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為何提早宣布“取消絕大部分藥品政府定價 ”
日期:2015/5/10
5月5日,發改委同衛計委、人社部等部門聯合發出《關于印發推進藥品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決定從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絕大部分藥品政府定價,完善藥品采購機制,發揮醫保控費作用,藥品實際交易價格主要由市場競爭形成。
5月5日,發改委通過官網,與衛計委、人社部等部門一起聯合發出《關于印發推進藥品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決定從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絕大部分藥品政府定價,完善藥品采購機制,發揮醫保控費作用,藥品實際交易價格主要由市場競爭形成。這一時間節點的選擇,比之前預告的7月1日整整提早了一個月。
這讓已經習慣了“政策將延后發布”的醫藥行業人士很不適應。為什么?臉譜君認為:發改委數年來對于“藥價主要制定者”這個燙手山芋,非常愿意拱手讓人,因此“斷舍離”得十分干脆。而衛生部門則對此興趣濃厚。
歸根結底,這一政策只是“取消了原價格司對藥品制定最高零售限價的職能”,象征性的意義遠大于實質的意義。象征什么?藥價的市場化進度。而基本性影響則需要首先回答這個問題:醫保和衛生部門究竟在藥價形成、藥價監管方面的權責如何分工?
好了,看看文件都說了些什么吧:
《通知》規定,除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仍暫時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實行最高出廠價格和最高零售價格管理外,對其他藥品政府定價均予以取消,不再實行最高零售限價管理,按照分類管理原則,通過不同的方式由市場形成價格。其中:
(一)醫保基金支付的藥品,通過制定醫保支付標準探索引導藥品價格合理形成的機制;
(二)專利藥品、獨家生產藥品,通過建立公開透明、多方參與的談判機制形成價格;
(三)醫保目錄外的血液制品、國家統一采購的預防免疫藥品、國家免費艾滋病抗病毒治療藥品和避孕藥具,通過招標采購或談判形成價格。
(四)其他原來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藥品,繼續由生產經營者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情況,自主制定價格。
《通知》強調,推進藥品價格改革必須充分發揮市場和政府“兩只手”作用,建立科學合理的價格形成機制。要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同時要更好地發揮政府的作用,有關部門都要切實履行責任,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取消藥品政府定價后,要做好與藥品采購、醫保支付等改革政策的銜接,強化醫藥費用和價格行為監管。
按照“統籌考慮、穩步推進”的要求,《通知》重點從完善藥品采購機制、強化醫保控費作用、強化醫療行為和價格行為監管等方面,強化醫藥費用和價格行為綜合監管,以促進建立正常的市場競爭機制,引導市場價格合理形成。衛生計生部門要根據藥品特性和市場競爭情況,實行分類采購,并調動多方參與積極性,促進市場競爭,合理確定藥品采購價格;同時加強醫療機構診療行為監管,控制不合理使用藥品醫療器械以及過度檢查和治療。醫保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做好醫保、招標采購政策的銜接配合,促進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主動降低采購價格。價格主管部門要健全價格監測體系,強化藥品價格行為監管,對價格欺詐、價格串通和壟斷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
《通知》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強化組織領導,建立評估機制,密切關注改革后藥品價格和醫藥費用變化情況,對改革中出現的新問題要及時研究提出解決措施;要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及時回應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爭取社會各界的理解支持,凝聚各方共識,形成改革合力,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中國社科院經濟所副所長、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朱恒鵬說,政府此次放開藥價管制,只是藥價市場化的第一步。藥價會保持穩定,并不會因此有明顯的降低或上漲。
“此次放開政府價格管制的,主要是醫保目錄內藥品,但這些藥品的主要銷售渠道在醫院藥房,其價格仍由地方政府招標采購決定”;對于零售藥店的藥價變化可能性,朱恒鵬指出,零售藥店銷售與醫院藥房同類、同品規藥品,只能比醫院略便宜一些,“不可能因為藥價放開就大幅漲價或降價,否則就違背市場規律了。”
朱恒鵬認為,下一步,只有目前的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制度“藩籬”破除,從醫保基金支付體系,與藥企建立藥價談判制度,才有望引導藥品價格趨于合理。
業內人士梳理出下一步藥價調整的邏輯:
一、國家發改委放開藥品價格關注,只是取消了原價格司對藥品制定最高零售限價的職能,但發改委會繼續監控市場上的藥品價格,對價格畸高,有人為操縱嫌疑的藥品,反壟斷局會予以反壟斷打擊。
二、《通知》明確,“醫保基金支付的藥品,通過制定醫保支付標準探索引導藥品價格合理形成的機制”。這意味著,醫保目錄內的藥品,今后不再走地方衛生部門的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定價,而是由人社部門,根據當地的醫保基金籌資水平,支付能力,確定對各類藥品的醫保支付標準,與藥企談判,確定藥品的市場價格“空間”。
三、衛生部門對藥價的影響能力和影響方式,還有待觀察。或許衛生部門可以圍繞基藥目錄,繼續組織使用基藥的醫療機構,與藥企開展價格談判。現有的藥品集中招標機制,未來還會在各地延續一段時間;未來,這個集中招標平臺,可能演變為衛生部門針對屬地醫療機構藥價監測、監管的平臺。
信息來源:醫藥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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