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基本藥物定點生產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2015/5/12
各有關單位、藥品生產經營企業:
現將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基本藥物定點生產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工信部聯消費〔2015〕69號)轉發給你們,并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定點生產品種采購相關要求
(一)國家基本藥物定點生產試點的第一批四個中標品種(以下簡稱“基本藥物定點生產品種”),采購范圍統一調整為“全市”;非國家定點生產中標但已在全市范圍中標的藥品,采購范圍由“全市”調整為“非基層”;非國家定點生產中標但已在本市非基層范圍中標的藥品,維持原采購范圍不變。
(二)基本藥物定點生產品種的采購價,由上海市醫藥集中招標采購事務管理所按國家公布的醫療機構統一采購價格進行調整,非國家定點生產的原中標藥品采購價維持不變。
二、定點生產品種價格相關要求
(一)按照《上海市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工作方案(試行)》的有關規定,本市由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基本藥物定點生產品種,應在不超過國家通知中要求的統一采購價格的前提下,實施零差率銷售。華山醫院北院、第六人民醫院東院、仁濟醫院南院、瑞金醫院北院應按本市公立醫院改革的有關規定實行零差率銷售。
(二)本市其他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銷售的基本藥物定點生產品種,應按統一采購價格順加不超過15%的加價率銷售。
(三)本市社會零售藥房及其他藥品經營單位銷售的基本藥物定點生產品種,其銷售價格不得高于附件中規定的最高零售價格。
三、質量監管和供應采購監測要求
(一)各級物價部門應加強對此次公布的基本藥物定點生產品種的價格監測和監督檢查,對不按國家通知規定執行的要依法查處。
(二)各區縣衛生計生委和辦醫主體要對醫療機構藥品采購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督導各級醫療衛生機構按政策要求采購和使用基本藥物定點生產品種,按照合同約定及時付款,對基本藥物定點生產品種的臨床使用情況進行監測。
(三)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對定點生產企業的生產供應情況進行監測,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保障穩定生產和有效供應。
(四)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加大對定點生產企業的監管力度,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加強產品質量抽驗,加強不良反應監測,并將基本藥物定點生產品種納入重點監測范圍;要督促各定點生產企業嚴格執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加強上市后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確保基本藥物定點生產品種的質量安全,對可能影響生產及供應的有關情況要及時報告。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上 海 市 物 價 局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醫療保險辦公室
2015年5月6日
信息來源:上海醫藥商業行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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