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醫藥行業協會對衛計委招標辦法的修改建議
日期:2015/6/2
浙江省醫藥行業協會
近日,浙江省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發布了《創新全省藥品集中采購機制的意見(征求意見稿)》,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協會隨即召集部分醫藥企業,就《征求意見稿》進行座談,并將企業意見和建議匯總后形文上報省衛計委(浙藥協字〔2015〕19號)。現將全文刊登如下:
關于《創新全省藥品集中采購機制的意見(征求意見稿)》的修改建議
浙江省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
我協會于5月18日從網上獲悉貴委就《創新全省藥品集中采購機制的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面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即召開了部分醫藥企業座談會,聽取意見建議。現將企業提出的意見建議匯總如下,供貴委參考。
1.建議藥品集中采購中心成建制劃歸省政府招標平臺,納入全省統一的招標投標工作,執行全省統一的政府主持的集中采購和招標政策。省衛計委對其履行業務指導和行為監督職能,建立科學的執行監督機制。
2.第二、1、(1):《征求意見稿》明確:“省級藥品采購機構負責經濟技術標評審。各醫療衛生機構作為采購主體以醫保支付標準和全國最低價為依據,按照規定自主采購”。是否意味著采購機構和醫療機構在同一次招標中分工合作,共同實施招標?
如果是,這是一個重大改革創新。在一個統一的招標行為中,根據兩個機構的不同特性,負責不同的工作,可以實現招采結合,可以實現量價掛鉤,可以實現帶量采購,可以調動醫院的積極性,可以把不合法的“二次”議價納入招投標的一次定價之中,可以維護政府主持的招投標的公信力和社會聲譽,一旦實施,必定成效顯著。
但是文字表述不清。建議在“采取雙信封公開招標采購”之后明確“醫療衛生機構(聯合體)主持招投標”。或者“省級藥品采購機構和醫療衛生機構共同主持招投標”。以分清各自的職責。
3.第二、1、(1)、(2)、(3)、(4):這些采購,是否帶量?如果不帶量,前述帶量采購就是一句空話,只是為全省二次議價留下空間;如果帶量,應該寫清楚。而且(2)中沒有醫療機構參加,無法帶量,應該加以明確。
4.第二、1:二次議價雖然有城市在試點,但國家多個部門多次明令禁止,國家衛計委藥政司司長近日還公開重申禁止在試點城市之外進行二次議價。所以,作為浙江省全省性文件,應當明確在寧波、紹興試點城市之外禁止二次議價,具體修改是:
A.按本條規定確定的招標產生和談判產生的價格,不允許再二次議價;
B.在已經實施的我省2014年第一批、第二批招標中確認的中標價格,不允許再二次議價。
5.第二、2:這條規定還是明顯的以藥養醫,與國家要求破除以藥養醫機制不符。既然還要以藥養醫,當初為什么要取消藥品加成呢?藥品加成是藥品賣得貴醫院得利多,讓醫院從利益出發選貴的藥;現在則是藥品降價多醫院得利多(且不論通過二次議價降價不合法),鼓勵醫院從利益出發選降價多的藥。這兩種方法都是排除醫院從醫療需要出發選藥,都是以藥養醫。建議明確“降價所得讓利給患者”。
6.第三、1:“建立聯席會議制度”中建議增加醫院管理協會和醫藥行業協會的人員參加,以便醫、藥兩大行業的社會組織從行業宏觀角度參與意見,為政府決策提供更多、更合理的選項。
7.第三、1:“建立聯席會議制度”中要明確“定點醫療機構、藥品生產企業、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以及醫、藥兩大行業社會組織的代表的選取辦法和權利責任,以使他們真正發揮作用。
8.第三、3:建立醫保費用預付機制。國家已經明確破除以藥養醫機制,并為此廢除了支付經營藥品正常成本的15%加成,就不應該再利用藥品為醫院籌集和墊付流動資金,再搞以藥養醫。建議醫院資金徹底與藥品脫鉤,醫保經辦機構直接向藥品企業支付藥品貨款,不再經醫院中轉,也不需要向醫院預付醫療費用作為周轉金。醫保經辦機構經醫院中轉向藥品企業支付藥品貨款完全是繞道走路,是畫蛇添足,反而帶來種種矛盾。建議修改。(具體辦法“虛結算、實支付”見附件)
9.第四:在生產和消費之間有流通環節,是社會進步與生產力發展的重要標志,是中國存在幾千年的經濟活動方式,也是全世界(包括藥品行業)概莫能外的普遍現象。藥品生產企業繞過商業向醫院直接銷售,個別企業、個別產品也許可行,但絕不可能存在于大部分銷售之中。(對此,我協會今年3月31日給貴委的10號文件中已有全面的闡述,此處不再重復)。現實當中,藥品由生產企業向醫療機構直銷大約也只占2%左右的比重。所以,《征求意見稿》按國務院7號文件規定,允許醫療機構向生產企業直接發送訂單和向配送企業發送訂單兩種方式并存,并由藥品生產企業自主選擇是對的。《征求意見稿》規定“設立一定期限的過渡期”,沒有必要。可以肯定,無論多長過渡期,只要沒有行政強制,只要由生產企業自主選擇,都不可能出現全部由生產企業直銷的狀況。建議刪去這一句。
或者改寫為“設立一定期限的過渡期,試點實踐得出符合經濟活動規律和市場正常秩序的結論后,再行決定。”
10.第四:生產企業選定配送企業。應當對配送企業有資質要求,避免藥品這一特殊商品在配送過程中發生質量變化,雖然在事后可以追究生產企業責任,但畢竟會造成社會損失。應當未雨綢繆,有預先防范的措施。建議在“配送企業”之前加“有資質”三字,具體內容是(1)食藥監部門規定的藥品經營資質;(2)衛生計生部門規定的中標藥品配送資質。
11.第四:既然規定了醫療機構發送訂單可以有“兩種方式并存”,那么,相應的藥品貨款結算也應有“兩種方式并存”,而不應單一規定只能“由結算賬戶將藥品貨款支付給生產企業”。
12.第四:規定“醫療衛生機構在藥品交貨驗收合格后,必須在30天內支付給結算賬戶”,這是國務院辦公廳7號文件規定的期限。但是做不到怎么處罰?鑒于多年來省衛計委一直在抓這件事、一直沒有效果的現實,建議應當在此明確對違反規定的醫院法定代表人作出經濟和行政處分。
13.第五、(三)、2:“嚴格執行誠信記錄和市場清退制度”應當雙向。藥品企業和醫院都應當守法誠信。建議把內容寫完整,以制度約束醫院在索要返點返利、回扣方面,在違反規定拖欠藥品貨款方面,在不向相關單位依法依規提供數據材料方面的違規失信行為。對違規失信的行為,不論企業還是醫院,都應當一視同仁作出懲處。貴委作為醫院的主管部門,制定這方面的規定,必定更為有效。
附件:
“虛結算、實支付”的辦法
虛結算,就是醫保經辦機構對醫院,仍采用現行方式進行藥品貨款結算,但結算結果只存在于賬面,不進行實際支付;
實支付,就是醫院在收到藥品之后,出具相關證明給藥品企業和醫保經辦機構,醫保經辦機構憑此證明向藥品企業劃賬支付。
醫院作為藥品使用者,仍然具有付款關鍵作用。但是,無論欠款不欠款,無論欠多久,醫院都不會從中獲得經濟利益上的好處,也就沒有了拖欠款項的動力和機會。這就是機制。浙江當可徹底治愈長期大額拖欠藥品貨款的頑疾。據了解,上海已經采取了類似的措施。
浙江省醫藥行業協會
2015年5月22日
信息來源:醫藥精英俱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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