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醫院改革意見發布:允許二次議價,藥占比降到30%
日期:2015/5/19
今天,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城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要求破除公立醫院逐利機制,建立起維護公益性、調動積極性、保障可持續的運行新機制;構建起布局合理、分工協作的醫療服務體系和分級診療就醫格局,有效緩解群眾看病難、看病貴問題。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城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15〕38號
其中涉藥部分摘錄如下:
(十)破除以藥補醫機制。試點城市所有公立醫院推進醫藥分開,積極探索多種有效方式改革以藥補醫機制,取消藥品加成(中藥飲片除外)。將公立醫院補償由服務收費、藥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補助三個渠道改為服務收費和政府補助兩個渠道。通過調整醫療服務價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降低醫院運行成本等,建立科學合理的補償機制。對醫院的藥品貯藏、保管、損耗等費用列入醫院運行成本予以補償。采取綜合措施切斷醫院和醫務人員與藥品間的利益鏈,完善醫藥費用管控制度,嚴格控制醫藥費用不合理增長。按照總量控制、結構調整的辦法,改變公立醫院收入結構,提高業務收入中技術勞務性收入的比重,降低藥品和衛生材料收入的比重,確保公立醫院良性運行和發展。力爭到2017年試點城市公立醫院藥占比(不含中藥飲片)總體降到30%左右;百元醫療收入(不含藥品收入)中消耗的衛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
(十一)降低藥品和醫用耗材費用。改革藥品價格監管方式,規范高值醫用耗材的價格行為。減少藥品和醫用耗材流通環節,規范流通經營和企業自主定價行為。全面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號),允許試點城市以市為單位,按照有利于破除以藥補醫機制、降低藥品虛高價格、預防和遏制腐敗行為、推動藥品生產流通企業整合重組的原則,在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上自行采購。試點城市成交價格不得高于省級中標價格。如果試點城市成交價格明顯低于省級中標價格,省級中標價格應按試點城市成交價格調整。可結合實際鼓勵省際跨區域、專科醫院等聯合采購。高值醫用耗材必須通過省級集中采購平臺進行陽光采購,網上公開交易。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鼓勵采購國產高值醫用耗材。加強藥品質量安全監管,嚴格市場準入和藥品注冊審批,保障藥品的供應配送和質量安全。采取多種形式推進醫藥分開,患者可自主選擇在醫院門診藥房或憑處方到零售藥店購藥。加強合理用藥和處方監管,采取處方負面清單管理、處方點評等形式控制抗菌藥物不合理使用,強化激素類藥物、抗腫瘤藥物、輔助用藥的臨床使用干預。
(十四)深化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充分發揮基本醫保的基礎性作用,強化醫保基金收支預算,建立以按病種付費為主,按人頭付費、按服務單元付費等復合型付費方式,逐步減少按項目付費。鼓勵推行按疾病診斷相關組(DRGs)付費方式。2015年醫保支付方式改革要覆蓋區域內所有公立醫院,并逐步覆蓋所有醫療服務。綜合考慮醫療服務質量安全、基本醫療需求等因素制定臨床路徑,加快推進臨床路徑管理。到2015年底,試點城市實施臨床路徑管理的病例數要達到公立醫院出院病例數的30%,同步擴大按病種付費的病種數和住院患者按病種付費的覆蓋面,實行按病種付費的病種不少于100個。加快建立各類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定點醫療機構之間公開、平等的談判協商機制和風險分擔機制。充分發揮各類醫療保險對醫療服務行為和費用的調控引導與監督制約作用,有效控制醫療成本,逐步將醫保對醫療機構服務監管延伸到對醫務人員醫療服務行為的監管。利用商業健康保險公司的專業知識,發揮其第三方購買者的作用,幫助緩解醫患信息不對稱和醫患矛盾問題。
信息來源: 醫藥精英俱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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