥品集中采購第一批中標結果中的藥品,具體根據管理方式不同分為:
(1)按基本藥物管理的國家基本藥物、常用藥品清單、普通大輸液、低價藥品(一);
(2) 適用于全省公立醫院使用部分(分“按基本藥物管理的產品”、“不按基本藥物管理的產品”)。
2.2014年浙江省藥品集中采購第二批中標結果中屬于上虞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原在用過渡期藥品和上虞區新增補的48種品規(未在第一批中標結果中的藥品)。
(二)品種的遴選原則和方法
1. 遴選原則
根據“臨床需要、質量保證、連續穩定、上下銜接、保障供應”的原則進行遴選。
(1)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用品種(包括劑型、規格)符合本次用藥規定的直接確認;
(2)上虞區新增48種品規符合本次用藥規定的直接確認;
(3)區級醫院在用品種(劑型、規格)優先確認;
(4)適當兼顧兒童及專科用藥需要。
2.遴選方法
(1)單位申報
由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根據上述范圍結合本單位實際在2014 年浙江省藥品集中采購(第一批、第二批)中標結果中,申報所需的藥品目錄、劑型、規格及產地(附件1)。
(2)工作小組匯總
根據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申報情況由工作小組進行匯總梳理,整理出本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初步用藥清單。
(3)專家遴選
工作小組將整理匯總后的初步用藥清單提交藥品遴選專家組進行遴選。
A.藥品遴選專家組組成:由區級醫院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相關臨床和藥學專家25人以上組成。(具體名單為區衛生局紀檢監察室在評審會議前2小時從專家庫中隨機選取)。
B.確定藥品劑型和規格:根據上級規定結合本地臨床用藥需要,每種藥品選用的劑型原則上不超過3種,劑型按注射、外用(眼、耳鼻喉科等)、口服(固體、液體、顆粒)等給藥途徑確定,每種劑型對應的規格原則上不超過2種,對有腸溶、緩釋、非主流產品等劑型、規格的品種適當增加規格數量。
C. 遴選確認
遴選確認進入用藥范圍的品種、劑型、規格原則上由出席評審會議的2/3及以上專家同意,未達到2/3及以上專家同意,但臨床必需(現場征求專家組意見)的品種(劑型、規格)以得票高者入選。
四、創新藥品集中采購與定價機制相關工作安排
(一)確定藥品質量層次
根據省藥品集中采購質量層次分類方法結合我區遴選結果,分類整理藥品質量層次。
(二)報價
1.報價主體
根據本次遴選結果,由供應商委托我區原已確定的相關配送企業向工作小組進行報價。
2.報價要求
(1)對分質量層次的品種根據第一、第二、第三質量層次分別在本次中標價格的基礎上下降2%、4%、8%;
(2)對未分質量層次的品種在本次中標價格的基礎上下降8%;
(3)抗生素、中成藥注射劑、質子泵抑制劑、營養輔助用藥在上述基礎上再下降2%(其中第一、第二質量層次下降1%)。
(三)遴選
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用品種同一質量層次和規格有二個及以上產地的,其他申報產地不再進入得分計算程序。
1.得分計算
對符合報價要求的品種按照正偏離情況予以計分,偏離情況設扣率偏離和價格偏離兩項,其中扣率偏離占35%,價格偏離占65%。
(1)偏離計算
平均值計算:
……………………………………①
偏離值計算:
……………………………………②
(2)偏離計分
以100分為基數,扣率偏離占35%,價格偏離占65%。
(3)產品得分
2.價格排序
根據各產地報價情況進行價格評分,按得分高低由高到低進行排序(對符合降價要求的在用品種,單獨進行排序)。
3.產地確定
有二個及以上質量層次的品種,每個質量層次分別遴選1個品種產地;只有一個質量層次的品種,遴選二個品種產地。
對于符合降價要求的在用品種優先確認。
藥品遴選由區衛生局紀檢監察室現場監督。
4.遴選結果應用
對本次工作小組組織的創新藥品集中采購與定價機制相關工作結果,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區衛生局相關文件要求執行。
(四)價格商議
對未符合降價要求的品種根據由工作小組另行組織價格商議,方案另定(附件2)。
五、其他
對本次工作小組組織的“藥品品種”范圍外品種,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新增品種審批相關要求,由工作小組另行組織。
上虞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藥品集中采購聯合體工作小組
2015年3月30日
》》(附件1)第一輪創新藥品集中采購與定價機制藥品申報表
填報單位:填報人: 審核領導: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抗微生物藥
序號品種名稱 劑型 規格分類 在用情況 轉換比 產地中標價 配送企業 質量層次 中標批次 抗、質、中、營、輔 備注
(一)青霉素類例 青霉素Benzylpenicillin注射用無菌粉末(鈉鹽)0.48g(80 萬單位)A1是1石藥集團中諾藥業(石家莊)有限公司0.28
填表說明:
1.分類指“適用于全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使用部分”分別按A1:國家基本藥物,A2:常用藥品清單,A3:普通大輸液,:A4:低價藥品(一); “適用于全省公立醫院使用部分”“按基本藥物管理的產品”(B1)、“不按基本藥物管理的產品”(B2)),分別按B1a:國家基本藥物,B1b:常用藥品清單,B1c:普通大輸液,B1d: 低價藥品(一);B2a: :國家基本藥物,B2b:常用藥品清單,B2c: 普通大輸液,B2d:非主流低價藥品,B2e:非主流品種填寫;
2.品規上報數量:每一品種原則上報3種劑型,每個劑型報2個規格,每個規格按質量層次限報1個產地。遇文件規定特殊情況可相應增報;
3.在用情況,填是或否;
4.質量層次按“第一”、”第二”、”第三”層次填寫;
5.抗、質、中、營、輔指:抗生素、質子泵抑制劑、中藥注射劑、營養輔助治療藥。
》》(附件2)紹興市上虞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第一輪創新藥品集中
采購和定價機制價格商議工作方案
為做好上虞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第一輪藥品集中采購與定價機制工作,根據紹興市上虞區藥品集中采購監督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關于開展創新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集中采購與定價機制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虞衛〔2015〕12號)、《上虞區衛生局關于切實做好2014年浙江省藥品集中采購(第一批、第二批)中標結果應用及創新藥品集中采購與定價機制工作的通知》(虞衛〔2015〕**號)和《上虞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第一輪創新藥品集中采購與定價機制實施方案》(虞基聯〔2015〕*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價格商議主體
上虞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第一輪藥品集中采購與定價機制工作的價格商議主體是上虞區20家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上虞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集中采購聯合體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受上虞區20家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委托與生產企業或藥品供應商進行價格商議。
二、價格商議藥品品種范圍
未達到降價要求,經專家組評審屬于臨床必需的遴選品種。
三、價格商議流程、方法和結果應用
1.再次詢價。對納入價格商議的藥品品種,由工作小組委托相關配送商聯系生產企業、供應商告知再次降價要求,由生產企業或供應商委托相關配送企業向工作小組再次進行報價。對于生產企業、供應商要求與工作小組直接面談的藥品品種由工作小組組織談判小組與生產企業、供應商或他們委托的配送商直接進行價格面談。
2.整理匯總。工作小組將再次詢價或面談結果進行梳理匯總報專家組進行綜合評審。
3.綜合評審。工作小組組織專家評審組對價格商議結果進行再評審。專家組根據相關藥品的安全牲、有效性、經濟性、必要性、可替代性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決定是否采購使用。通過專家組評審的價格商議品種原則上須出席現場評審的2/3及以上專家同意。
4.結果應用。價格商議流程結束以后,通過專家組評審的藥品品種,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采購使用;未通過專家組評審的藥品品種,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暫休(緩)采購使用。
信息來源:杭州維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