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待因復方口服液體制劑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
日期:2015/5/3
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安部、國家衛生計生委決定將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液體制劑(包括口服溶液劑、糖漿劑)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小編把2015年藥事管理與法規的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也整理出,讓我們一起學習!今日再加上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溶液品種目錄(藥圈方糖提供)!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公 安 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 公 告 2015年 第10號 關于將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液體制劑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的公告 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安部、國家衛生計生委決定將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液體制劑(包括口服溶液劑、糖漿劑)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 本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實行。 特此公告。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公 安 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5年4月3日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公 安 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 公 告 2015年 第10號
關于將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液體制劑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的公告
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公安部、國家衛生計生委決定將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液體制劑(包括口服溶液劑、糖漿劑)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
本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實行。
特此公告。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公 安 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5年4月3日
目前,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溶液類藥品在我國共有聯邦止咳露(通用名:復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等13個品種獲準上市,包括9個國產品種和4個進口品種。 一、進口品種 1. 復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III)(克斯林) 60ML/瓶、120ML/瓶 2 .復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奧亭) 60ML/瓶 100ML/瓶、 150ML/瓶、10ML/袋 3. 復方磷酸可待因溶液(II)(珮夫人克露) 60ML/瓶、 120ML/瓶 4. 復方磷酸可待因糖漿(歐博士止咳露) 75ML/瓶、 120ML/瓶 二、國產品種 1. 復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 (聯邦止咳露) 深圳致君制藥有限公司 2. 愈酚偽麻待因口服溶液 深圳致君制藥有限公司 3.可愈糖漿 北京雙鶴高科天然藥物有限公司 4. 復方磷酸可待因糖漿(可非) 沈陽第一制藥廠 5. 復方可待因口服溶液(新泰洛其) 珠海聯邦制藥股份有限公司 6. 愈酚待因口服溶液(聯邦克立安) 珠海聯邦制藥股份有限公司 7. 復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 南京星銀藥業有限公司 8 .復方磷酸可待因溶液(立健亭) 南昌立健藥業有限公司 9. 復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 上海實業聯合集團長城藥業有限公司
我們再學習下藥事管理與法規中的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
1.異戊巴比妥 2.格魯米特 3.噴他佐辛 4.戊巴比妥 5.阿普唑侖 6.巴比妥 7.氯氮卓 8.氯硝西泮 9.地西泮 10.艾司唑侖 11氟西泮 12.勞拉西洋 13.甲丙氨酯 14.咪達唑侖 15.硝西泮 16.奧沙西泮 17.匹莫林 18.苯巴比妥 19 .唑吡坦 20 .丁丙諾啡透皮貼劑 21.布托啡諾及其注射劑 22.咖啡因 23.安鈉咖 24.地佐辛及其注射劑 25.麥角膠咖啡因片 26 .氨酣氫可酮片 27 .曲馬多 28.扎來普隆 29.佐匹克隆 30.可待因復方口服液體制劑(包括口服溶液劑、糖漿劑) 單品種可待因是麻醉藥品!
定點生產企業只能將第二類精神藥品原料藥銷售給全國性批發企業、區域性批發企業、專門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的企業、第二類精神藥品制劑生產企業以及經備案的其他需用第二類精神藥品原料藥的企業。 生產企業將第二類精神藥品原料藥銷售給制劑生產企業以及經備案的其他需用第二類精神藥品原料藥的企業時,應當按照備案的需用計劃銷售。 定點生產企業只能將第二類精神藥品制劑銷售給全國性批發企業、區域性批發企業、專門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的企業、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醫療機構或經批準購用的其他單位。
專門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的藥品經營企業,應當經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予以公布。 僅取得第二類精神藥品經營資格的藥品批發企業,只能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 從事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的全國性批發企業、區域性批發企業,可以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 如需開展此項業務,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范圍必須有此項目;如許可經營范圍沒有此項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其《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中加注(第二類精神藥品原料藥或第二類精神藥品制劑)。 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實行統一進貨、統一配送、統一管理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可以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業務。 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批準的全國性批發企業、區域性批發企業、專門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批發的企業和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的連鎖企業(含相應門店)的名單在網上公布。
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的企業,可以從第二類精神藥品定點生產企業、具有第二類精神藥品經營資格的定點批發企業(全國性批發企業、區域性批發企業、其他專門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的企業)購進第二類精神藥品。 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的企業,可以將第二類精神藥品銷售給定點生產企業、具有第二類精神藥品經營資格的藥品批發企業、醫療機構、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
企業銷售出庫的第二類精神藥品不允許購貨單位自提,須由供貨企業將藥品送達醫療機構庫房或購買方注冊的倉庫地址。 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對其所屬的經營第二類精神藥品的門店,應當嚴格執行統一進貨、統一配送和統一管理。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門店所零售的第二類精神藥品,應當由本企業直接配送,不得委托配送。
全國性批發企業、區域性批發企業和專門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的企業在向其他企業、單位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時,應當核實企業或單位資質文件、采購人員身份證明,核實無誤后方可銷售。
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憑執業醫師開具的處方,按規定劑量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并將處方保存 2年備查。 零售第二類精神藥品時,處方應經執業藥師或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復核;第二類精神藥品一般每張處方不得超過 7日常用量,禁止超劑量或者無處方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 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企業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在難以確定購藥者是否為未成年人的情況下,可查驗購藥者身份證明。
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憑執業醫師開具的處方,按規定劑量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并將處方保存 2年備查。 零售第二類精神藥品時,處方應經執業藥師或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復核;第二類精神藥品一般每張處方不得超過 7日常用量,禁止超劑量或者無處方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
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企業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在難以確定購藥者是否為未成年人的情況下,可查驗購藥者身份證明。
全國性批發企業、區域性批發企業、專門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的企業和經批準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業務的零售連鎖企業配備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理人員和直接業務人員,應當相對穩定,并每年接受不少于10學時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業務培訓。 全國性批發企業、區域性批發企業、專門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的企業和經批準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業務的零售連鎖企業應當建立對本單位安全經營的評價機制。
藥品生產企業需要以第二類精神藥品為原料生產普通藥品的,應當將年度需求計劃報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并向定點批發企業或者定點生產企業購買。
1.第二類精神藥品經營企業,應當在藥品庫房中設立獨立的專庫或者專柜儲存第二類精神藥品,并建立專用賬冊,實行專人管理。 專用賬冊的保存期限應當自藥品有效期期滿之日起不少于5年。 2.第二類精神藥品的入庫、出庫,必須核查數量,做到準確無誤。同時,必須做到入出庫均采集藥品電子監管碼信息(掃碼)并上傳數據。 3.對因破損、變質、過期而不能銷售的第二類精神藥品品種,應清點登記造冊,單獨妥善保管,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銷毀。企業不得擅自銷毀。
運輸第二類精神藥品無需辦理運輸證明。 托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單位應確定托運經辦人,選擇相對固定的承運單位。托運經辦人在運單貨物名稱欄內填寫"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或"第二類精神藥品"字樣,運單上應當加蓋托運單位公章或運輸專用章。收貨人只能為單位,不得為個人。
浙公網安備 3302120200069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