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扣】多名員工被判刑 鷺燕藥業深陷藥品回扣漩渦
日期:2015/5/25
藥品回扣“黑洞”正在吞噬越來越多的藥品銷售人員。
鷺燕(福建)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鷺燕藥業”)的兩名員工又為此付出了慘痛的代價。司法判決顯示,2010年至2013年5月,鷺燕藥業全資子公司龍巖新鷺燕醫藥有限公司業務員江某,給予連城縣部分鄉鎮衛生院工作人員藥品回扣款共計人民幣39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行賄,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2010年6月以來,鷺燕藥業全資子公司漳州市鷺燕醫藥有限公司業務員劉某,在藥品推銷業務中支付給醫務人員好處費合計人民幣3萬元,劉某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據《中國經營報》記者了解,事實上,這并不是鷺燕藥業員工第一次因涉藥品回扣而被判刑。早在2014年2月,漳州鷺燕醫藥有限公司就有一員工在推銷藥品過程中,因采取賬外暗中送回扣的手段構成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8個月。
深陷商業賄賂
據福建省連城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顯示,2011年至2013年5月,龍巖新鷺燕醫藥有限公司業務員江某為了在藥品采購及貨款支付上獲得連城縣賴源衛生院、蓮峰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原副院長、副主任曾某的關照,按照不同藥品不同回扣標準賄送給曾某甲藥品回扣款共計人民幣80615元。
2011年至2013年5月,被告人江某為了在藥品采購上獲得連城縣北團鎮衛生院藥房組組長沈某的關照,按照不同藥品不同回扣標準賄送給沈某藥品回扣款共計人民幣253453元
2011年至2013年5月間,被告人江某為了在藥品采購上獲得連城縣四堡鄉衛生院副院長、院長黃某的關照,按照不同藥品不同回扣標準賄送給黃某藥品回扣款共計人民幣43355元。
2012年至2013年5月,被告人江某為了在藥品采購及貨款支付上獲得連城縣姑田鎮中心衛生院、文亨鎮衛生院原院長羅某的關照,按照不同藥品不同回扣標準賄送給羅某藥品回扣款共計人民幣19780元。
2013年7月9日,被告人江某甲主動到連城縣人民檢察院投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江某甲在龍巖新鷺燕醫藥有限公司業務員江某甲任業務員期間,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在經濟往來中,給予連城縣部分鄉鎮衛生院工作人員藥品回扣款共計人民幣397203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
事實上,江某甲的行為在龍巖龍巖新鷺燕醫藥有限公司并不是個例。
相關司法判決顯示,2012年6月至2013年10月,原上杭縣南陽鎮衛生院藥房主任王某收受龍巖新鷺燕醫藥有限公司劉某某的藥品回扣款共計20254元;2009年10月至2014年8月,原上杭縣太拔鄉(鎮)衛生院藥房負責人席某收受龍巖新鷺燕醫藥有限公司市場部經理劉某的藥品回扣10006元。
漳州鷺燕醫藥有限公司也在風暴中“淪陷”,先后有兩名業務人員因藥品回扣被判刑。
2013年7月,福建省漳州市藥品購銷腐敗窩案震驚全國。據國家衛計委辦公廳通報顯示,漳州市紀委、監察局協調全市紀檢監察、公安、檢察機關力量,集中查處了藥品回扣問題,共查獲涉案醫藥代表59人,立案43人。
本報此前曾報道,2014年2月28日,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漳州鷺燕醫藥有限公司正式員工蔡某在推銷藥品過程中,采取賬外暗中送回扣的手段,構成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8個月。
福建省平和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顯示,2010年6月以來,被告人劉某在漳州市鷺燕醫藥有限公司當業務員,公司指派其負 責平和縣等地鄉鎮衛生院的藥品推銷業務。2012年初的一天,劉某向平和縣坂仔中心衛生院院長吳某推銷藥品頭孢硫脒,為謀取競爭優勢,許諾按12元/支的比例給吳某等醫務人員作為好處費,吳某表示同意。2012年2月至6月,劉某以宏仁醫藥公司的名義向該衛生院銷售頭孢硫脒合計2500支,支付給吳某、林某、葉某、陳某、何某等醫務人員好處費合計人民幣30000元。
判決書顯示,頭孢硫脒的中標價僅為30多元,12元/支的“藥品回扣”占到了藥品醫院采購價的30%左右,其中給院長個人2元/支,給醫務人員10元/支,利益鏈上的各環節賺得盆滿缽滿。
暗藏風險憂患
公開資料顯示,鷺燕藥業主營業務為藥品、中藥飲片、醫療器械、疫苗等分銷及醫藥零售連鎖,總部設在廈門,公司連續多年進入商務部全國醫藥批發企業百強企業排名(2012年位列20位),并在福建省醫藥零售領域處于領先地位,是目前福建省經營規模最大的醫藥流通集團企業。
公司多名員工涉及藥品回扣被判刑,鷺燕藥業對此有何解釋?
鷺燕藥業董秘雷鳴僅在電話里向本報記者表示,兩名前員工在推銷藥品過程中的行賄行為屬于該員工為藥品生產廠家兼職,謀求私利的個人行為,與鷺燕藥業無關。而鷺燕是醫藥商業批發公司,藥品購銷的利潤率很低,也支撐不了如此高額的藥品回扣費用。
但鷺燕藥業在招股書表示,雖然《福建省醫療機構第八批藥品集中采購實施方案》規定了配送商采購價格應為中標價格下浮 5%~8%(不區分基本藥物和非基本藥物),《福建省 2014 年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實施意見》規定基本藥物配送費用按中標價的 3%~5%確定(未限定非基本藥物和低價常用藥的配送費率),但醫藥流通企業的最終采購價格仍取決于醫藥流通企業對供應商的議價能力,而其終端覆蓋率和影響力、資金實力、銷售能力、品牌以及增值服務等是影響其議價能力的重要因素。
截至鷺燕藥業招股說明書簽署日,該公司對福建省內三級醫院覆蓋數量為73 家,覆蓋率為100%;二級醫院覆蓋數量為214 家,覆蓋率為 100%;基層醫療機構覆蓋數量為1486 家,覆蓋率為89.14%。按此說法,鷺燕藥業對供應商有較強的議價能力。
業內人士對此認為,“表面上看,作為藥品配送企業的鷺燕藥業沒有支付藥品回扣費用的利潤空間,但是一般藥品生產企業在自身銷售人員無法覆蓋的地區,會給予藥品配送企業一定的返點,作為開發維護市場的費用。再者,業務員個人沒有獨自承擔藥品回扣的經濟能力,上述業務人員回扣來源有兩種可能,一是直接從廠家報銷了費用;二是生產廠家給鷺燕藥業返點后,業務員從公司洗出了現金。”
上述業內人士坦言,目前,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藥品回扣,都是業務員通過虛開餐飲、差旅、廣告宣傳、交通、會務等費用發票來洗出現金,然后業務員再送給相關人員。這種方式一方面可以把各種商業賄賂的成本正大光明的入帳,隱蔽性強。另一方面,一旦某個業務員東窗事發,企業可以說“回扣”費用并沒有在公司報帳,行賄是銷售代表的私自行為,把責任推到個人頭上,企業的責任推得一干二凈。
事實上,在上述連城縣姑田鎮中心衛生院、文亨鎮衛生院原院長羅某受賄一案之中,龍巖新鷺燕醫藥有限公司提供的“2010-2013年姑田衛生院在新鷺燕公司采購藥品清單”、“2013年文亨衛生院在新鷺燕公司采購藥品清單”是書證材料之一,這說明江某推銷的是龍巖新鷺燕醫藥有限公司經營的藥品,顯然,該公司也從中受益。
值得注意的是,鷺燕藥業在招股書中對本公司及下屬子公司被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以經濟性行政處罰進行了詳細披露,而對下屬子公司涉及藥品回扣而被判刑只字不提。難道此事的重要性不及行政處罰?
北京的一位投行人士對此認為,既使鷺燕藥業解釋的說法成立,但一家公司多名員工能在長達三四年的時間內為外單位“兼職”,說明該公司的內控制度可能存在問題。“鷺燕藥業對此也有必要披露上述員工‘回扣’的資金來源,涉及到哪些上游供應商,是否對這些供應商采取終止合作等‘封殺’措施;目前采取了哪些措施來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
實際上,鷺燕藥業還可能面臨禁入各級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的風險。
在2012年,福建省衛生廳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閩衛監〔2012〕81號)》中明確規定:“對經執法執紀機關認定存在行賄行為的企業或個人,必須及時列入不良記錄,對省衛生廳公布的不良記錄企業,醫療機構兩年內不得采購其任何產品。”
2013年12月25日,醫藥行業反腐措施再升級。國家衛計委印發《關于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規定》。規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我國將建立醫藥購銷領域“黑名單”,被一次列入當地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其產品兩年內禁入本省級區域內公立醫療機構和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并且在其他省級區域內公立醫療機構招標、采購評分時將被減分。若5年內二次及以上進入“黑名單”,兩年內禁入全國所有公立醫院和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
上述投行人士表示,鷺燕藥業一再發生員工涉及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事件,該公司在登陸資本市場之前,非常有必要在招股書中披露清楚上述可能存在的風險,讓投資者明明白白。
不過,《中國經營報》記者卻發現,鷺燕藥業招股書申報稿中對此卻只字不提。
5月8日,證監會公告稱,經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鷺燕藥業首發申請暫緩表決。此事對鷺燕藥業是否有影響,尚不得而知。
信息來源:當代醫藥市場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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